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对《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全文如下:关于征求对《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固定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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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对《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

2020-03-21 08:50 来源: 生态环境部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对《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对《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 〔2019〕939号),要求对违法排污单位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为有效指导各地规范整改通知书格式和工作程序,加强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监督管理,我部拟印发《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3月26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白璐 蒋松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427

传真:(010)66556428

邮箱:mee.permit@mee.gov.cn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2020年3月20日

(此件社会公开)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对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排污单位存在下列三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

(一)“不能达标排放”类,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排污单位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二)“手续不全”类,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

(三)“其他”类,存在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形的,如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二、限期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多种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书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不得累加,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式要求

整改通知书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具体格式详见附。

(一)正文。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企业基本信息,载明整改问题类型和整改时限,告知排污单位整改期限内法律责任和逾期未完成的法律后果。

(二)附件。内容包括排污限期整改要求,列明整改问题、整改内容、整改时限等,提出整改期限内污染物排放要求,列明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法定执行标准限值和自行监测要求等。

四、管理要求

(一)申请。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赴现场核查),对于存在第一条规定的三种整改情形的,排污单位应提出整改方案,做出整改承诺,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下达。对于申请材料和整改承诺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期间环境管理要求,告知相应法律责任和权利等。

(三)整改。排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整改通知书各项要求,按计划完成整改措施,严格控制整改期间各项污染物排放并符合法定排放标准限值,按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等。

(四)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在整改期满前20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说明整改完成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自行监测情况等,按程序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

五、加强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整改进度缓慢或滞后的排污单位加强帮扶指导,定期通过信息平台、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把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于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应当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整改期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逾期未完成整改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

六、强化舆论监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平台公开整改通知书内容,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开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名单及其整改要求,公开通报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案例及处罚情况,将逾期未改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等无证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系统。

七、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已发证排污单位,存在第一条规定的三种整改情形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样本)

(××〔2020〕××号)

单位名称:××××××

公司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一、存在的问题

2020年**月**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申请排污许可证资料,经审查,你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1.“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排污单位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别要求的;

2.“手续不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

3.“其他”: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形。二、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规定,基于你单位提交的《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并结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实际情况,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本通知书附件所列的整改内容和要求于年月日之前完成整改,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在整改期满前20日告知我局并申领排污许可证。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通知书附件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标准、排放口设置、排放去向、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要求实施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对整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本通知书附件包含你单位在整改期内所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和废水排放口,未载明但排放废气和废水的,属于违法行为。

(三)整改期间,应配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逾期未改法律后果

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我局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或《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收人:××(签字) 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〇年月日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编制说明

一、工作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成2020年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4月底以前完成2019年底前发证登记的33个行业清理整顿,9月底前完成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对于暂不具备发证条件,通过整改可以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确保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任务。

对暂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是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做出的一项改革措施,本着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游离在生态环境监管之外的违法违规排污单位纳入管理范围,有效督促帮扶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依法持证排污。

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为有效指导各地规范整改通知书格式和工作程序,加强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做好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衔接问题,落实限期整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积极推进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工作,印发本通知。本通知作为《条例》正式颁布执行前的过渡文件,待条例发布后,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八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等,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手续不全”“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无证排污”等违法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手续不全”“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改正,下达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对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行为予以处罚,但不免除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本通知明确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整改期限,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实施工作流程、排污单位责任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并提供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样本。

(二)整改期限

排污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整改期满后未取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属于“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三)排污单位责任

1.做出整改承诺: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将相应资料一并提交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生态环境管部门。对于存在三类整改情形的,提出整改方案,做出整改承诺,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落实整改要求:应严格落实整改通知书各项要求,按计划完成整改措施,严格控制整改期间各项污染物排放并符合法定排放标准限值,按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等。

3.提交整改报告。应于整改期满前20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说明整改完成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自行监测情况等。

4.申请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完成整改后,应当在整改期满前20日按程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

1.受理申请: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下达整改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应整改的情形(必要时,可赴现场核查),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于存在三类整改情形的,对排污单位整改承诺进行审核后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报告要求,告知相应法律责任和权利等。

3.督促整改:定期提醒排污单位按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在排污单位整改期间可赴现场查看整改情况,对于进度缓慢或滞后的进行督促帮扶。

4.发放许可证: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满足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排污许可证。

5.严格执法: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对于整改期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逾期未完成整改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

6.信息公开:在信息平台公开整改通知书内容,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开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名单及其整改要求,公开通报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案例及处罚情况,将逾期未改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等无证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系统。

四、做好衔接

为统一管理尺度,做好政策衔接,全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均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已发证排污单位,存在三种整改情形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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