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我国各省(区、市)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调整,同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为推动企业排污减排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为配合这一通知,各地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笔者认为,这一举措,能够破除目前存在的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但在排污费调整后,环保部门不能完全依赖排污费增加带来的环境效益,更应加强监管。以往有些企业靠缴排污费买排污权,算起账来比投入治理资金划算。国家调整排污费标准,就是要加大企业排污成本,倒逼其治理污染。排污费调整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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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用好经济手段促进环境监管

2014-11-21 09:12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梁江涛 王容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我国各省(区、市)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调整,同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为推动企业排污减排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为配合这一通知,各地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笔者认为,这一举措,能够破除目前存在的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问题。但在排污费调整后,环保部门不能完全依赖排污费增加带来的环境效益,更应加强监管。

以往有些企业靠缴排污费买排污权,算起账来比投入治理资金划算。国家调整排污费标准,就是要加大企业排污成本,倒逼其治理污染。排污费调整的方向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的方向一致。调整后,受影响最大的是火电、钢铁、水泥、造纸等产能过剩行业和污染大户。

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排污费调整之后,特别是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这一标准调整执行,将强化污染者负担的环保理念,督促排污企业守法生产经营,承担对社会污染损害的责任,加大治理污染的投入,进而保障公众环境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不过,环境监管不能依赖排污费调整。调整排污费,监管非但不能削弱,反而要加码。调整排污费只是环保部门的监管手段之一。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明确提出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按日连续计罚,罚款上不封顶;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一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即将实施,将使环境违法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

排污要足额付费,超标排放要依法处罚,犯罪要严厉打击。环保部门要加大现代化监察能力建设,盯住排污企业不放,加大处罚力度,提升环境违法成本。同时,强化与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的配合行动,尤其是建立与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破解企业赚钱、群众受害、社会买单的怪圈,让“赚断子绝孙钱”的企业身败名裂、倾家荡产。

环境监管还要从粗放型、单一化向精细化、专业化转变,既要管排污企业,又要运用好市场手段,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新环保法对排污费费改税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费改税是环境政策改革的总趋势。全面实行环境税,有利于提升环境执法的权威性,有利于国家对统筹资金进行更好的配置,提高其运用效率。

除了排污收费外,市场化手段介入环保领域已成改革一大方向。新环保法对排污许可证等源头监管制度作出了规范。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使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正在试点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相关联,就要细化法律条款,确立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和监管办法,为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提供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运作规则。同时,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保领域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向污染宣战,治理污染,节能减排,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绝非某一项环境政策所能大包大揽。基本的环境质量是公共产品,必须从改革地方主政者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入手,将环境质量列入主要考核目标,改变单纯GDP发展思维,强化对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腐败行为的问责,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并举,激励公众参与,激发企业自律,才能使包括征收排污费在内的环境政策与执法手段真正落地生根。

原标题:用好经济手段促进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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