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简版)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课题组
二零一六年三月
课题组组长: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课题组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冯 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刘飞琴,中国政法大学
张式军,山东大学法学院
竺 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龚向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童光法,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
研究助理:
中国政法大学:冯诗仪 魏迎悦 郑弘 马睿聪 姚丽静
山 东 大 学 :徐东 宋义正 韩冰 徐欣欣 汪盈
北京理工大学:王颖坤 赵婧涵 赵倩 王雪
北京农 学 院:王海樱 姚璐
咨询专家:(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 军,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
王凤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
卢建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处
邱 秋,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罗 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周晋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韩德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蓝 虹,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
前言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从2015年1月1日生效以来,已经一年有余。这部法律被宣传贯彻的情况怎样、各项制度和措施是否得到真正的实施、企事业单位对有关规定是否予以遵守、立法规定本身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挑战、是否达到了立法目标所追求的效果等问题,都是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的问题。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了解的需求和愿望,也为了总结新《环保法》在2015年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和发现新《环保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有关机构和部门提出完善新《环保法》实施的建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的环境资源法学专家,组成了“新《环保法》实施情况评估课题组”,对新环保法在2015年全年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这里规定的“立法后评估”是官方的评估。而我们课题组这次对立法实施情况的评估,仅是民间法律实施评估,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报告中使用的数据、陈述的事实、分析的问题、得出的结论,均是课题组进行独立调研、分析的结果,而不代表任何部门和机构的观点。
延伸阅读:
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共7章70条,规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涉及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要想在短时间内对其进行全面的评估,即对每一法律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得出评估结论,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课题组选择对新《环保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特别是该法新规定的一些制度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该法的主要义务主体——企业的守法情况也进行了评估,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宣传贯彻新《环保法》的情况进行了总结概括。这种评估虽然不能全面反映新《环保法》的实施情况,但它可以从最主要的方面回应社会对新《环保法》实施情况的关注。
法律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各个环节,该评估报告主要是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情况进行评估。在环境司法方面只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环境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情况、对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制裁情况;在守法方面,也只涉及企业的守法问题,而没有对各类主体的守法问题进行全面评估;监督问题也只涉及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而未涉及更广泛的监督内容。
评估结论的客观性与评估的方法和数据掌握的全面性密切相关。课题组在评估的过程中,虽然通过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普通居民召开座谈会和发放问卷的形式了解各方面对新《环保法》实施情况的反映,尽可能多地搜集通过信息公开和一些研究报告披露的数据,但课题组仍然感觉调查的对象、范围、地区代表性还不够广泛,收集的资料和数据仍然是有限的,那么根据这些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未必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全国各地的普遍情况,它只能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新《环保法》在一定时期内的实施情况。
新《环保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除了实施本身的问题外,还涉及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具有可实施性的问题。由于本次评估仅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评估,因此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以及由此引发的实施问题,不在本次评估范围之内。
从2015年12月底成立课题组到2016年3月底做出最终评估报告,总共3个月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课题组成员虽然尽了最大努力来尽可能地调研、掌握信息资料,全面客观地分析新《环保法》的实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但由于调研时间短、公开资料匮乏,所做评估报告一定会有欠缺之处,欢迎给予批评指正。
在课题组调研和完成报告的过程中,曾经得到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并得到王凤春(全国人大环资委)、韩德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罗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蓝虹(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邱秋(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卢建茹(北京市环保局法规处)、周晋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马军(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等专家的热情指导,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课题组
2016年3月31日
第一部分 对新《环境保护法》贯彻宣传情况的评估
法律的有效实施,首先是要让全社会了解、掌握其相关规定。为了让全社会了解新《环保法》,全国各个层面在该法于2014年4月24日颁布以后就开始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其广度和力度超过了过去任何一部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
一、环保部门宣传贯彻新《环保法》形式多样,对提高公众环保法律意识和提升环保执法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环保法》颁布后,原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就通过新华社、《人民日版》等媒体记者的采访对新《环保法》进行全面解读;在新法颁布后的第一个“世界环境日”环保部还专门发布了《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通知》,并与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合召开新《环保法》实施动员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环保部人事司和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很快就组织了四期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高级研修班,并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对环保厅局长、地市级环保局长、环境执法人员、县镇环境管理人员、西部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20期的培训,重点都围绕新《环保法》的学习和掌握。专门负责环境执法的环境监察局,2015年期间举办执法人员岗位培训18期,参加学习的人员达到1500多人,重点学习和掌握的也是新《环保法》实施中的基本知识。山东省、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贵州省、云南省等省自治区都发出或者转发了《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通知》。各地环保部门还通过“市民大讲堂”、环保法进社区、知识竞赛、环保法宣传大篷车、地铁和公交宣传画、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普及环境法律知识,使得新《环保法》家喻户晓。见图1.1。
二、各级党政机关重视新《环保法》学习贯彻,提升了党政领导干部的环境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许多地方党委中心组的学习、“三严三实”教育等,把新《环保法》的学习作为重要内容,一些城市的市委组织全市“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各部门和所辖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学习领会新《环保法》。重庆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区委在2014年11月20日组织全区党政干部举行“新《环保法》专题学习会”⑴;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环保局于2014年12月17日请北京的环保法专家向全系统环保人员解读新《环保法》⑵;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在2014年12月24日通过“呼伦贝尔干部教育大讲坛”组织市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各旗市区(县级)党政主要领导、重点企业相关负责人听取专家解读新《环保法》⑶;浙江省金华市委以“浙中论坛报告会”的形式在2015年3月26日组织市直党政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各区、县主要领导以及本地大企业的负责人学习新《环保法》;2015年5月29日,青海省海东市市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主要是以学习领会新《环保法》为主题。山东省菏泽市委在“三严三实”教育过程中于2015年8月21日组织全市和区县主要领导集中学习新《环保法》,市委书记亲自主持学习。许多党校、行政学院对党政干部的在职培训都增加了学习新《环保法》的内容。甘肃省武威市委还组织新《环保法》宣讲团,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宣讲新《环保法》。通过这种学习贯彻,大大提升了各级党政领导执行和遵守环保法的自觉性和环境法治意识,减少了对环境执法的行政干预。
延伸阅读:
三、各类新闻媒体在新《环保法》的宣传和知识普及以及监督新《环保法》实施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2014年《环保法》修订案通过后,各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的新闻客户端,甚至微博、微信等,都对新《环保法》进行了大量报道、传播、解读。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凤凰网等新闻媒体成为环保法宣传和解读的主要载体;长江网微博、长江网微信推出“‘史上最严’新环保法解读”后,武汉环保微博、环保行车微信等进行了大量转发;大新县环保局充分利用环保网、县阳光权力网、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积极主动公开日常的相关工作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并利用县电视台、电子屏等载体滚动播出宣传新《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移动企业通信助手平台向市民发送短信,2015年共发送手机宣传短信50000条。⑷新浪微博于2015年3月进行中国网民环保态度调查,活动期间参与人次达660万,环保话题总阅读量达6.5亿。新《环保法》颁布以来,新闻媒体在污染事件的曝光和监督执法方面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14年9月6日,《新京报》用两个版面独家报道了腾格里沙漠中存在着工业园区向沙漠腹地排放工业污水的问题,获得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相关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
四、环保社会组织在新《环保法》的宣传教育和环保法律制度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保组织主要通过网站宣传、微信推送和举办培训班、社区和街头咨询等方式普及新法知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办的2014首届绿色环保主题十大微信公众号评选活动中,榜单前十名中有4个是环保社会组织。中国环保协会在新《环保法》颁布后很快就开始宣传新法相关内容,并在新法生效后开始跟踪报道许多重大环境案件和政府部门执法信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第九分会场其主体就是“新环保法下环评制度与环评技术的新发展专题研讨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5年年会的主题也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与环境司法研讨会”。中华环保联合会推出动画短片《公众环境权益维护指南》,以新颖生动的形式向公众普及新《环保法》的要点以及环境污染维权的主要合法途径,并举办有200余家企业代表和120余名环保监管人员参加的“学习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法》与企业环境法律风险培训班”包头市环保联合会组织新《环保法》学习座谈会,活动组织500多次,发放新《环保法》20000册。湘潭环境保护协会开展新《环保法》进园区(吴家巷)、进企业(大唐发电公司)普及宣传活动和环保法知识考试、知识抢答,陕西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承办陕西省首届“新环保法”知识竞赛有两万余人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针对大多数环保社会组织缺乏法律专业人员的情况,多次举办培训班,让环保社会组织了解和掌握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增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等社会组织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具体实践新《环保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环保社会组织的这些活动,一方面宣传和普及了环保法,另一方面也显示了社会组织在环保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五、企业开始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新《环保法》,努力避免环境法律风险
一些工业园区、知名企业在新《环保法》颁布后不仅积极参加政府部门和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的新《环保法》培训,而且还主动聘请环保法专家解读新《环保法》,了解环保法的新规定。比如,浙江龙泉工业园区在环保法生效前夕,专门组织300多位企业负责人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并对园区的生态环保工作进行部署;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组织本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和环保人员,请专家讲解如何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新《环保法》的规定,怎样避免环境法律风险;中铁资源公司也于2015年2月12日在北京请专家解读新《环保法》,了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环境法律问题。有的企业甚至专门聘请了环境法律顾问。
由于从官方到民间、从中央到基层、从新闻媒体到生产经营企业,上上下下对新《环保法》的广泛重视和宣传贯彻,在调查的人群中,95%以上的受众对新《环保法》有所认知,80%的受众所在单位组织了新《环保法》学习活动;70%的人了解《环保法》赋予公众的各项环境权利。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律意识有了一个明显的提高。
六、制定配套立法和清理“土政策”,为新《环保法》的实施提供了操作规范,清除了实施障碍
为了使新《环保法》的规定落到实处,避免因法律规定过于简略而无法实施的情况,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各地方人大、人民政府在新《环保法》颁布以后制定颁发了许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等,并对与新《环保法》规定不一致、相矛盾的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和废除,保障了新《环保法》的顺利实施。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保部及时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为新《环保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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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有关文件为实施新《环保法》配套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新《环保法》的实施提供了原则指导和配套立法方向。这些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等。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避免了单项法与综合法的矛盾和冲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新《环保法》有关大气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更具体的规范;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森林法》等法律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
(三)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规章,为新《环保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除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与其他4部门联合发布)外,其他6个部门还制定有关环保的规章11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为新《环保法》的实施提供了准绳
自新《环保法》颁布后,仅环保部就制定发布和修订了各类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121项,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和修订有关环保、节能、生态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15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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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实施新《环保法》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保障了新《环保法》在各地的执行和遵守
自新《环保法》颁布之后,所有省级地方立法机构或人民政府均发布相应文件来贯彻新《环保法》或者根据该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确保新法在本地的顺利实施。比如,广东省和上海市就颁布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率先在全国制定了首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上海、天津、江苏、安徽、郑州还分别颁布了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国务院2014年11月27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简称《通知》)之后,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的文件,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手段,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各地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有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发展新能源和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共312项(自2014年4月24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
(六)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清理“土政策”,为新《环保法》的实施扫清了阻碍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一些部门和地方为了追求单纯的GDP增长,制定了一些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相矛盾和冲突的“土政策”,成为环保法执行中的阻力和障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对这些“土政策”进行清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和废除不符合新《环保法》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5件,各地方人民政府共清理和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6件。
第二部分 重点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评估
在新《环保法》实施的一年时间里,环保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扎实工作,严格执法,使得一些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尤其是在信息公开和环保督察领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加大了惩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已十余年,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总体来讲不太理想,“未批先建”现象比较普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允许“未批先建”者补办环评手续,而且没有罚款处罚。新法规定的环评制度取消了补办环评手续,有违法就有罚款处罚,有的还要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实施过程中尽管阻力很大,但还是有所推进。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27日发出《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部则严格依照新《环保法》对违法企业单位进行处罚,在其公布的2015年处罚的7个案件中,有4个涉及到环评违法问题,都进行了直接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而且,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方面严格把关,对报批的建设项目敢于说不。国家层面批复项目环评文件159个,涉及总投资1.5万多亿元,不予审批竟有21个,涉及总投资1170多亿元。不予审批的项目占总数的13.2%,这在以前是难以见到的比例。在各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209个“未批先建”的环评违法项目中,有32%的项目都未准许补办手续。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真正贯彻了预防为主原则,“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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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法实施对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未带来明显变化
无论是受控污染物的种类,还是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与分配等都与新法实施之前没有多少改变。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前,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在操作细则方面则始终存在欠缺,缺乏一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而《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又不可能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过多规定,从而导致了法律制度实施的困难。
三、跨行政区联防联控制度初步实施取得明显效果
新《环保法》生效实施一年以来,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加大了联防联控工作推进的力度,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北京、天津、山西、河南、河北、山东、内蒙古等7个省、区、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环境保护部的精心组织下,制定了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等领域的减排措施,并严格执法,确保了阅兵期间的空气质量要求。跨行政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措施的实施对于保障“九˙三阅兵”期间北京的空气质量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环境监测数据显示,8月20日~9月3日,北京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PM2.5平均浓度仅为1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3.1%,连续15天均为一级,创下PM2.5监测以来历史最好记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70个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PM2.5平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其中52个可比城市同比下降34.0%。这次京津冀和周围省区跨行政区联防联控的实践,为今后跨行政区联合治霾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泛珠三角区域大气联防联治,建立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合作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也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管理体系。由福建省环保厅牵头拟定的《泛珠三角区域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及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了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合作,将构建起跨省危险废物转移框架。渝西川东10个区县签订协议,建立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定期联系会商机制,建立起了重庆四川小流域污染联防联治的机制。
四、环境保护督政问责制度实施效果突出,推动了环境质量的改善
环境保护督政问责制度包括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综合督查和环保督察等一系列措施。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督政问责制度得以进一步强化。2015年环保督政问责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分别实施。在国家层面,由环境保护部直接约谈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据统计,2015年环境保护部共约谈了16个地级市(自治州)和2个县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在地方层面,多个省级环保厅也开展了对所属市(区、县)一级政府的约谈、督查。各地共对163个市开展了综合督查,对31个市进行了约谈,对20个市县实施了区域限批,对176个问题进行了挂牌督办。2015年环保综合督查工作的一大亮点是环境保护部在对贵州省黔东南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四川省内江市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后,将综合督查报告全文向社会进行公开,并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促使各地党委一把手开始注重着手解决环境问题。环保督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不仅对被约谈和督察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了推动作用,对其他尚未被约谈和督察的地方党政一把手也产生了一定的警醒作用。据媒体报道,约谈措施实施后,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推动了环境质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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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加强了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了执法和守法
环境信息公开分为政府信息公开和企业信息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环保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做出了表率,无论是空气质量、重要江河水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本,还是环境许可审批、环境突发事件、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等,都能够依法予以及时公开。大多数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特别是辖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大多都能够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特别是空气质量信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在新《环保法》生效以后比过去有较大进展。
各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开情况总体较好,完整公开率达到71%。四个直辖市中,有三个直辖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能够全文公开和完整公开,五个自治区中有三个能够全文公开和完整公开,各省的环评文件公开只有一个省无环评文件查看以及下载链接或“网页链接打开错误”。
国控污染源的信息公开普遍较好,公开率达到了97%。四个直辖市全都及时完整公开。只有西藏自治区没有公开,另有三个省自治区公开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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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环境质量信息公开不均衡,空气质量公开较好,水体质量和土壤质量信息公开不充分;二是政府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常规环境信息为主,公众感兴趣的非常规环境信息有限;三是部分环保厅局的网站人性化程度比较低,信息搜寻的难度较大。
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方面,61%的样本城市公开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尚有36%的样本城市尚未公开。在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城市中,列入名录的企业许多没有公开环境信息,有的即使公开了环境信息,也存在公开不全面、不完整和不及时的问题。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还需要大力推动。
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方面,环境保护部门的“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绝大多数省级环保部门都开通了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并采用了容易记忆和使用的“12369”特服号码。只有部分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还没有使用特服号码。对于公众的投诉,大多数热线值守单位都非常重视处理和反馈,对投诉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有效维护了公众的环境权益。从举报的数量上来看,新《环保法》生效后的2015年的举报量与2014年相比有一定下降,2014年向环保部投诉的数量为1463件,2015年为1145件。新《环保法》的严格执行对这种投诉的下降应当有一定贡献。
虽然大多数地区都比较重视“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值守和反馈,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环保举报热线并不十分顺畅,经常有无法拨通的情况。环保部对地市级环保投诉热线在2015年4次拨打检查中发现,全国除了河北、浙江、四川和宁夏外,其他各省、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市一级环保投诉热线无人接听或无法拨通的情况。在个别地、市,此情况表现得十分严重(至少3次存在未拨通的情况),这些地市的名单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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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9”环保投诉热线接到投诉后,由于反馈不及时或者没能妥当地处理投诉,导致重复或者反复投诉和举报。根据环保部公布的数据和信息,2015年全国1145件电话举报案件中有18件查处完毕后未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此外,一些地方对公众举报的环境问题解决不彻底,案件处理完毕后污染死灰复燃导致公众重复举报的情况时有发生。环保部2015年通过“010-12369”举报热线接到的2013-2015年受理超过3次(含)的重复举报案件共45件。下图为重复举报案件分布情况:
近年来,各地还设立了“12369”微信举报平台。据环保部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各地环保部门共通过“12369”微信举报平台接到环保投诉案件13719件,有31起投诉未按期受理,按期受理率为99.8%。在受理的投诉案件中,共有126件微信举报案件未按期办结,按期办结率为97.92%。未按期办结的126起投诉案件的分布如下:江西16起,黑龙江14起,河南、山东各10起,上海、云南各8起,河北7起,江苏、广东各6起,湖南、广西各5起,浙江、湖北、四川、陕西、新疆各4起,天津3起,山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2起,北京、福建、海南、贵州各1起。
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广受关注,已经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对监督违法和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明显
在新《环保法》开始实施的前一年,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环境公益诉讼很少被提起,即使提起了诉讼,也很少被法院受理。但在新《环保法》生效之日的当天就有环境公益诉讼被受理。此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年内有40多起环境公益诉讼被立案。诉讼的对象范围,既包括污染案件,也包括生态破坏案件,还有文物保护案件;既有民事公益诉讼,也有行政公益诉讼;既有社会组织作为原告,也有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既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作为原告,也有草根环保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既有起诉单位,也有支持起诉单位。一些以环保社会组织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已经取得胜诉,有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5年度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但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新《环保法》生效后并没有大量出现,参与起诉的社会组织也不多。原因在于对起诉主体资格的限制太严、环保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能力不强。起诉范围还限于环境民事诉讼。为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环保法面的作用,需要将起诉对象和范围扩大,起诉资格放宽,并健全公益诉讼保障机制。
2015年,人民法院共受理环保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3起。⑺在课题组有完整案情统计的42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其地域分布具有不均衡性。沿海地区较多,中西部地区相对较少,但唯一的例外是西部地区的贵州省公益诉讼案件却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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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保社会组织只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只能在试点地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所以从整体上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远远多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数量。在公益诉讼的类型方面,水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远超其他方面环境问题的案件,这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水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较易认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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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简版报告】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 简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