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辽宁鞍山煤焦油深加工产业基地环保工程投资项目框架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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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6 月 29 日,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及联合体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科化工有限公司与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辽宁鞍山煤焦油深加工产业基地环保工程投资项目框架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框架协议合作方
甲方: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 1: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2: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3:辽宁中科化工有限公司
为了加快辽宁鞍山煤焦油深加工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环境承载能力,促进辽宁鞍山煤焦油深加工产业基地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的规定,甲方决定对产业基地内环保项目采取吸收社会资本的方式,引进具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基础的公司进行投资、建设及经营方面的合作。
由于产业基地内相关的环保项目处理难度大,经过考察与洽谈,甲方确定与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科化工有限公司组成的项目联合体进行全面合作,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环保工程投资项目的牵头方,负责项目设计,项目管理及技术服务;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环保工程投资项目的投资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辽宁中科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产业基地项目的招商引资、建设管理,在本项目中负责项目的协调推进。(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三方以下合称乙方)
(二)合作模式
对于产业基地内新建的再生水厂项目,乙方在 PPP 的框架下采用 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实施;对于产业基地内主要排污企业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乙方采用 EPC 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同时负责污水处理工程的委托运营。
(三)甲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产业基地内新建的再生水厂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场地三通一平工作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及批复,项目建议书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开发区内主要排污企业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3、再生水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开工证等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同产业基地内主要排污企业签署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污水处理项目托管运营协议;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其他合法的开工手续。
4、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以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将项目用地以招拍挂形式提供给乙方,甲方负责办理土地规划许可证、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水、电、通讯、道路等市政配套设施,
由甲方建设至乙方再生水厂建筑红线处,厂区内迁移工作及费用由甲方承担。项目运营期由甲方负责协调提供供电保障至厂区围墙。项目和相关标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
5、甲方指定其所属的公司为与乙方合作的主体,具体投资比例另行约定。
6、项目享受甲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以及享受国家及地方关于供水、污水、再生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7、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再生水处理服务费。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约定供应量的污水,由甲方给予乙方补偿,具体内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
(四)乙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项目融资
乙方可依法进行项目融资,并将项目融资协议在签订后报甲方备案。项目融资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并接受甲方监管。乙方投入本项目的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本项目建设要求及标准
项目前期可研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项目设计必须满足国家及地区相关法规、政策及规范要求,设计工作由乙方负责,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建设进度应与甲方产业基地对于该设施需求一致。各项目建设工期一般为 18-24 个月(各别项目可在 6 个月内完成),自该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算。所有项目的设计、建设标准均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3、乙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处理甲方提供的污水,对本项目的运营、维护负责,并接受甲方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4、乙方收取的再生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应结合投资额、运营成本、合理利润率、特许经营年限情况等因素确定。乙方按照以上原则进行测算后,由双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具体约定。
5、再生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应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第 4 项约定的原则,调价周期为一年,调价因素、条件、程序及净水、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等内容,由双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
6、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将维护得当,并解除所有担保的本项目设备、设施等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乙方对移交的设备、设施承担一年的缺陷责任保证期。
(五) 排他性规定
甲方兹在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内就项目及战略合作授予乙方独家合作权。与此相应,甲方在本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与其他方就本项目(包括在其他场合)进行洽谈或签署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协议双方均不得将各自在本合作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转给第三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公司水环境治理业务快速发展,为公司继续拓展 PPP 业务模式积累经验,并打造可复制的模式,在建设期阶段以及运营期阶段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协议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不会因此而对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形成业务依赖。
三、风险提示
(一)项目采用 PPP 模式合作,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及运营,不排除项目进展过程中公司在短期内承担较大资金压力的风险。
(二)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尚未完成《特许经营协议》的谈判及签署。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该协议约定的具体项目的投资,后期公司将依照投资方式、金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将持续披露本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一)各方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特此公告。
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原标题:燃控科技:关于签署辽宁鞍山煤焦油深加工产业基地环保工程投资项目框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