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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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

2024-09-12 09:37 来源: 桐乡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 SO2)、氮氧化物(NOx )、挥发性有机物( VOCs)三类大气主要污染物。本规范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等措施或其他原因节余形成的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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