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部门对符合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制《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规范指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便利企事业单位申请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
六是以正向激励为导向,建立了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企业可通过及时整改、污染减排等方式,逐步提升信用等级;对“黑名单”企业,自完成整改之日起六月内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上调一个信用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