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进一步优化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本预案规范了应急响应措施,补充了“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需采取的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以及强制性管控措施。补充了差异化分级措施要求,提出“落实差异化分级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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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发布

2024-06-28 17:23 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进一步优化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本预案规范了应急响应措施,补充了“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需采取的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以及强制性管控措施。补充了差异化分级措施要求,提出“落实差异化分级应急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

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年第69号);

(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7号);

(7)《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

(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11)《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12)《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第12号);

(1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

(1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内政办发〔2022〕90号);

(15)《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内政办发〔2024〕17号);

(16)《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7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预测日AQI大于200或日AQI大于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即空气质量达到四级(中度污染)及以上持续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臭氧(O3)引发的空气重污染过程,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市预案体系包含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首要目标,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限度的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

健全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气象大数据分析研判,做到科学预警。全市按照污染区域,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各部门各司职责,密切配合,统一响应。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各类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及预报相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防护工作。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成立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决策机构。

构成: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和各旗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职责,督促旗县市区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信息上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为主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按照各自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响应措施,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预警及应对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

2.4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工作职责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依法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停运部分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1)监测。市旗两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旗两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7天内环境空气质量、气象要素进行预报预测。

(3)会商。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旗两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及时发起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参与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且未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实时会商。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作为各级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通辽市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三级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AQI日均值是指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的AQI,持续天数是指持续24小时数。

3.2.2预警的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市政府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

(1)一是由市政府向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二是由市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互联网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三是由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本辖区相关部门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及社会公众。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等。

(3)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4)市委、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和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环境空气污染重点企事业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5)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气象条件、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对污染变化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污染发展情况。

市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旗县市区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旗县市区预警发布参照市级预警要求执行。

3.2.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主体和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从高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降级: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3.2.4预警审批

根据气象条件分析,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或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黄色、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审批;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办公室副主任)审批。

3.3区域应急联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要求,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开鲁县与赤峰市宁城县、元宝山区、松山区、红山区设置为区域污染控制区,实施区域统筹联动。

当接到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时,市政府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相关区域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通辽市相关旗县市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同步解除预警信息。实现旗县市区联动、部门联动,开展联合响应、联合会商、联合督导、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有效减低污染程度。

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与周边相邻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涉及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接到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自治区预警时,通辽市应根据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部署,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纳入区域应急联动范围内的旗县市区应启动统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当地预测预报结果确定。

4.3指挥与协调

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立即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在Ⅱ级、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应急响应措施;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

(4)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旗县市区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总体要求

(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通辽市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市旗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应当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实施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将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5)强化区域应急响应联防联控。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监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旗县市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驻厂监督,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

4.4.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旗两级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幼儿园、中小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依据救治需求紧急增派医护人员充实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市旗两级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黄色预警停限产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住建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市旗两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机场、铁路货场内禁止使用不满足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旗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市旗两级政府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住建部门负责落实禁止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4.4.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工业源减排措施。市旗两级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能源部门督导有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3)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4)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4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市旗两级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市旗两级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和轻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全市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排储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行。重点行业企业禁止公路运输。

4.5应急联动

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6信息公开

市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和专家会商结果,确定大气重污染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持续的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等,由宣传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4.7应急措施的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旗县市区和行业部门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8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4个工作日内,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市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的应急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6保障措施

6.1人力资源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着力培养环境监测、气象观测、预报及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方面的专门人才,提升空气质量预报的精度。

6.2经费保障

市旗两级政府应当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旗两级政府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6.4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旗两级政府及市旗两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5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前,市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旗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6.6制度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专项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物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1)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最大限度公布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信息。

(2)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宣传部门大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健康防护措施等,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3)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预案培训

(1)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要纳入各相关单位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2)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众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自我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3预案备案

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预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旗两级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旗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空气质量指数(AQI)

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是报告每日空气质量的参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以及对健康的影响。空气质量指数的重点是评估呼吸几小时或者几天污染空气对健康的影响。

(2)重污染天气

指大气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时称其为大气重污染。

(3)重污染天气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指数(AQI)将重污染天气分为三级:重度污染(201≤AQI≤300)、严重污染(300<AQI<500)和极度污染(500≤AQI)。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通辽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由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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