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6日晚,福建漳州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发生爆炸。从此次爆燃事故的官方披露信息来看,这应是一次安全生产事故,暂不能确定与未进行规划环评一事相关。但是,千篇一律微信公众号刊发《11个月前消失的公函:环保部建议发改委撤销古雷石化规划批复》引起广泛关注,古雷石化基地的安全及环评问题,再度因为突如其来的爆炸而引发公众关注,将环评话题推到风口浪尖,在此之前,诸多业内专家曾在《环境保护》刊发关于环评文章,在此,《环境保护》将其中部分观点进行整理刊登,仅供参考。[$NewPage$]关于环评处境汪劲:众所周知,环境保护前端预防的效果要远远好于末端治理。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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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雷PX项目爆炸谈环评

2015-04-09 09:05 来源: 环境保护微信 

2015年4月6日晚,福建漳州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发生爆炸。从此次爆燃事故的官方披露信息来看,这应是一次安全生产事故,暂不能确定与未进行规划环评一事相关。但是,千篇一律微信公众号刊发《11个月前消失的公函:环保部建议发改委撤销古雷石化规划批复》引起广泛关注,古雷石化基地的安全及环评问题,再度因为突如其来的爆炸而引发公众关注,将环评话题推到风口浪尖,在此之前,诸多业内专家曾在《环境保护》刊发关于环评文章,在此,《环境保护》将其中部分观点进行整理刊登,仅供参考。

关于环评处境

汪劲:众所周知,环境保护前端预防的效果要远远好于末端治理。为了贯彻预防理念,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项目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且实行了30年。然而我们发现,项目环评的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它只是相对“末端”的一种前端预防。从审批程序上讲,项目是否可以建设并非只取决于环保部门是否批准项目环评,还取决于经济、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是否批准。而所有这些,又都要以更高位阶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各种综合规划与专项规划为依据。换句话说,规划才是决定项目是否建设的最高依据,如果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环节没有将对环境影响的考量法定化,项目环评只能是走过场、达不到前端预防的目的。为此,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专门设立了规划环评制度,意图将预防原则贯彻在政府规划决策的最前端。然而,由于各部门对规划环评认识不一,最终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环评的规定不甚详细,使其在实践中很难具体操作。

在这个背景下,就规划环评的具体程序、方法与责任制定专门条例的呼声日渐高涨。在历经了长达数年的争论与协商的起草过程之后,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新中国60华诞之日起生效。《条例》的出台只是将法定规划环评细化并纳入政府决策程序的第一步,它的适用取决于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待环境与发展关系认识的态度。回顾《条例》的立法过程,我们感到规划环评的阻力仍然无处不在。

值得欣慰的是,规划环评,我们已经在路上。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文摘自《环境保护》2009年第18期,原文标题为《规划环评,我们已经在路上》)

朱坦: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我国环境管理“老三项”制度之一。自1979年“环保法(试行)”将其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以来,环评在我国已实施了三十几年,若加上之前作为其发端的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我国的环境评价已有近四十年的历史。如今环评已成为环境保护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制度化保障。

我国的决策链中,政策往往居于规划的前端和更高层面,规划引发的环境问题多与其所依据的政策有关;我国的规划体系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特殊地位,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很多其他规划的依据,环境影响很大。因此,应加快出台或修订相关法规和导则,将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尽快纳入我国战略环评的法定应用范围。

(作者为南开大学教授。上文摘自《环境保护》2013年第14期,原文标题为《环境影响评价回顾与思考》)

王灿发: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和范围虽然在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扩展到了规划,但却没有包括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更没有包括可以对环境产生长期稳定影响的相关立法,由此导致了一些重大决策或立法可能导致比一般的建设项目和规划更大的环境风险。可以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在评价的对象和力度上存在着重微观轻宏观、控具体疏战略、管企业怕权力的现象。即环境影响评价长期盯着一个个具体的项目所导致的环境影响,而对宏观决策、战略性的开发规划却是不管或者少管。且不说对重大决策,比如乡镇企业政策、西部大开发的决策、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等都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连法律规定的规划环评,也是影响范围越小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越严格,影响范围越大的规划则要求相对宽松。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时,应当扩大战略环评的范围,明确规定可能对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部分立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论任何一个层次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都应当由中立的环评机构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保证战略环评报告的科学性。同时,任何一个层次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都应当有公众参与的程序,接受公众的监督,以保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公开和公正。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文摘自《环境保护》2012年第22期,原文标题为《新时期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会制度亟待新发展》)

任景明:在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体系中,仅有“一地三域”和“十个专项”规划纳入了法定评价范围,并没有包括战略决策、法规、政策等对资源、环境、生态影响更为深远的高层次决策,也未涵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等在现行规划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统领性地位的规划。立法的缺陷严重限制了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国家综合决策的广度和深度。

地方政府把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当作区域开发的敲门砖,把项目环评视为走过场的许可程序,行政力量干预环评审批的现象仍具有一定普遍性。

尽管建设项目环评在我国已有近40年的实践,规划环评被正式纳入法规体系也已将近10年,但一些制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的管理体制机制问题仍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提出要“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但从目前来看,仅仅是通过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来“倒逼”规划编制部门从形式上开展规划环评,对于二者的边界如何划分、内容如何衔接等关键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其次,从世界范围来看,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存在严重不足。目前采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及正在征求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环评,并且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知情权,对于公众的环境监督权、检举权以及环境行政和司法救济权尚无有效的保障机制。再者,尽管《环评法》中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但由于没有配套实施细则,导致该项规定形同虚设,成为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机制的重大缺陷。

(作者为环保部工程评估中心战略环境评价所所长、研究员。上文摘自《环境保护》2013年第17期,原文标题为《环评制度:需要一场全面革新——制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主要障碍及对策》)

关于规划编制部门与规划环评部门的关系

张凯:规划编制部门与规划环评主体部门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个敏感话题, 这个问题不容回避, 不理顺必然会最终影响规划环评制度的落实。处理这个微妙的关系, 必须首先树立一个观念, 即规划与环评都具备法的效力, 具有同等重要的权威性, 两者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 存在内在的一致性, 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效应与环境评价追求的生态环境效应均应统筹考虑。其次, 应停止一个争论, 即“ 扩权” 与“分权” 的论调。不应将环评片面地视为规划编制的一道约束, 而应视为助力, 是保证经济社会在良险轨道运行的矫正器,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程序。

理顺规划编制部门和环评主体部门的关系, 首先要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 程序确定了, 职责自然明确。一是环评介入时机问题, 有专家认为环评介入太晚, 应提前介入,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介入太早,评价对象尚不成形, 且对正常的规划编制工作造成干扰。但规划编制工作启动, 即应通知评价机构开展环评前期准备工作,并告知环评审查主体。环评比较合理的介入时机应当在草案报送审批之前, 这也与环评法的规定相一致, 环评意见则可纳人修正过程; 或者根据规划的实际情况, 在规划部分编制完成时介入, 这种情况须双方协商确定。二是规划编制部门、审查主体之间应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破除信息壁垒实现资源共享,及时通报进度、

沟通意见。三是审批环评报告不能单独由环保部门全权承担, 应成立有部门、专家、有关方面参加的审批委员会, 汇总、取舍各方意见, 集思广益确定优选方案, 并负责监督后续工作。

(上文摘自《环境保护》2009年第9期,原文标题为《论涉及规划环评的“六大关系”》)

关于环评中的“公众参与”

杨晔:在厦门PX、启东王子造纸、什邡钼铜等重大环境群体事件中,既涵盖居民对于环境安全健康的需求,又有地方追求政绩、企业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还有房产商等相关利益集团的推动、商业竞争等背景,由于缺少其他相应的参与机制及诉求通道,在各种竞争性利益的裹挟下,环评的公众参与被推到了社会问题最前沿,各种利益博弈的复杂程度已经超出了最初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设计。

环评公众参与确定的实施主体是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际公众参与工作中,大多由建设单位主导,或由建设单位协助环评单位开展。因此,面对环评的行政审批压力,在公众参与信息的收集、处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往往身兼“运动员”、“裁判员”的双重身份,由于缺少具体操作规范的约束,使其在开展公众参与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弹性操作空间以实现其“利益偏好”。

(作者单位: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上文摘自《环境保护》2013年第21期,原文标题为《环评公众参与问题思考及时间操作层面改进建议》)

任景明: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初步建立了建设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方法,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因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设计不合理而导致引发群体事件的情况出现。如厦门PX事件中,厦门市政府采取公众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迁址,最终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就是因为选用了错误的公众参与方法。可以看出,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在意识上都有一种觉醒,就是参与是需要的,但是仅仅有意识不够,参与方法的正确适用才是关乎参与效果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区域性战略环境评价中要正确地选择参与的方法,这直接关系到参与结果的达成和效果,在实践领域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有效的公众参与必须是在知情的前提下,公众能够主动表达其自身的意见和看法,并且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互动和反馈。采取听证会、交流会、媒体见面会等方式既可以满足公众表达权的实现,通过公众与评价单位的互动,还可以起到深入了解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扫除环评技术盲点、增加环评的透明度、消除公众疑虑的作用,因此在区域性战略环境评价公众参与中应广泛采用这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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