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海天股份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府海天与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被告一下称“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被告二下称“天府新区管委会”)存在合同纠纷,天府海天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2.75亿元。

公告显示,2011年3月9日,海天股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获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BOT特许经营权。2011年6月21日,由海天股份在双流县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即天府海天,与双流县人民政府签署《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被授予了华阳第一污水厂二期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原告与被告二又于2019年5月5日签订《〈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之补充协议》,天府新区管委会履行政府方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根据《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约定,项目特许经营期于2015年7月6日正式运营起算共计25年。原告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期间,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根据公开信息及排污许可证显示,2024年11月,由成都天投环境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实控人天府新区财政国资局)建设的四川天府新区华阳净水厂项目正式进入运营。该项目与本案系争的污水厂二期特许经营项目地理区位相同、处理工艺相同、出水水质相同。同月29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二送达的《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特许经营权告知书》,告知拟终止《特许经营权合同》,并收回特许经营权。
2024年12月31日,被告二出具了《解除〈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撤回特许经营权行政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自 2025年1月1日起解除《特许经营权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天府海天特许经营权,并依法给予补偿。同时,被告一要求原告开展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评估移交、接管等工作。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项目特许经营期剩余约15.5年。
经协商,原告与被告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对被告的上述行为进行审查、裁判,并要求被告就违法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作出的解除《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撤回特许经营权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判决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支付赔偿款27,488 万元;
3、请求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承担。
海天股份表示,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