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日前已经下发。本网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进行整理,全文如下: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 行)第一章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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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全文)

2014-09-01 09:54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今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日前已经下发。本网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进行整理,全文如下: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的编制,用于指导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源的清洁生产,确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重点。

本指南内容包括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的主要技术方法、技术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质量管理等方面。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 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本指南适用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s),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Oxygenated 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OVOCs),卤代烃(Halogenated hydrocarbons),含氮有机化合物(Organic nitrates),含硫有机化合物(Organicsulfur)等几类152 种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向大气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源统称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源。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根据排放系数及活动水平估算一定时期内污染物排放量,据此排放量识别对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贡献的主要排放源。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用于开展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按照污染源类进行计算、统计和汇总的技术方法。

排放系数法:将污染源按照经济部门、技术特征等划分为若干个基本排放单元,为每个单元获取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包含了控制减排效果的排放系数信息,从而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大气污染物(VOCs)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排放系数: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条件下,单位活动水平所产生的原始污染量经控制措施削减后或未经消减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VOCs)的量。

1.5 指导原则

(1)科学实用性原则:在确保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应注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来源的分析,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标本兼治原则:既要满足城市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长期需求,又要服务于重污染事件的源识别、预警与应急控制措施制定。以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常态化工作为重点,同时加强对重污染过程污染来源的解析与验证;

(3)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随着工作能力的提升、析技术进步与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编制。

第二章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分类

将VOCs排放源划分为生物质燃烧源、化石燃料燃烧源、工艺过程排放源、溶剂使用源、移动源五类。

2.1 生物质燃烧源

按照我国主要农作物与燃烧类型差异,将生物质燃烧源进一步细化到四级(见附表1)。

2.2 化石燃料燃烧源

化石燃料类型包括煤、燃料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见附表 2)。根据我国目前各种燃料的使用情况和现有统计数

据形式,结合燃料类型和燃烧设备特征,将燃烧源分成火力发电、供热、工商业消费、城市消费、农村消费等五个部门。

2.3 工艺过程排放源

工艺过程源VOCs来源广泛,参考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将中类与本技术指南的第三级相对应,得到四级排放清单分类系统(见附表3)。

2.4 溶剂使用源

根据主要排放过程确定溶剂使用排放源,分为表面涂层、染色过程、农药使用、清洗过程、日用消费、以及其他。其中生产型溶剂使用第三级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种类,第四级对应小类;居民消费溶剂使用根据消费方式划分第三级,具体消费类型对应第四级(见附表3)。

2.5 移动源

移动源根据路径途径分为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两类。机动车排放源按照与我国统计口径相对应的机动车类型划分到第三级,按照汽车燃料、摩托车发动机类型分至第四级。非道路移动源根据运输、农用和施工源划分第三级,再由发动机类型和燃料类型确定第四级。本指南在非道路移动源中加入飞机源(见附表4)。

第三章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计算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计算采用排放系数法。应用排放系数法估算五类源四级分类基础上得到 152 种 VOCs 排放源的排放量,计算过程可用公式概括为:

式中,i 为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县),j 为排放源,k为技术类型,y为年份,Ei,j,y为y年 i地区 j排放源的排放量。EF为排放系数,A 为活动水平。由该式可得出具有相应空间信息的排放清单。

不同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的计算方程如下:

(1)生物质燃烧源排放污染物计算公式为:

式中,k为秸秆焚烧排放的污染物物种,m为省、直辖市、自治区,i为县级地区,E为污染物排放量,EF为污染物排放系数,Q 为生物质焚烧量。

(2)化石燃料燃烧源排放VOCs的排放量为:

式中,E 为 VOCs 排放量;EF 为污染物排放系数;Q 为活动水平;i 为燃烧部门,分别为火力发电、供热、工商业消费、城市消费、农村消费;j 为燃料类型,包括煤、燃料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m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3)工艺过程源VOCs排放量的计算

式中,k 为工艺过程的 VOCs 排放子源,m 为省,E 为污染物排放量,EF为污染物排放系数,Q 为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量,ŋ为污染控制技术对VOCs的去除效率。

(4)溶剂使用的VOCs排放量的计算如下:

式中,k为溶剂使用的VOCs排放子源,m 为省、直辖市、自治区,E 为污染物排放量,EF 为污染物排放系数,Q 为溶剂使用量,ŋ为污染控制技术对VOCs的去除效率。

(5)机动车排放源的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为:

式中,Ev为机动车VOCs排放量,i为车辆类型,j为省、直辖市、自治区,t 为计算年份,P为车辆保有量,EF为排放系数,VMT为行驶里程。

第四章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各类源排放系数的确定

本指南VOCs排放系数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文献调研数据和估算数据。文献调研数据包括国内外科技文献、国外排放系数库、行业报告等来源数据,估算数据包括模型估算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数据。根据排放系数来源可靠性及国内外差异性本研究制定排放系数的确定原则:

(1)优先本土实测并验证可信的排放系数以及国家制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2)无本土数据或排放标准限值的情况下参考国外参考文献或排放系数数据库数据,需要考虑与我国技术水平是否吻合,如不吻合,参考《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我国相应部门工艺、规模等信息对其进行修正;

(3)以上方法均不可采用的情况下应用模型估算或物料衡算法。

4.1 燃烧过程VOCs排放系数

本指南中,燃烧过程VOCs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生物质燃烧及移动源。燃烧过程VOCs排放是燃料在不完全燃烧条件下产生。燃烧过程中的VOCs排放系数可以定义为燃烧设备中消耗单位燃料(煤、汽油、柴油、天然气、秸秆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表示为kg/t燃料,或g/m3燃料。

(1)化石燃料燃烧源的 VOCs 排放系数可参考国内锅炉技术手册中排放系数数据,根据炉型比例确定排放系数。

(2)生物质燃烧源中生物质燃料燃烧在农村生活炉灶中进行,秸秆焚烧在田间进行,无技术控制手段(见附表5)。

(3)移动源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两类,机动车排放系数的推荐值见附表6-1 至 6-6。

4.2 逸散过程VOCs排放系数

逸散过程排放VOCs源自产品生产、溶剂使用、以及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低沸点原料或产品释放的过程。排放系数定义为生产或消费单位产品对应的 VOCs 排放量,表示为 kg/t 产品,kg/生产线/年,kg/t使用量,或g/人/年。

溶剂使用源的VOCs排放系数采用物料衡算法估算,即溶剂中的VOCs全部挥发到大气中,采用溶剂中VOCs含量限值标准作为VOCs排放系数(见附表7)。

第五章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各类排放源活动水平确定

排放清单中的活动水平数据包括行为活动量、使用的工艺技术、排放时间和空间分布等信息,对于点源活动水平还包括排放点经纬度。活动水平数据来源于实地调查、调研数据和估算数据。调研数据包括统计数据、行业报告、政府公报等公开发布数据;估算数据包括表观消费量、时间序列法、线性回归法计算得到数据。优先采用实地调查的方式获取活动水平数据。无法开展活动水平调查时,可采用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数据中获取相应信息。

5.1 生物质燃烧源

生物质燃烧包括作为燃料使用的生物质燃料燃烧(秸秆、薪柴、沼气)和作为废弃物的生物质露天焚烧。生物质燃烧源的活动水平指秸秆燃料和薪柴燃料使用量,生物质露天焚烧量和焚烧的具体位置。露天焚烧量可根据秸秆产量和调研秸秆露天焚烧比例获得,露天焚烧地理位置可应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识别。

5.2 化石燃料燃烧源

化石燃料是由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组成的燃料资源,包括煤、石油、天然气、油页岩等。化石燃料燃烧源活动水平为不同部门的燃料消费量,因此应调查不同部门不同燃烧设备下所消耗的煤、石油、天然气和油页岩的消费量,其各部门需要调查的指标见附表9。

5.3 工艺过程源

有机化学、无机化学、食品和农业、木材加工等工业生产过程,都是潜在的VOCs排放源,具体集中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等十四个制造业行类中,其中石油化工业是VOCs的重要排放源。需获取的活动水平信息包括经纬度、产品产量、生产工艺以及处理技术。附表8列出了需要调查的工艺过程源的对应活动水平指标。

5.4 溶剂使用源

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中产生 VOCs 排放,有机溶剂是指脂肪烃、芳香烃、氢化烃、萜烯烃、卤代烃、醇、醛酸酯、乙二醇及其衍生物、酮、醚缩醛、含氮有机物及含硫有机物等。我国常用有机溶剂主要包括涂料、染料、油漆、稀释剂、清洗剂等;主要的排放过程包括表面涂层、表面喷漆、印刷印染、清洗、农药喷洒等,溶剂使用源活动水平数据推荐按点源方式获取,另需调查有无 VOCs 尾气处理设施及其处理效率。活动水平信息见附表10各类溶剂使用对应调查的参数。

5.5 移动源

移动源流动源活动水平数据一般按面源方式获取,活动水平信息包括不同车龄和不同排放标准的分车型的机动车保有量,不同车型的年均行驶里程,主要机动车道路分车型的交通流量。

非道路移动源的活动水平包括飞机起飞着陆循环(LTO)次数,航运、建筑业、和农业非道路移动源的汽油和柴油消费量。

第六章 不确定性分析

6.1 确定输入数据的概率分布函数

在样本库抽取随机样本,通过模拟获得包含分布形式、平均值及标准方差三类信息的概率分布函数,以相对标准方差来表达该数据的不确定度。

6.2 不确定性传递

应用数学模拟方法将众多输入数据的不确定性传递演算得到清单的不确定性。采用Monte Carlo数值分析方法在各数据的个体概率密度函数上选择随机值,计算相应的输出值,重复定义次数,每次计算结果构成了输出值的概率密度函数,当输出值的平均值不再变化时,结束重复计算,得到排放清单的不确定度。

第七章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的验证与应用

7.1 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的验证

(1)建立的排放源清单需要应用多种方法验证,获得排放源清单在排放量、各类源排放的相对贡献以及源排放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方面存在的问题,用于指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的修正和完善。

(2)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清单可以通过环境大气的监测数据进行验证。主要方法是获得观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或者其中组分的浓度,将观测浓度的时间变化趋势,或者空间分布特征与源清单进行比较,识别二者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3)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清单可以通过源解析的方法进行验证。获得环境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和化学组成,在掌握城市或区域主要排放源成分谱的基础上,通过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解析可以得到各类源对环境大气浓度的贡献百分数。将结果将基于源清单的源分担率进行比较,识别城市和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相对贡献的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源解析的模型方法参见《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3〕92号)。

7.2 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的应用

(1)获得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和重点排放区域、重点排放源对当地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分担率。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是大气污染控制决策的基础数据库,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成分谱相结合,可以初步确定城市和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源。

(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是空气质量模拟和预测的基础数据库。可靠的源清单可以作为空气质量预测模型和应急条件下空气质量预警模型的输入数据。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适时更新,可以作为评估城市和区域挥发性有机物防控措施实施效果的一个依据。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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