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送、分类处置。
1.4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医疗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拟定农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指导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即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化学性、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
,因地制宜地拟定农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指导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七)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发布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除上述四大类外,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因地制宜地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指导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五)滇池管理部门负责对向滇池流域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生活垃圾行为的执法监管;(六)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更好支撑固体废物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固体废物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及时存放至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同时,新《固废法》《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及“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体系、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相继实施,对危险废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即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化学性、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以及因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其他固体废物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并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发布,首次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中做“减法”,促进实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提高管理部门监管效率的“双赢”;《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自2003年“非典”疫情后首次修订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第十条【分类目录与指南】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投放的要求,以便于识别的方式,会同环境保护
第二条【医废分类】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版)》中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部2021年11月25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定时定点准确分类投放。...市 长 胡 盛2021年10月25日龙岩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他介绍,要抓紧修订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实现医疗废物科学分类、科学处置;继续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综合整治工作;以国家监督抽查为抓手,强化医疗机构法律意识,严防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处置能力建设,不断补齐短板。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条例》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禁止混放《办法》增设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制度规定,明确医疗废物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并及时申报产生量、流向、贮存
第三条 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前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