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2日、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27日对天津某管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参考该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涂胶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装置+喷淋塔+干式过滤棉过滤+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涂胶工序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1年产生量为1.1702吨。
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涂胶工序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对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
1、风机正在运行,共安装4根皮带,其中2根皮带完全断开,影响风机转速;
2、UV光氧灯箱后端的2块过滤棉破损且脱落;
3、UV光氧灯箱的3个空气电源开关均处于关闭状态,共有112组灯管,均未点亮;
4、活性炭箱一共安装16个活性炭抽屉,随机打开2个活性炭抽屉,里面的蜂窝状活性炭全部吸水受潮,有滴水现象。
调查与处理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