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历年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历年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识别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
、工信局,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县(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并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二)重点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指南》(沪环土〔2021〕]101号),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日常巡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建立排查整改台账。
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督促指导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炼焦化学企业依法做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督促纳入名录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2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的通知,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确定排查范围和开展现场排查工作。
3),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隐患排查义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开展排查,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9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确定排查范围和开展现场排查工作
(4)持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不包括只收集企业)、生活垃圾处置场(厂)以及其他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当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渗措施,及时开展必要的隐患排查,保证防渗措施的有效性
2021年及以前公布的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于2022年底前完成一轮自行监测;2021年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年内开展,2021年已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隐患排查问题整改。
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督促未完成隐患整改企业加快完成隐患整改,新纳入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一年内开展隐患排查工作,2021年下半年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96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尾矿库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2022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2022年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年内开展,2021年已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隐患排查问题整改。
,溯明污染来源,纳入治理区管理要求;(3)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当建立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渗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检查污水管网的渗漏和防渗设施,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现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1号,附件1,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指南》)、《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附件2,以下简称《
园区企业要按照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 1 号)、《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 72 号)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渗漏检测,并将地下水污染应急工作纳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出台《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试行)》等11项技术规范,构建起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标准体系的“四梁八柱”,保障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为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支持
督促纳入名录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
二、落实重点单位主体责任(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重点单位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建立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