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召开,《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二审。与一审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细化了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各自的责任。
谁治理:单位第一责任政府“兜底”
土壤治理修复过程漫长且复杂,大量资金投入是其中无法回避的瓶颈难题。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笔钱该由谁出?谁是土壤污染与修复的责任主体?
对此,提交一审的修订草案规定: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污染发生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也就是说,谁污染、谁治理、谁埋单,单位、个人是第一责任人。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如果企业倒闭,怎么办?此外,一些多经流转的历史存量地块多为责任主体不明,怎么办?
对此,修订案草案修改稿根据国务院于上月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政府应该实行“兜底”责任,增加规定,“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针对不履行修复责任的行为,条例草案规定,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加强农业用地防治源头保障“舌尖上安全”
除了工业排污,农业生产活动也是土壤污染的主要方面之一。污水灌溉,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以及畜禽养殖不当,导致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作为农产品质量的生态基础,农业用地的污染防治对于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此,条例草案强化了相关措施,从多方面提出农业污染防治要求:
本市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用于农业生产。
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并增加规定:市环保、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原标题:沪环保条例提交二审 加强耕地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