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及问题】
县环保局根据群众打来的电话了解到,县工业园区通往县城市综合污水厂之间5公里长的输送污水管道破裂。环保局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查看发现,污水已经淹没周围的农田,几十亩农田被污水浇灌。经检测,跑漏的污水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
经查,这段管道属于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管理。主管县领导认为,输水管道的管理单位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事故,应当予以处罚,遂要求环保局对该管理单位给予处罚。
环保局找不到处罚的法律依据,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解答与分析】
一、环保部门在突发事件中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中应当做到的五个“第一时间”:
第一时间报告,可以争取应对处置的资源;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可以及时了解事件情况,防止误判;
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可以为应对处置及时提供决策依据;
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可以避免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2012年12月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后,天脊集团、长治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报告、开展环境监测并发布信息,错过了应对处置的最佳时机,造成了跨省界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教训非常深刻。
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应由哪些成员组成?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三、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污染的单位进行处罚吗?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环保部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处罚。
原标题:环保部门如何处理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