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期间,我厅共收到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4条,采纳情况如下:意见1:建议《实施方案》不应对某项具体的垃圾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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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2024-09-25 11:26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2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期间,我厅共收到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4条,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1:建议《实施方案》不应对某项具体的垃圾焚烧技术作排斥性规定,在满足排放要求的基础上,由市场来选择工艺技术。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拟对《实施方案》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完善,拟调整为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放要求的垃圾焚烧工艺与装置实施关停或改造。

意见2:若没有可靠的财政支持,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存在困难,建议方案正式发布前,协调相关部门将相关财政措施落到实处。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对接沟通,通过召开《实施方案》咨询会,共同商议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改造的具体举措。根据各单位意见反馈情况,《实施方案》细化了相关财政支持表述,拟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两新”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等多种途径给予补助,后续也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出台地方财政支持措施。

意见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是城镇基础设施,其烟气排放总量占比较小,为限制部分指标的排放,大幅增加环保耗材的用量势必造成产业链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次生污染物产生(如飞灰),还将大幅增加能耗,不利于“协同减排”的协同推进;建议进一步征求企业意见,尊重行业实际,对方案中“有组织排放要求”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是强化调研。组织开展了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防治措施、烟气排放在线监测数据、清洁运输等情况调研。全省垃圾焚烧厂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不容忽视,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火电、钢铁、水泥等已实施超低排放行业的4倍左右,氮氧化物排放量约占我省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总量的6%,通过超低改造,有望减少60%以上的污染物。二是深化论证。组织开展两次专家、部门和企业座谈会,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和行业企业意见,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三是完善方案。结合各方意见反馈,采纳合理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意见4:老旧项目没有足够空间增设环保设施以满足提标改造等问题,没有在方案中予以恰当考虑。建议调研已提标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情况,进一步评估方案实施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可持续运行的影响。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在调研阶段,强化对现有企业改造相关问题的研究,加强类比调查;在意见征求时,积极征求包括现有企业、设计单位等的意见建议;在方案完善时,对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适当区别化要求,提出各地要针对现有企业实际困难协调解决土地、资金等方面需求。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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