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公告显示,2024年,无锡市危险废物产生量约109.8万吨,截至2024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共计67家(含集中收集试点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全市利用处置能力共计272.8万吨/年(不含豁免处置能力)。无锡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能力已高于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但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产能利用率偏低、部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存在结构性缺口。
详情如下:
2025年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
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江苏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2〕11号)要求,现发布无锡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基本情况
2024年,无锡市危险废物产生量约109.8万吨,其中HW34废酸、HW22含铜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49其他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产生量较大(按产生量排序),约占全市总产废的75.2%。
企业自行处置利用约15.9万吨(其中自行利用量约12.2万吨,自行处置量约3.7万吨),委外利用处置量93.9万吨(其中委外利用量约77.1万吨,委外处置量约15.6万吨,委外收集量约1.2万吨)。危险废物本地利用处置率为59.2%。总体上,全市基本形成“以本市利用处置为主,跨市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1)能力建设情况。截至2024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共计67家(含集中收集试点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其中江阴市18家、新吴区18家、宜兴市15家、惠山区10家、锡山区4家、滨湖区2家。全市利用处置能力共计272.8万吨/年(不含豁免处置能力),其中填埋能力5.0万吨/年,焚烧、水泥窑、等离子处置能力21.5万吨/年(含医废焚烧能力),收集能力34.4万吨/年。
(2)经营情况。2024年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累计接收危险废物84.8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64.9万吨,填埋量4.7万吨,焚烧、水泥窑、等离子处置量7.2万吨,危险废物收集量7.9万吨),利用处置量共计76.8万吨,产能利用率为28.1%。全市6家集中收集试点单位累计覆盖小微产废单位13000余家,收集危险废物0.9万吨。
综上所述,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能力已高于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但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产能利用率偏低、部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存在结构性缺口。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鼓励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处置项目转型升级,慎重投资新建集中焚烧、物化和填埋处置项目,如确需建设集中处置项目的,其单套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应大于3万吨/年。
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更好发挥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有益补充的作用,重点处理贮存和填埋量大、类别单一的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项目:遵循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原则。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运危险废物,鼓励危险废物就近利用处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原则上不鼓励新(扩)建以省外、市外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总量以及废酸、废碱、废矿物油、废包装物、废线路板等类别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逐步降低。鼓励建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项目,逐步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零填埋。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质增效改造。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实施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和升级改造,提升设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鼓励钢铁冶炼企业等依托现有设施对含油金属屑开展综合利用。
(三)企业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设施,鼓励企业对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 4370-2022)等地方标准,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设施,严格落实综合利用产物的产品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原则上不鼓励新建焚烧等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
(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项目:慎重投资新建危险废物收集单位,鼓励现有危险废物收运单位加强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合作,优化对产废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延伸服务。
同时,建议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避免产能闲置。本公告谨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管理部门项目管理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