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上海市地方环境标准《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对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尤其是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详情如下: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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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1-05 09:5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上海市地方环境标准《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对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尤其是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详情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

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家具制造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实施等要求。

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未规定的项目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GB14554或地方相应的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赵梦飞、宋钊、程浩、张钢锋、刘红、何校初、储燕萍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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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木制品容器、软木制品、厨柜等木制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79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683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QB/T3914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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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家具制造manufactureoffurniture

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以及纸张等材料制作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2木质家具制造manufactureofwoodenfurniture

以天然木材和木制人造板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3金属家具制造manufactureofmetalfurniture

指支(框)架及主要部件以铸铁、钢材、钢板、钢管、合金等金属为主要材料,结合使用木、竹、塑等材料,配以人造革、尼龙布、泡沫塑料等其他辅料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4其他家具制造manufactureofotherfurniture

除了木质家具外的其他家具制造的生产活动,包括金属家具、塑料家具、软体家具、藤制家具、竹制家具、纸制家具等。

3.5木制品制造manufactureofwoodproduct

指以木材为原料加工成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木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和楼梯制造、地板制造、木制容器、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

3.6涂装工艺coatingprocess

将涂料涂敷于家具某一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者特定功能涂层的工艺过程。

3.7溶剂型涂装coatingbysolvent-basedpaints

使用符合表1中VOCs含量限值的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

3.8即用状态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9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者生产设施。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企业管理。

3.10新建企业newfacilitie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3.1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b)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1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13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

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

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浓度的数学加和。

3.1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17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kg/h.

3.18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19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atenterpriseboundary

按照HJ/T55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3.20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referencepointforair

pollutants

标准状态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21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一般设立在车间门窗、生产装置、储罐区域外1米处,高度不低于1.5米。

3.2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

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23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4污染物控制设施controlfacilitiesforairpollutants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除尘设备、热氧化处理装置(燃烧装置和催化氧化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设施。

3.25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recoveryandpurificationfaclities

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式中:P——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

C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3/h;

C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Nm3/h;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3.26初始排放量initialemissionquantity

单位时间内(以小时计),大气污染物未经净化处理的排放量,单位为kg/h。

4涂料和胶黏剂含量限值要求

4.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18581的规定。

4.2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生产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和胶黏剂的物质含量(以单位体积涂料或胶黏剂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浓度计,g/L)应执行表1中规定的限值。

4.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生产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和胶黏剂的物质含量(以单位体积涂料或胶黏剂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浓度计,g/L)应执行表1中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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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有组织排放限值

5.1.1现有源2017年9月30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3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于最严格的类别。

表3焚烧类

5.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5.2.1现有源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在厂界处执行GB3095。

5.2.2现有源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污染物执行表3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5.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5.3.1涂装作业的有机废气应做到有效收集,溶剂型涂装应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涂装作业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物控制设施,达标排放。

5.3.2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涂装设备应在密闭空间内清洗,清洗后的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5.3.3调漆间、烘干间或晾干房均应加装密闭排气系统和管道,保证无组织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5.3.4喷漆后表面打磨工艺应设置打磨封闭工作间,并安装集尘系统。

5.3.5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有效收集。

5.3.6企业应按照附录D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

5.3.7废气处理装置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照附录D的要求保存记录,至少三年。

5.4排气筒高度

5.4.1排气筒高度不应该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5.4.2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B。

6监测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

6.1.2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新源监测点设置应满足附录C的技术要求。

6.1.3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6.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6.2排气筒监测

6.2.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16157、HJ/T397、HJ/T373、HJ691、HJ/T75、HJ73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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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6.3无组织排放监测

6.3.1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

6.3.2溶剂型涂装或打磨在封闭工作间进行的,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位设在封闭工作间的门或窗外1m,离地面1.5m处;溶剂型涂装或打磨在非封闭工作间进行的,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以涂装台或打磨台几何中心为中心点、1m为半径范围、高度高于涂装台0.5m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3.3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装置区、储罐区下风向下1米,高度不低于1.5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3.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6.4在线监测

6.4.1污染源应根据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75中相关要求及其他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4.2全厂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2.0kg/h或者全厂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量≥10kg/h时,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并满足国家或地方固定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或要求。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环境保护和计量监督的有关法规执行。

6.5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按表4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6.6 涂料和胶黏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按照表5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7.3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该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相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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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C.1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上海市现有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置与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中对监测点位的设置。企业自行设置的监测点位可参照实施。

本附录准规定的监测点位适用于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的手工监测工作。

C.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T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

GB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C.3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C.3.1监测孔要求

C.3.1.1监测孔应设置在规则的圆形或矩形烟道上,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C.3.1.2对于输送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的烟道,监测孔应开在烟道的负压段;若负压段下满足不了开孔需求,对正压下输送高温和有毒气体的烟道,应安装带有闸板阀的密封监测孔(见图C.1)。

C.3.1.3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当量)直径处。对于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监测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

C.3.1.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监测孔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监测孔仍应按C3.1.3选取。

C.3.1.5在选定的监测孔位置上开设监测孔,监测孔的内径一般为100mm或根据监测因子要求设置,监测孔管长不大于50mm。监测孔在不使用时用盖板或管帽封闭,在监测使用时应易打开(见图C.2)。

C.3.1.6现有及改、扩建项目监测孔因现场空间位置有限,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监测孔应设置在气流稳定的断面,监测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的长度应大于监测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上游的长度。采样断面与上述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新建项目监测孔位置应按照C.3.1.1~C.3.1.5中相关内容设置。

C.3.1.7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断面下游0.5m处应预留污染源手工监测孔,其位置不与连续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

C.3.1.8烟道直径小于1m的圆形烟道,设置一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1m小于4m的圆形烟道,设置相互垂直的两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4m时,设置相互垂直的四个监测孔(见图C.3)。

C.3.1.9矩形烟道根据监测断面面积划分,由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见表C.1),采样孔设置在等面积小块中心线上(见图C.4~图C.5)。截面高度大于6m的矩形烟道,不应在烟道顶层开设手工监测孔;截面宽度大于4m的矩形烟道,在烟道两侧开设手工监测孔,并设置多层监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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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2监测平台要求

C.3.2.1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同时应设置永久、安全、便于采样及测试的监测平台。监测平应符合GB4053.3要求。

C.3.2.2监测平台应在监测孔的正下方1.2~1.3m处,平台可操作面积不小于2m2。监测平台宽度(平台外侧至烟囱/烟道的距离)与长度应保证标准分析方法采样枪正常方便操作。平台的宽度不小于烟道直径或当量直径的1/3,最小宽度不低于1.2m。若监测断面有多个监测孔,应适当延长平台的长度,每增加一个监测孔,至少要延长1m的长度。如果监测平台位置靠近建筑屋顶边缘或位于屋顶上,应在建筑屋顶设置防护栏,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要求平整,宽度不小于0.9m,通道的承重不小于200kg/m2。

C.3.2.3当监测平台与坠落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0.5m时,监测平台上应安装1.2m高以上的护栏及不低于100mm的脚部档板。护栏应符合GB4053.3要求,护栏扶手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施加的载荷不小于500N/m(见图C.6)。监测平台地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的花纹钢板或钢板网(孔径小于10mm×20mm),平台的承重不小于200kg/m2。

C.3.2.4监测平台应设置一个低压配电箱(220V),内设漏电保护器、不少于2个16A插座及2个10A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

C.3.2.5监测平台附近有可能造成人体机械伤害、灼烫、腐蚀、触电等危险源的,应在平台相应位置按照GB/T8196要求设置防护罩或防护屏。

C.32.2.6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监测点位应储备相应安全防护装备,供监测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C.3.2.7监测平台上方可能坠落对监测人员有伤害的物体时,应在监测平台上方3m高处安装相应承载能力的防护装置,防止物体坠落伤人。

C.3.3监测爬梯要求

C.3.3.1监测平台与地面之间应保障安全通行,应设置安全方式直达监测平台。设置固定式钢梯或转梯到达监测平台,应符合GB4053.1~2要求;设置电梯到达监测平台,应符合GB10060要求。

C.3.3.2监测平台与坠落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0.5m时,应设置固定式钢梯到达监测平台。

C.3.3.3监测平台与坠落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m时,不应使用直爬梯通往监测平台,应安装分段钢斜体、转梯或电梯到达监测平台。梯子宽度不小于0.9m,梯子倾角不超过45度。。每段斜爬梯或转梯的最大垂直高度不超过2m。否则应设置缓冲平台,缓冲平台的技术要求同监测平台(见图C.7)。

C.3.3.4监测平台位于坠落基准面20m以上时,应设计并安装电梯到达监测平台。否则,应设置用于装

载设备的电动升降梯,升降梯不得用于承载人。

C.4监测点位管理

C.4.1监测点位的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属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选派专职人员对监测点位进行管理,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C.4.2排污单位在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前应出示监测点位相关管理记录,配合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点位相关管理记录包括:标志牌的标志是否清晰完整,监测平台、监测爬梯、监测孔口及在线监测仪器和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排气筒有无漏风、破损现象等。

C.4.3在监测点位和污染物种类等有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变更标志牌相应的内容。

附录D(资料性附录)

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D.1所有含VOCs的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人等。

D.2含有VOCs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他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D.3记录含VOCs的物料的存储方式、存储场所。如果存储方式是储罐,则应该记录储罐的周转次数(按照年用量除以储罐额定容量计算)。

D.4针对末端控制设施的操作参数,应该每日记录进出口风量、进出口温度,除此之外,还应该保留以下记录:

(1)洗涤吸收装置,还应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pH值、排放总量等。

(2)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冷凝排气出口温度等。

(3)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

(4)热力燃烧装置,应该记录燃烧温度曲线、烟气停留时间。

(5)催化氧化装置,应该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曲线。

(6)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延伸阅读:

江苏: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E.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1.0mL时,苯系物的检出限分别为:苯0.2mg/m3;甲苯0.3mg/m3;乙苯0.3mg/m3;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0.3mg/m3;苯乙烯0.3mg/m3;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0.3mg/m3。

E.2术语和定义

本方法中的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和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

E.3方法原理

苯系物(气体)用气袋采样,注入气相色谱仪,经毛细管色谱柱分离,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测定,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外标法定量。

E.4干扰和消除

在优化后的色谱条件下未见有明显的干扰物质,如对定性结果有疑问,可采用GC/MS定性。

E.5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及以上化学试剂。

E.5.1苯系物标准气体

含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的标准气体。

E.5.2采样气袋

表面光滑程度和化学惰性相当于或优于PVF聚氟乙烯(Tedlar)材质的薄膜气袋,有可接上采样外管的聚四氟乙烯树脂(Teflon)材质的接头,该接头同时也是一个可开启和关闭,使气袋内与外界空气连通和隔绝的阀门装置。采样气袋的容积至少1L,根据分析方法所需的最少样品体积来确定采样气袋的容积规格。

E.5.3高纯空气:纯度99.999%。

E.5.4高纯氮气:纯度99.999%。

E.5.5高纯氢气:纯度99.999%。

E.6仪器和设备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A级玻璃量器。

E.6.1气相色谱仪:具有分流不分流进样口,可程序升温,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色谱数据处理工作站或与仪器相匹配的积分仪。

E.6.21mL、5mL、10mL、50mL、100mL注射器。

E.6.3毛细管色谱柱:HP-Innowax30m×0.53mm×1.0μm,或使用其他等效毛细管色谱柱。

E.6.4气袋采样系统:技术要求能够符合HJ732-2014中相关要求的气袋采样设备。

E.7样品采集和保存

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点数量和位置按照本标准附录C中相关要求执行。

有组织排放样品的采集应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2)的相关规定执行。将采集好的气袋样品在室温条件下,避光保存,24h内分析完毕。

E.8分析步骤

E.8.1气相色谱参考条件

柱温:初始温度50℃,保持7.5min,以每分钟25℃的速率升至140℃,保持10min;

进样口:不分流进样,温度220℃;气体流量:高纯氮气,9mL/min;

检测器:温度250℃。

待仪器的各项参数达到方法规定的值,并确定FID基线走平后进行样品分析。

E.8.2工作曲线的绘制

分别从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和三甲苯的标准气体中,按表E.1配制苯系物标准气体(mg/m3)。

将配置好的标准气体通过气袋进样仪进样,按照仪器参考条件(E8.1),从低浓度到高浓度依次测定。取1mL进样,以峰面积(峰高)为纵坐标,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的浓度为横坐标,绘制工作曲线。苯系物标准谱图见图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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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8.3样品测定

按工作曲线(E8.2)相同条件,准确取1mL样品气体注入气袋进样仪,按绘制工作曲线相同的条件进行样品分析。

E.8.4空白试验

按工作曲线(E8.2)相同条件,取氮气进行空白试验。

E.9结果计算与表示

E.9.1结果计算

E.9.1.1外标法

根据测得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目标化合物的峰面积(峰高),从校准曲线直接计算目标化合物的浓度。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目标化合物的浓度按下式计算:

ρ=(a×H+b)×E×I

式中:ρ——目标化合物浓度,mg/m3;

H——测得目标化合物的峰面积(峰高);

E——标准状态下(101.325kPa,273.15K)的校正因子;

I——稀释倍数;

a——校准曲线方程的斜率;

b——校准曲线方程的截距。

E.9.1.2苯系物总量计算

苯系物的总量为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测定浓度的数学加和,计算公式如下:

ρ苯系物=ρ苯+ρ甲苯+ρ乙苯+ρ对-二甲苯+ρ间-二甲苯+ρ邻-二甲苯+ρ苯乙烯+ρ1,3,5-三甲苯+ρ1,2,4-三甲苯+ρ1,2,3-三甲苯

ρ苯系物——苯系物总量,mg/m3;

ρ苯——苯的浓度,mg/m3;

ρ甲苯——甲苯的浓度,mg/m3;

ρ乙苯——乙苯的浓度,mg/m3;

ρ对-二甲苯——对-二甲苯的浓度,mg/m3;

ρ间-二甲苯——间-二甲苯的浓度,mg/m3;

ρ邻-二甲苯——邻-二甲苯的浓度,mg/m3;

ρ苯乙烯——苯乙烯的浓度,mg/m3;

ρ1,3,5-三甲苯——1,3,5-三甲苯的浓度,mg/m3;

ρ1,2,4-三甲苯——1,2,4-三甲苯的浓度,mg/m3;

ρ1,2,3-三甲苯——1,2,3-三甲苯的浓度,mg/m3。

E.9.2结果表示

测定结果浓度大于等于10mg/m3时,保留3个有效数字;测定结果浓度小于10mg/m3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E.10精密度和准确度

E.10.1方法精密度

对含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浓度为5mg/m3和200mg/m3的两组样品进行测定:

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范围为:1.392%~2.847%和0.234%~0.645%;

对三甲苯浓度为1mg/m3和4mg/m3的两组样品进行测定:

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范围为:2.93%~4.63%和0.478%~0.735%。

E.10.2方法准确度

验证实验室对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加标量为5mg/m3和200mg/m3的两组样品进行加

标回收测定:

加标回收率为:92.5%~102%和94.0%~101.4%;

验证实验室对三甲苯加标量为1mg/m3和4mg/m3的两组样品进行加标回收测定:

加标回收率为:89.5%~104%和107%~112%。

E.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E.11.1空白试验

每分析一批(≤20个)样品应附带一个全程空白。所有空白测试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E.11.2校准

每批样品分析时应带一个中间浓度校核点,中间浓度校核点测定值与校准曲线相应点浓度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20%。若超出允许范围,应重新配制中间浓度点标准气体,若还不能满足要求,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

E.11.3平行样

每分析一批(≤20个)样品应附带一个平行样,平行样中各组分相对偏差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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