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辽宁省发布辽宁省2015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辽宁省2015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以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为手段,促进环境管理科学化、定量化。
(二)深入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国家总量减排政策的有机结合,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三)逐步建设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的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环保管理效能。
(四)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切实加强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环保诚信体系建设。
二、工作范围和实施时间
排污许可证由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环保局根据全省统一规范,进行核发和管理。
(一)核发许可证的范围
核发排污许可证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本轮排污许可证核发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排放水、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国家、市级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农副食品加工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个行业内的所有企业,但暂不包括省政府《辽宁省化解过剩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中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申请备案的违规项目及所在排污单位。
《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且列入本轮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原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但如没有规定期限或需要变更的,需按照规定时限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列入本轮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原证沿用至2015年底,到期作废,原证作废后企业按环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要求以及环保部门其他规定排放污染物。
(二)核发许可证的重点污染物类型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我省实际,重点污染物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各市、县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环境管理需求、排污单位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自行增加污染物类型。
(三)排污许可量核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原则上按照国家、省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限值、排污单位在最大设计生产规模正常生产条件下核定,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数据进行校核,并根据排污单位所在地区、所属流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排污单位减排潜力,下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消减指标,确定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更为严格要求的,原则上以该要求为准。对排污单位有多个排污设施的,应对各排污设施逐一核定许可排污量。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5年8月底前,完成国家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等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本轮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三阶段:2015年11月-12月,开展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大检查。
集中核发阶段可不按《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时限执行。
三、工作职责
(一)省环保厅
制定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发全省统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进展,确定全省排污许可证分期分批核发范围;指导各市环保局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相关工作;总结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稳步推进全省排污许可证制度。
(二) 市、县环保部门
制定本辖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实施计划,向社会公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分级申领名录,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要同时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总结本辖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稳步推进本辖区排污许可证制度。
原则上市环保局负责本市市级以上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各区(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核发权限。
四、工作机制
1、省、市、县联动制度。本轮核发和管理工作,省环保厅、市、县(区)环保局同步开展工作,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统一文本,共同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2、排污许可证联动机制。加快排污许可证信息化核发平台建设,实行监管、监察、监测部门同步推行排污许可证联动机制,全面加强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逐步建立信息化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及排污权交易平台。
3、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反馈、信息沟通,加大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4、信息报送制度。排污许可证信息化核发平台建立之前,各市环保局要自8月起,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展情况及核发排污许可证清单报送省厅。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环保局要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责任人,做好排污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办公场地、资金等准备工作,特别要强化对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技术指导,做好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各项工作。
2、加强监督,严格制度。证后监管是本轮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监察、监测工作力度,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许可证制度,切实提高污染源管理水平。
3、加强指导,提高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为契机,全面梳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指导排污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实际环境问题,改善污染物排放状况。
4、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宣传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意义,加深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社会各界、排污单位和公众对排污许可证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