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7日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中主要修订内容有:(一)增加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作为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二)将预警发布时间由提前24小时以上调整为提前48小时以上。(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对于细颗粒物(PM2.5)、臭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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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

2024-11-11 09:12 来源: 胶州市人民政府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7日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中主要修订内容有:(一)增加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作为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二)将预警发布时间由提前24小时以上调整为提前48 小时以上。(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对于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不可控因素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四)增加了应急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要求,优化了扬尘源道路清扫保洁部分内容;相应调整了市公安局职责。

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胶州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预案体系

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镇(街道、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编制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对生产工艺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1.5工作原则

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控,及时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统筹兼顾。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主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及各镇(街道、功能区)分管负责人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包括预报预警组、污染控制组、医疗防护组、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各镇(街道、功能区)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2.2机构职责

2.2.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承担青岛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落实胶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传达胶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根据青岛市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的通知,下达胶州市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

2.2.3预报预警组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空气质量的预报预警工作,根据青岛市气象信息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及时转发空气质量状况。

2.2.4污染控制组分为工业源控制组、移动源控制组、扬尘源控制组。

(1)工业源控制组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各镇(街道、功能区)、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应急响应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2)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组成。负责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措施;加强冒黑烟车辆查处;负责运输车辆监管,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

(3)扬尘源控制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分别牵头,各镇(街道、功能区)组成。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施工、绿化施工、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等室外施工作业、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措施的落实;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措施的落实;负责渣土运输撒漏及城区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违法行为查处。

2.2.5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组成。负责组织落实卫生系统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

2.2.6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关注舆情动态,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2.7督导检查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启动响应时,各成员单位派出督查组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出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抽查。

2.2.8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修订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辖区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详见附件。

3预警预报

3.1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城市预警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转发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3.4预警解除与调整

根据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知要求,及时解除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同级别的应急响应。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相同级别的应急响应。

4.3总体减排要求

4.3.1动态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各镇(街道、功能区)、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青岛市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各镇(街道、功能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3.2应急减排比例

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科学编制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各镇(街道、功能区)、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干洗店、汽修厂、餐饮店等涉民生的生活源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4.4.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其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平公正公开。重点用车企业应当在车辆出入口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保存一定时长监控数据。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及时上报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及时上报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4.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要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4.4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 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 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4.5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市教育和体育局根据属地化原则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在正常保洁基础上,每日增加城市主干道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1次,每日增加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共2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下同);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重点用车企业应当在车辆出入口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区内可采取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

其他减排措施。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全市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每日增加城市次干道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1次;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增加6次。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教育和体育局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全市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或洗扫)和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1次,总体增加3次;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增加8次。依法依规按程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6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7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4.7.1报告时限。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应当按规定向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4.7.2报告内容和方式。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报送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4.7.3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日报告,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各成员单位每年对负责的专项实施方案减排措施和减排清单进行评估。应急响应日报告和总结评估报告由各成员单位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汇总后报青岛市应急指挥部。

4.7.4各成员单位每年3月底前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3月底前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功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措施,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完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5.2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3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信息联络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按照公务用车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公务用车的保障工作。

6信息发布

6.1应急预案发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应急预案(方案)或调整应急减排清单的镇(街道、功能区)及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和青岛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6.2预警信息发布

6.2.1发布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时间、污染程度、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

6.2.2发布形式。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6.2.3发布组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根据青岛市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内容进行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发布的信息负责;宣传部门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下做好新闻宣传,重要信息发布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审核后对外发布;市委网信办负责舆情引导处置。

6.2.4发布时间。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7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宣传报道组和各镇(街道、功能区)应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8.2预案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预案备案

本预案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备案。

8.4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将加大对成员单位的督察力度,对重污染应急响应情况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有关单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10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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