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友在广东生态环境厅留言:
问:VOCs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需要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规定,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均需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不能直排。 因此通过无组织直排是不允许的;同时,根据《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要求,新建涉及VOCs的项目,必须开展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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