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对枫桥杭派服饰产业园内的绍兴市诸暨市某服装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衣架等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材料聚丙烯→称量搅拌→注塑→冷却→检验→包装入库。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注塑生产车间未密闭,且未按要求使用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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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外排逸散 严查!

2024-06-18 18:19 来源: 绍兴生态环境 

2024年1月3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对枫桥杭派服饰产业园内的绍兴市诸暨市某服装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衣架等加工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材料聚丙烯→称量搅拌→注塑→冷却→检验→包装入库。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注塑生产车间未密闭,且未按要求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导致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外排逸散,现场异味明显。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于2024年1月31日对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当事人诸暨市某服装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鉴于当事人已多次在环保e企管平台开展学法积分活动,2024年4月11日,诸暨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从轻处以罚款3.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启示意义

1.该涉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自身环保意识欠缺,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即进行生产活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之后在日常检查中应对企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重点关注检查,向企业普及相关的环保知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2.环保e企管是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的智能化监管与服务场景,学法积分是环保e企管的一项重要功能,企业可以通过答题、学习法律法规、浏览典型案例等方式获得学法积分,这些积分可以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裁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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