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厦门市城镇开发边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全域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的成片工业园区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高污染燃料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我市城镇开发边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全域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的成片工业园区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如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和工业控制线调整,岛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做相应调整。
二、监管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禁燃区管理的牵头统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通告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监督力度。
(四)市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建设、市政园林、资源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本通告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X月X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厦府〔2019〕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