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卫生健康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建局、社会事业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做好新冠疫情期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城镇污水、农村污水等处理处置工作,加强新冠疫情防控,在近期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疫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20〕95号),省住建厅、省卫健委《关于加强废弃口罩规范处置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20〕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废弃口罩等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闽环保固体〔2020〕3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闽环水函〔2020〕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城市供排水和燃气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20〕12号)等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期垃圾分类管理
疫情期间,各地要严格区分涉疫情特殊生活垃圾(以下简称涉疫垃圾)和普通生活垃圾(以下简称普通垃圾),强化分类管理,确保无害化处置。尤其是,收集和处置过程必须加强消毒防范,减少二次污染。
(一)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1.涉疫垃圾管理。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应严格按照医废管理。对医疗机构外的集中隔离点产生的涉疫生活垃圾,要严格分类收集,纳入涉疫医废管理,由当地政府组织专业队伍,落实“六专”管理要求,做到“配发专袋、设置专桶、专人收集、专业消毒、专车运输和专门处理”,坚决切断生活垃圾病毒面源传播途径。
2.普通垃圾。非涉疫普通生活垃圾按照既有管理模式管理,所有生活垃圾清运点、垃圾桶、运输车辆、转运站、垃圾处置厂以及公厕必须加强卫生保洁,每日及时开展消毒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路面卫生状况较好及人流量少的时段,可适时降低路面保洁强度。对人员较多的路段和公厕,应合理安排作业区域和时间顺序,避开人流密集时段,及时保洁。
(二)强化医疗废物应急处置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生态环境、卫健、环卫、工信等部门,协同组织做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优先用于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涉疫医废和垃圾。其他医疗废物可分流至其他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使用非专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应按照如下顺序安排:焚烧类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炉(但不宜采用流化床式焚烧炉)、工业炉窑等。
焚烧类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和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应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针对医疗废物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增加必要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优化行车路线,尽量避开敏感目标,并配置专人管理。接收现场应设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进料方式宜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防止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接触造成二次交叉污染。注意做好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的进料配比,保持工艺设备运行平稳可控。各地应急处置设施应加快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流程标准和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适应性演练。
(三)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各级生态环境、卫健、环卫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指导乡镇(街道)、社区(村)以及有关单位,按要求规范收集、消毒、包装、转运和处置各类垃圾。积极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争取补助资金,用于防疫所必要的消毒用品、口罩等防疫物资购买及发放临时性用工补贴。加强对涉疫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发动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在指定位置定点投放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督促用工单位切实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切实落实路面清扫保洁、各类垃圾收运处置,落实好防疫物资配备、人员信息排查、员工防疫指导等各项防疫措施。
二、规范医疗污水处理
(一)严格涉疫污水处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涉疫污水处理设施监管,涉疫定点医院和集中隔离点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等技术规范;发现定点医院和集中隔离点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要及时报请地方政府立即采取移动式处理设施等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督促定点医院和集中隔离点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涉疫污水规范处理、安全排放。定点医院和集中隔离点采用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消毒剂对污水进行消毒时,要确保污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后排放。各地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排污前消毒的监管,确诊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二)农村集中隔离点生活污水杀菌消毒管理。各地要及时掌握、动态更新农村地区的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点对生活污水杀菌消毒后再排入其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不完善的要尽快采用移动式处理设施、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等应急措施。隔离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稳定运行,注意对尾水进行二次杀菌消毒。尾水如进入管网,相应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也要规范运行,并对其尾水再次杀菌消毒后最终外排。拟新增的农村集中隔离点应选择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场所,如无设施又确需选址的,应配套相应的应急性污水处理设备,并做好杀菌消毒。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