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警示教育,天津生态环境公众号陆续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信访线索,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经查,该单位在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该单位的《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使用国四以上排放阶段重型载货车辆进行运输。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万五千元。
【启示意义】
强化工业源、移动源污染防治,是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关键举措。本案中,涉案单位既属于工业企业,又属于用车大户,兼具工业源和移动源的双重特性,此类单位应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措施,精准化和科学化管控,切实落实好工业企业和用车大户的环保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