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河南洛阳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洛阳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实施方案,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2016年10月底前,全市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洛阳市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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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蓝天工程 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附项目表)

2016-07-15 08:24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河南洛阳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洛阳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实施方案,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2016年10月底前,全市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洛阳市2016年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治理任务表

 

洛阳市2016年非电企业工业废气治理任务表

洛阳市2016年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任务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6月7日

洛阳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27号),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党委和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城市区露天烧烤治理为重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形成党委政府统揽、部门协同推进、企业主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全面完成省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确保空气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加快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目标值为106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为68微克/立方米,城市区优良天数达到200天以上,县(市)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燃料及能源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设施。全市域禁止审批常规燃煤火电项目和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在城市区、县城区、产业集聚区、旅游景点和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设施,严格控制在其他区域新建燃煤设施;禁止在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新建燃煤设施,禁止在城市区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

2.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积极发展分散式风电,优化电力装机结构,努力提高可再生及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占全市总发电装机容量比重。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电热进城”计划。加快实施城市新的供热规划,同步完善区域管网,实现电热进城供暖。2016年10月底前,东线工程建成投运,瀍河、老城片区完成区域管网改造,偃师电热进城供暖;洛龙片区完成管网改造,华能热电开始供暖;北线工程开工建设,确保2018年采暖期前具备供热条件。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相关城市区人民政府

4.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园区集中供热实施计划和现有分散燃煤锅炉淘汰替代方案;全市17个产业集聚区拆除分散式燃煤设施,优先利用电厂热源;无电厂热源的,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实现“一区一热源”,园区入驻企业集中供热。栾川县、嵩县和洛宁县3个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拆除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注销手续、不再复用”的标准,10月底前拆除城市区燃煤锅炉。在确保完成省定任务的基础上,将伊滨区、吉利区、涧西区、洛龙区、汝阳县、新安县等县(区)作为重点,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各县(市)城区拆除集中供热或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逐步淘汰集中供热锅炉。制定专项方案,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建设进度,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逐步停运,作为调峰热源实施“煤改气”或直接拆除。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7.控制煤炭消耗总量。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电气化”工程等手段,降低煤炭消耗总量。2016年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3000万吨以内(其中:社会生活用煤控制在500万吨以内)。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控制劣质燃煤。城市区禁止销售、储存硫分≥1%、灰分≥25%的燃煤。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加强禁燃区管理。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的意见》(洛政〔2015〕55号),全面加强禁燃区环境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

10.开展煤质监测。每个季度对重点用煤企业、大型煤炭营销企业的煤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同时通报市环保、工商、煤炭部门,依法查处生产(加工)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加强煤炭市场监管。监督煤炭营销企业销售符合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煤炭,依法查处流通销售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开展煤炭洗选加工。组织煤炭开采企业实施煤炭洗选加工,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协调解决行业内部煤炭企业分级管理问题,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和擅自开采禁采煤种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加强煤炭粉尘防治。型煤加工作业必须在室内实施,杜绝露天型煤加工作业;城市区不再新建储煤场,已有的要实施搬迁;煤炭营销企业的储煤场、煤渣煤灰堆场应优先建设煤仓煤库,实现储煤、用煤封闭作业,不能建设煤仓煤库的,必须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表面采用防尘网覆盖;建设运煤车辆自动冲洗设施;依法查处不落实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加强工业煤质监管。监督重点用煤企业使用符合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煤质;督促火电企业、焦化企业常态化储备满足10天需求的优质燃煤;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期间,使用含硫量低于0.7%的优质低硫煤;依法查处使用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5.保障成品油市场供给。全面执行汽(柴)油国IV标准,保障成品油质量,查处黑加油站(点),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油渠道进行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加强成品油质量检测。开展油品质量检验,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成品油质量抽检,严查生产劣质油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查处销售环节无照经营、擅自兑制油品、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以及掺假使假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按照《河南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豫发改能源〔2015〕1497号)要求,2016年10月底前,全市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工业污染防治

1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制定“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城市产业结构。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抓好产能过剩行业调控。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的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焦炭、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矿产采选行业新增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推进城市区工业企业有序搬迁。推进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搬迁,通过搬迁淘汰污染工艺和生产线,实现产业和技术升级,提高清洁化生产程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相关城市区人民政府

22.持续开展工业废气治理。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灰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砖瓦、炼焦、无机化学、选矿、金属制品、棕刚玉等行业实施工业废气治理。石油行业、机械制造业、包装印刷业实施有机废气治理或改用水性涂料,减少无组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3.实施工业堆场粉尘治理。工业企业煤场、灰场、渣场、料场等散流体堆放场落实进仓进库、围挡覆盖、洒水喷淋、密闭输送等防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机动车污染防治

24.加强机动车排气监测。2016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90%以上;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查和集中停放地排气抽测。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制定黄标车淘汰专项工作方案,确保2016年8月底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开展营运柴油黄标车“黄改绿”试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柴油黄标车治理改造试点经验,完成省环保厅安排的营运柴油黄标车“黄改绿”试点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27.严格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监管。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59号)有关要求,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管理,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即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加强机动车行驶管控。加强高污染车辆的查处,排气不达标(无绿标)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违反规定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排气检测不达标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治理机制。建立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不达标的,三部门联合下达禁行维修复检通知书,要求1个月内完成治理通过复检。环保部门负责排气检测,出具检测结果;交通部门负责督促营运车辆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公安部门负责现场交通调度,提出禁行要求,并将超标车辆录入机动车信息系统。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30.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研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制定管理措施,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发展快捷环保城市公交。结合城市道路改造,主干道逐步实施公交专道行驶、优先通行,通过提高公交承运率降低社会车辆出行率,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2016年新购置清洁能源公交车210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

(四)扬尘污染防治

32.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严格落实《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4〕83号),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必须落实“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市政施工禁止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使用高污染燃料、搅拌石灰土。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豫交文〔2015〕239号)要求,全面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措施,实行分段做法、择时作业和湿法作业,严查在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专线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两侧交通管控区域内肆意焚烧垃圾、落叶的违法行为,对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扬尘实施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裸露土方扬尘防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对市区内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裸露土地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裸露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5.矿产开采扬尘防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吸尘钻孔、封闭破碎、带水作业、防尘装卸、密闭运输、洒水保洁、及时绿化的要求,对开采、运输、尾矿库以及整个矿区局部环境的扬尘实施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36.河渠施工扬尘防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强化水利、景观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分段作业、封闭施工、密闭运输、洒水降尘、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护岸绿化等防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7.园林绿化扬尘防治。制定洛阳市园林绿化扬尘防治规定和有关工作方案,全面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城市园林绿化扬尘实施整治。

牵头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8.加强散流体运输监管。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按照分区划片、联合执法、各负其责、责任倒查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开展城管、公安、交通三部门联动执法,对超载超速、未采取密闭措施、无“三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通行证)运输、无牌套牌等具有违法行为的散流体车辆依法查处,减少散流体车辆运输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

39.城市区混凝土搅拌站整治。按照《2014—2016年城市区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治理计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达到生产密闭作业、除尘设施完善、地面全部硬化、物料围挡覆盖、物料密闭传输、冲洗设施健全的目标要求。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相关城市区人民政府

40.提高道路保洁能力。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建设“大小兼备、高中低适配”的城市保洁体系,开展城市主干道智能化保洁清扫提升工程。学习“中卫经验”,开展“以克论净”活动;贯彻落实“双十标准”,机械化作业道路单位平方米内灰尘不超过10克,废弃物产生至消失时间不超过10分钟;督促各区完成机械化作业车辆购置任务。

牵头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农业和社会生活污染防治

41.规范管理露天烧烤。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露天烧烤整治专项行动,推广使用具有油烟回收净化功能的专用烧烤工具,鼓励使用清洁燃料,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取缔车载式流动烧烤。加强露天烧烤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双管制、双处罚”。

牵头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

42.实施餐饮油烟治理

(1)建设餐饮油烟在线监控云管理平台,推广使用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对餐饮油烟排放实施在线监控,建立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机制,排放数据实时传送云管理监控平台。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划定的规模标准,城市区大型餐馆(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250个以上或6个灶头以上)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设施除污率≥85%,油烟排放浓度≤2mg/Nm3。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取缔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活动。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

43.开展汽车维修行业综合治理。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对喷涂工艺废气实施治理,建设喷涂工艺废气收集净化设施,或者改造喷涂设施,改用水性涂料和油漆,解决废气无组织排放问题。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4.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管理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严防“禁烧期”严管、“禁烧期”过后放松的现象,常态化抓好秸秆禁烧“后督查”管理。

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5.加强城市垃圾、落叶和废弃物管理。建立城市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依法查处肆意焚烧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6.加强环境敏感区域环境整治。加强对大气环境重点敏感区域的城市保洁和洒水降尘,对城市社会生活污染实施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乡住房建设委、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

四、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谋划组织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承办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分散式燃煤锅炉拆改、油气回收治理等重点工作,建设大气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环境监测;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法律授权查处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和项目准入,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实施控制,对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实施清理,查处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政策禁止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根据要求监督火电行业执行限产限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向市大气办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工业技术改造和升级,重污染天气时根据要求监督非电力工业企业执行限产限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向市大气办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含拆迁、市政施工),组织实施水泥搅拌站粉尘整治、城市供热规划工程建设和供热管网改造,查处未按规定落实防尘防撒措施的违法行为,取缔擅自在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向市大气办报告建筑扬尘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保洁,规范管理占道露天烧烤食品,监督管理城市区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散流体运输车辆沿途抛撒等违法行为;向市大气办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养护扬尘、道路运输扬尘、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落实防尘措施、散流体运输车辆落实密闭措施,组织开展汽油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城市公交车清洁化改造,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含4S店和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危险废物、船舶燃油质量、高速公路建筑区域内焚烧秸秆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超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气治理,查处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和船舶使用不合格燃油等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向市大气办报告公路建设养护扬尘和道路运输扬尘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整治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市水务局主管的工程),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向市大气办报告河道整治扬尘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园林局负责城市绿化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查处养护作业中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向市大气办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内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裸露土方的扬尘污染控制,依法查处矿山私挖滥采等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对已闭库、已闭坑和露天采矿等损毁土地的实施复垦,对损毁的森林植被进行生态修复;向市大气办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道路行驶管理,执行黄标车及老旧车强制报废制度,对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市区散流体货物运输抛撒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工作,查处超标机动车违规行驶、擅自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等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根据要求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向市大气办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委农工委负责秸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向市大气办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环节质量检验和管理,查处进口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的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查处进口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煤和石油焦、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和产品、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的违法行为;查处进口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向市大气办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煤炭局负责煤炭开采和加工粉尘污染防治,合理规划储煤场地,监督煤炭开采和加工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推进煤炭洗选,查处不按规定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和擅自开采禁采煤种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根据要求监督煤炭开采和加工企业执行限产限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向市大气办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执行国家燃油标准,供给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柴油,查处黑加油站点,对老旧车回收拆解实施监督管理;向市大气办报告油品供给监管情况。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煤质、燃油、产品和锅炉质量检验,向市煤炭、商务、工商、环保部门通报有关煤质、油品状况;查处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油(含燃油添加剂)和产品,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锅炉的违法行为;向市大气办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市工商管理局负责流通和销售环节煤质、油品、机动车和其他产品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油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其他产品的违法行为;向市大气办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淘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督查公车落实限行措施;向市大气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组织火葬场实施遗体火化、遗物焚烧废气治理,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营;向市大气办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

市审计局负责按照省、市政府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下达的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对各县(市、区)和有关市直单位进行绩效审计,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分工,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切实转变作风,加强协调联动,狠抓督促落实,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治污减排责任,自觉实施治污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督导工作,按照“五个具体”(目标任务具体、项目内容具体、完成时限具体、措施要求具体、责任对象具体)和“三个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工作推进到位、督查考核到位)的要求,层层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涉及民生的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及“黄改绿”、露天烧烤治理、污染设施提升改造、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治理、大气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有效利用。

(四)严格督导考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蓝天工程进展和主要工作推进情况实施督查考核。督查考核实行月调度、季检查、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对阶段性工作任务,要按时间节点进行重点考核。建立全市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市属主要媒体公布空气质量排名靠前、靠后的县(市、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36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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