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壤污染严峻,土壤修复治理刻不容缓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据15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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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政策风口 万亿市场蓄势待发

2016-05-10 09:19 来源:中泰证券 

1、土壤污染严峻,土壤修复治理刻不容缓

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据15 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从污染物类型来看,污染物以无机型为主,无机型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其次为有机型。以土壤中砷污染为例,我国土壤中砷浓度的平均值为11.2mg/kg,约为世界平均值(6mg/kg)的2 倍,有近2000 万人生活在土壤砷污染高风险区,土壤砷污染事件呈集中爆发态势。

从被污染土壤类型来看,耕地的土壤点位超标率最为严重,已达到19.4%,其次为未利用土地,草地以及林地的点位超标率基本相同,都在10%左右,其中镉为四种被污染土壤的共有污染物。

图表 2:被污染土壤点位超标率

从污染的典型地块来看,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以及采矿区土壤污染最为严重,在调查的多个土壤点位中,点位超标率均超过30%,干线公路两侧点位超标率最小,但超标率也达到了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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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危害严重,重大事故频发。土壤污染会影响作物生长,造成减产,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长期食用受污染的农产品可能严重危害身体健康。2008 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由重金属引起的土壤污染重大事故,包括砷、镉、铅等重金属污染事故达30 多起,土壤治理迫在眉睫。

2、制约因素逐步削弱,存边际改善

“土十条”叠加“十三五规划”,政策力度加大

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监控和治理体系逐渐建成。生态修复在环保十三五规划中地位显著,为十三五时期环保工作重点之一,将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分级防治,优先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

一是建立健全国家生态安全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网络;

二是研究建立生态价值评估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落实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图表 5:历年出台土壤治理相关政策

“土十条”即将发布,土壤修复行业之发展纲领。“土十条”内容基本成熟,即将报批实施。土十条主要思路是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进行管控和治理,强调风险管控,重点夯实“两个基础”、突出“两大重点”、推进“三大任务”、强化“三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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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瓶颈问题边际改善,专项资金制度+财政投入加大

针对土壤污染治理的资金问题, “土十条”相关编制单位建议提取10%土地出让收益,“取之于土,用之于土”。据测算,若各地提取10%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土壤污染治理,加上中央财政、社会资金投入,每年投入可在1500 亿-2000 亿元。考虑到国家土地政策逐步收紧的因素,到2020年,预计可筹措到1.1 万亿-1.4 万亿元,可有效缓解当前土壤污染防治投入资金严重不足的困境。

图表 8:历年土地出让收入

政府重视程度提高,中央财政投入增加带动试点项目开展:十二五期间用于污染土壤修复的中央财政资金仅为300 亿,随着十三五期间政府重视程度提高,预计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将增加数倍,以此再撬动地方财政和社会资本,推动部分标志性试点项目开展。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6年中央财政预算,其中土壤污染防治专向资金预算数为90.89 亿元,比2015 年执行数增加53.89 亿元,增长145.6%。

 确定防治基金重点支持地区,以标志性试点项目带动发展。湖南、湖北、青海、云南、广 东、甘肃、浙江、四川、广西、陕西、江西、山东、重庆14 个省区市的30 个地市被确定为2015 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同时,中央下达重金属专项资金36 亿元,支持30 个地方重点区域重金属治理和37 个重金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彰显了政府对土壤治理的决心与信心,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展开,预计中央财政资金拨款奖增加数倍,推动标志性试点项目开展。

图表 9:30 个重点区域重金属治理分布

以示范区为治理蓝本,提升治理效率。建设浙江台州、湖北大冶、湖南石门、广东韶关、广西环江和贵州铜仁6 个污染治理示范区,单个示范区用于土壤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财政投入在10 亿-15 亿元之间,以示范区为的治理成效形成综合治理技术的集成示范效应,大力提升土壤污染治理效率,并在全国同类区域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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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标准体系政策逐步完善

以标准体系为技术指导,支撑土壤修复行业相关技术的推进。自2014年2 月开始,国家陆续颁布了污染场地管理的系列标准和技术规范,标准体系已初见雏形。标准体系对我国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指导污染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并在操作层面上更加细致。

图表 10:土壤修复相关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后续的针对性标准体系将从三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1)完成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2)根据污染土壤的类型、特点和用途,制定可以真正反映土壤修复要求、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价的标准技术;3)制定反映管理要求的相关标准,包括明确哪些场地需要开展修复,并规范环境监理和修复验收等环节。

各地政府根据所在地域情况制定区域性标准体系,有针对性进行土壤防治工作。我国地域辽阔,土壤类型多样,所含元素浓度高低不均,性质各有差异,因此,根据不同地域土壤环境不同的情况来看,在地区层面上制定区域土壤修复标准更加切实可行,国家也鼓励各地以省市为单位制定区域性土壤标准,加快规范地方土壤环境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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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技术多样化,产业化加快

土壤修复技术多样。土壤修复目的在于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浓度、固定土壤污染物、将土壤污染物转化为毒性较低或者是无毒的物质、阻断土壤污染物在生态系统中的转移途径,减小土壤污染物对环境、人体或其他生物的危害。按照处置方法的性质,目前土壤修复方法可以分为物理修复技术、化学修复技术、生物修复技术和集成修复技术。

  物理修复技术一般可以节省成本,主要技术有土壤气提取技术、挖掘填埋、热脱附、机械洗涤等。

化学修复技术的发展较早并且相对较成熟,目的性强时间周期短,主要包括有土壤淋洗技术、原位化学氧化技术、固化稳定、溶剂萃取技术等。

生物修复技术包括植物修复以及微生物修复,其中植物修复技术对某些金属污染的土地修复效果很显著。

集成修复技术是将两种或者三种修复技术搭配一起进行土壤修复,对多源头土壤污染具有很好的修复效果,主要包括植物-微生物联会修复、物理-化学联会修复、植物-化学联会修复等。

图表 13:土壤修复技术体系

修复技术采纳需因地制宜。土壤修复技术是污染场地修复关键,技术的选择取决于污染物种类、污染来源、土壤特性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土壤修复方法虽然很多,但部分技术因修复周期、二次风险或其他限制条件的影响不适合在污染土壤中使用,例如植物修复技术因其修复深度和修复周期的局限很少应用于工业污染土壤;对于城市污染场地,受城市土地经济价值的驱动,修复技术应该具有周期短、二次风险小、稳定性高等特点。

图表 14:土壤修复技术体系

产学研结合,土壤修复产业化速度加快。十二五期间,在国家“863”计划“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及示范”的支持下,建工修复研发出高科技土壤快速修复装备,实现我国土壤修复技术自主装备从无到有的突破。“十三五”期间中央预计投入30 亿元用于建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重点实验室,同时大量土壤修复需求将促使科技研发在项目工程的基础上不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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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空间:任重道远,万亿市场待开启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结果,共有101.43 万平方公里土壤超标,其中重度污染土壤6.93 万平方公里,以50%的受污面积计算,即为3.47 万平方公里;按土壤修复深度0.6 米,平均每立方米的修复费用500 元左右测算,则全国重度污染土壤修复总投入需10.4 万亿,其中耕地的市场规模最大,其次为工业污染区和矿区。

根据公布的十三五计划实施的100 个重大工程及项目,将开展1000 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和4000 万亩受污染耕地风险管理。若以每亩5-10 万元修复费用计算,1000 万亩地则将需要0.5-1 万亿元,年均规模千亿元。

3、海外经验:政策完善是必备,超级基金功不可没

美国:超级基金推动土壤修复

       受1978 年美国纽约州的“拉夫运河污染事件”等环境事件的影响,1980年12 月,时任总统卡特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为《超级基金法》),填补了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同时设立了“超级基金”用于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在场地修复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确认“潜在责任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资助场地修复。《超级基金法》提供了确认“潜在责任方”的方法,法案同时规定污染者需要为场地修复行动付费,或者修复费用由美国环境保护署先行支付,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索回,明确了污染治理的主体并确保了修复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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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针对责任方建立了严格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无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际参加或者造成了场地污染,也无论污染行为在当时是否合法,潜在责任方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负责。

在无法确定责任方或者责任方无力承担污染场地治理费用时,超级基金才可以被用来支付治理费用,同时,超级基金还可以用于对损害的评估以及开展相应项目调查研究的费用。

多种来源确保基金经费。1980 年最初设立的超级基金只有16 亿美元,主要来自向石油和化工原料征收的专门税13.8 亿美元,另外2.2 亿美元来自于联邦财政,1986 年又新增加了环境税,提高了联邦财政的拨款金额并将拨款期限延至1995 年,到1995 年后,超级基金中新的资金基本上来源于向潜在责任方追回的费用、原有基金的利息所得和对责任人的罚款所得。

建立国家优先名录(NPL),污染严重场地进行优先修复。为了确保污染严重的场地得到及时的修复治理,美国建立了国家优先名录,一旦发现污染场地,该场地就进入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信息系统,随后对场地进行调查评估,根据其污染综合评分将其列入优先名录并进行修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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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点带面,吸引投资。超级基金以点带面,在给各州当地政府充分技术支持的同时,通过刺激私人资本以及各州政府资金完成了大量污染场地的清理,同时美国通过污染清理鼓励法案,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刺激私人资本对棕色地块清洁和振兴方面的投资,并引入“自愿”响应行动计划,通过当地政府向各污染企业征税,对各地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效果显著。

图表 20:“自愿响应行动计划”与超级基金场地修复数量对比

《超级基金法》是美国最全面的规范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的法律,它对美国的污染场地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也可以超级基金为参考,制定污染场地的管理框架。

在调查清楚污染现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以及污染场地制定相应的修复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管控。

针对污染场地修复资金的问题,制定土壤修复的长效机制并建立环境修复基金体系,确保污染场地得到有效的治理。

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污染场地的污染情况并根据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快速反应,及早完成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

以确保人体健康以及环境友好为最终治理目标,从污染根源上开展场地修复治理工作,防止场地的二次污染。

日本:立法先行,配套技术不断完善

针对性立法治理土壤污染。日本早在1970 年就针对农用地污染问题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由于日本市区受污染的土壤逐渐增多,在针对城市污染问题方面,2005 年5 月,日本又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 明确对土壤进行污染调查,建立对土壤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污染区域进行公示制度,制定以及接触对策地区,制定污染区域的管理办法,土壤污染治理办法以及土壤污染的财务支援措施等。除此之外,日本还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建立起农用地以及城市用地两方面同时并行的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

图表 21:日本颁布的土壤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历史阶段产生和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不同,制定不同防治的对策和重点。至今为止,日本已经形成防治土壤污染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项目由农田污染物质项目、工业和城市用地土壤中有害污染物质项目、Dioxins 类物质项目和防治放射性污染物质项目,并包括相应的规范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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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污染原因作为立法参考。日本在考察导致土壤污染的初始原因行为时,地表排水的地下浸透,污染物质的不当操作造成的泄露,设施的破损等造成的泄露事故,或者液体渗透等,在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中占八层,其次是废弃物的不法丢弃、堆积,填埋处理导致的污染约占一成,另外一成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所以日本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液体系统的泄露造成的,这成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构造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明确实施主体和费用承担者,有效整治污染。整治土壤污染作为政府主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日本的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发布命令采取整治措施,明确土壤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和费用承担者,命令含有特定有害污染物质土地的所有人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在适当期限内清除污染物。日本政府会在整治期间,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和补偿。

依法治理,坚持原则。日本的法律同时明确污染治理时应坚持使用最佳技术原则,要求受命进行污染土壤治理的组织和个人,在不妨害农作物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必须采用最佳的土壤污染排除措施。此外,还需要坚持土壤生态平衡原则,以维护土壤的生态平衡为前提,不得随意人为干预,并不得以治理污染为由对本已脆弱的土壤生态造成更深层次的破坏。其修复方式以挖掘取出为前提条件的土壤洗净和水泥原料化的案例占多数,针对污染物质的种类,选择不同的技术。

日本的污染场地管理制度化进程最快,在制定过程中也借鉴了美国的污染场地管理模式,以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了整套法规体系,同时在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方法修复场地,在针对性立法方面有极大的学习价值。

在土壤治理过程中形成灵活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对不同污染土壤类型分别立法,在治理过程中保持信息的公开性并调动群众参与治理过程。

在对已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时使用最佳修复原则,确保土壤恢复到最佳状态,并在修复过程中保证居民的基本权益。

明确污染的责任主体以及费用承担者,保证污染发生之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理修复,防止污染的扩大以及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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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初期阶段:地产结合模式为主,龙头公司跑马圈地

目前土壤修复主流模式仍为土地置换和房地产结合,即污染地块(以市区工业污染场地为主)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开发商,在土地修复完以后可以变性为开发用地,通过土地升值来抵扣修复的资金;该模式仅适合一些土地开发价值大的一线城市。

与地产相结合模式的优势在于土壤修复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减轻了财政负担。

目前该模式广泛应用于工业污染场地,工厂搬迁后,污染场地经过治理修复后转为民用或商用。

除了房地产投资驱动类的土壤修复项目,农业污染用地由于难以找到责任主体以及升值价值有限,主要还是由政府为主导去做治理工作。进入十三五,随着财政投入加大+专项基金制度建立,资金瓶颈问题边际改善,整体修复治理工作进展有望加快。

行业竞争格局来看,据中国土壤修复白皮书,2010 年之前全国涉及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的企业不超过20 家,而真正具备专业能力的只有5 家左右,到2014 年企业数量已达到500 以上,如今土壤修复企业数量在2014 年的的基础上翻了将近一番,目前已超过900 家。

项目承接方面,龙头公司凭借深厚的技术实力和较强的综合解决方案能力承接项目较多,优势显著。建工修复、高能时代、永清环保、中节能大地、中科鼎实占领了大部分市场,随着土壤修复市场需求的扩大,龙头公司将继续跑马圈地,加快扩大市场份额。

图表28:土壤修复代表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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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壤修复:政策风口,万亿市场蓄势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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