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的校准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的要求、臭氧一级标准校准臭氧传递标准的方法及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表示,《实施方案》和4项作业指导书健全了臭氧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层面的运行机制,统一了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的臭氧传递标准和工作标准,使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区域质控中心应制定年度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标准传递工作计划,并上报监测总站。3.区域质控中心按《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对次一级臭氧传递标准进行二级校准。
,统一了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的臭氧传递标准和工作标准,使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试行)》《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试行)》等4项作业指导书。...(试行)3.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4.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5.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0月
、流量标准器具向国家基准溯源(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将臭氧传递标准送国家环保部或国际权威组织认可的标准传递单位进行量值溯源及质量检验(每两年至少一次);定期将流量工作器具(每半年至少一次)、臭氧校准仪(每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