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二)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编制绿色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
提出将排污单位、第三方技术机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监管,评价结果与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银行融资、上市核查等衔接,并增加相应罚则,推动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倒逼第三方技术机构提升业务能力。
促进排污单位规范环境行为,提升环境信用等级,鼓励排污单位积极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排污单位首次获评深圳市“环保诚信企业(绿牌)”并保持一年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十一)提升全民生态环境教育能力。
规定区域限批、督察、约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挂牌督办等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1993年制定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与国家近年来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不相符,于2018年被废止,目前我省生态环保领域缺少一部具有统领性的综合性法规。
,开展环境信用评价,逐步实现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成效,不断促进行业自律和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23年6月,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倡议下,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签署了《建立长三角区域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信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备忘录》,目前已初步实现行政处罚信息长三角互通共享,让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环保警示”“环保不良”的企业;(六)当事人被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现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七)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轻微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四)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五)现行有效期内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
第七条(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安徽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常态化推进环保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严格落实差别水电价和绿色信任保护政策。出台《宿迁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环保诚信企业、75分(含)~90分为环保良好企业、60(含)~75分为环保警示企业、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