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连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废技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详情如下: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连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废
技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福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连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废技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组织技术审查,并征求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连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废技改项目位于福州市连江县东湖镇飞石村国优北路217号,现连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项目拟在原焚烧生活垃圾基础上,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并维持现有总处理规模1000t/d不变。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号2-2025-009),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福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年)》《连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规划要求。在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均依托厂内现有污染物收集和治理设施,你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做好现有工程环境管理工作,并按照《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要求,对现有工程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及时完成整改。你司应尽快落实飞灰填埋场腐殖土异位回填项目,确保填埋场库容满足本项目技改后飞灰填埋需求。
(二)进一步优化总体布局、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排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
(三)落实运输过程中环境影响防治措施。你司应按《报告书》要求严格限制掺烧对象,不得接收危险废物,并要求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按规定路线运输,避让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污泥运输途中不得停靠和中转,严禁将污泥向环境中倾倒、丢弃、遗洒,运输途中发现污泥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四)完善项目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你司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生产管理,做好现有各类生产设施、污染物收集和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的环境影响,并确保非正常工况下的响应措施运行有效,严控乃至杜绝事故性排放。你司应及时修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连江生态环境局备案。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应进行鉴别,鉴别前临时贮存于飞灰贮存间,鉴别后若为一般工业固废,则送厂区焚烧炉焚烧,若为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垃圾卸料大厅、垃圾车辆及车间地面冲洗污水、初期雨水等高浓度生产废水经厂内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连江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pH、COD、BOD5、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厂内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化水系统排水、锅炉排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连江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
(二)废气。本项目技改后焚烧烟气中氮氧化物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35/1976-2021)表1排放限值,其他因子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修改单中标准限值要求。恶臭气体中NH3、H2S、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NH3、H2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飞灰固化系统飞灰仓、渣坑、石灰仓、活性炭仓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噪声。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排放限值。
(四)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相关规定;飞灰固化送往飞灰填埋场填埋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相关要求。
四、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技改项目投产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30.29吨/年,氨氮≤1.36吨/年,二氧化硫≤25.18吨/年,氮氧化物≤103.36吨/年。
五、《报告书》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司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项目投入生产后,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七、我局委托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