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前言前两期讲了水和气相关的环保类行政处罚要点,本期为各位带来的是固体废物之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之所以把本篇放在第三篇,不是因为它不重要,而是因为其中涉及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稍不留神就会由行政处罚转变为刑事犯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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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2016-07-15 13:35 来源: 新法治 作者: 张晨可

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前言

前两期讲了“水”和“气”相关的环保类行政处罚要点,本期为各位带来的是固体废物之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

之所以把本篇放在第三篇,不是因为它不重要,而是因为其中涉及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稍不留神就会由行政处罚转变为刑事犯罪,笔者一直在纠结要不要为大家解读刑事犯罪相关内容,因为一旦解读,就停不下来了!

直到有一天跟某朋友聊天,她说“晚什么安,我巴不得你想我到夜不能寐”(不要在意是不是真的

),我联想到企业主夜不能寐有时并不纠结于经济收益的多寡,而在于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没有“思念”自己,于是,我决定把刑事犯罪相关内容也掺杂进来,为的,就是您的安睡

《固废法》必备知识

《固废法》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字体小就别看了,这些文字没有一定专业背景和实务经验看一万年也没啥用,不如看这里:

1、固体废物:这是一个总称,指没有利用价值或者虽然有利用价值但已经被扔掉的东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置于容器中的气体也属于固体废物。

2、工业固体废物: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这个挺好理解,列举几个请企业主感受下自家企业有没有类似的垃圾:高炉渣、钢渣、赤泥、有色金属渣、煤渣、硫酸渣等除了人渣以外的各种工业渣。

3、生活垃圾:也挺好理解的,大家翻翻自家垃圾桶就行,那些基本上都属于生活垃圾。

4、危险废物:

终于解释到危险废物了,其实最想解释的是这玩意儿。

我国对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里写着的,就是危险废物,没写在里面的,一般来说就不是。

当然,《名录》里也不单有固体危险废物,还有液体的。最新版的《名录》是2016年6月21日生效的,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117种(原来也就362种),整整增加了近三分之一!

估计有很多童鞋懒得看或者懒得看或者懒得看,其实危险废物必须满足以下几大特点之一: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如果贵企业有上述特性的废物产生,可以对照下是否属于《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延伸阅读: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固废法》常见处罚类型

随意处置

《固废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行为:处理(从收集到最后扔掉)过程中,没有采取防止固体废物到外环境的措施(这里的措施又要提到环评了,疑惑的爷请看前本微信公众号《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罚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10万

简单说几句:诚然,环保部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固体废物的处罚还是不多的,原因在于如果只是普通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生活垃圾,企业处理所需要的费用往往不大,因此大部分企业都能够遵法守法,但企业不好好处理的往往是危险废物,而一旦是危险废物,就非常容易触及刑事犯罪,非环保部门的管辖范围

危险废物相关

给大家看下《固废法》的章节标题大家感受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感受到了吗?整~部《固废法》,满打满算,即使把没啥实际内容的附则这一章也算进来,一共也就六章,而危险废物就占了整整一章!

实际上单看危险废物所占整部法律的篇幅就知道国家对危险废物处理的要求之严,如果您还是感受不到,随便列几个关于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请您感受下: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节选):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没错,连没放危废标志也要罚!连转移联单不好好填也要罚!连没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也要罚!

其它的诸如非法处置、危废旅客混运、未做防漏措施等等等等,您觉得属不属于罚的范围呢?

至于罚什么,1至10万、2至20万、危废排污费1至3倍罚款都有可能,当然,还有免费吃牢饭的机会(详见下述)

延伸阅读: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污染环境罪

《刑法》条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觉得法条生涩难懂请看过来

要构成刑法里的污染环境罪是有严重程度要求的,即严重污染环境,两高司法解释对什么叫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了列举说明,共计十三种具体类型和一个兜底性的“其它”,其中关于危险废物的主要是量的要求。简言之,排放、倾倒、处置三吨(含)以上危险废物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解释》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该条解释说的是如果明知(假装不知道不叫明知,别傻,检察人员都是高手,弄不过他们的,即使是没有认真审查对方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就交予处理的行为也叫明知)对方没有经营资格而将危险废物交予处理,严重污染环境的,也构成污染环境罪,当然,这种情况下受委托人也构成污染环境罪。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乖乖听环评(继续安利《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的,保您安康呀!

以上就是对固体废物...噢不对,是危险废物...哎不对,应该是污染环境罪...好像也不对...总之是对很多与您息息相关的东西的解读,有兴趣下期继续high

延伸阅读: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原标题: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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