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济南市将行政区域内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的设施,应当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将我市部分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现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下同)确定,依法适时调整,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公布。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我市高污染燃料种类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较严)标准执行,具体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锅炉容量适当调整)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有关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的设施,应当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属地责任,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运输、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7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