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接到通知后,我厅立即通过工作微信群,通知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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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

2020-02-05 08:52 来源: 陕西生态环境 

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 [2020]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

接到通知后,我厅立即通过工作微信群,通知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2月2日,我厅印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各市区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准确统计当地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情况,并按照要求报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控,严防二次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是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在防控疫情期间,各市区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加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监测频次,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报告,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健康;

三是加强监督规范处置。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通知》要求,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协调城镇排水管理部门,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含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同时,要求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干部职工人身健康安全防护,既要采取灵活形式高质量完成工作,又要落实管控措施保护一线职工健康安全。

另外,正在开展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调度,消除用水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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