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尽管深知空气污染不分国界,但只有31%的国家拥有解决跨境空气污染的法律机制。...《管控空气质量:全球首次空气污染立法评估》在国际清洁空气蓝天日即将到来之际发布。
这几乎是第一例跨境空气污染诉讼案例。但是,之所以采取向联邦法院发起诉讼这种低效率方式,是因为缺乏联邦机构统筹全局治理空气污染。...在治理跨境传输的空气污染时,单个州政府的权力就会鞭长莫及,联邦政府的作用则在其中至关重要。
1974年德国出台的《联邦污染防治法》,是德国防治空气污染最重要的法律。1979年签署的《关于远距离跨境空气污染的日内瓦条约》以及1999年的《哥德堡协议》对于加强区域空气污染的治理,起到很大作用。
在跨境空气污染合作方面,2008/50/ec指令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任何警戒阈、限值或目标值及任何相关容忍界限或长期目标因重大的空气污染物或其前质的跨境传输致使超过时,相关成员国应协力合作,必要时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