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陕西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陕环发〔2016〕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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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

2016-10-09 10:03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陕西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陕环发〔2016〕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县、府谷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陕政发〔2016〕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8日

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

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陕政发〔2016〕5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滥采乱挖乱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矿山企业绿色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有效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保生态,治污染”专项行动,到2020年底,矿山企业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粉尘、废水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和废渣得到有效处置,利用率达6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全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企业逐步依法退出;对不符合环保审批,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秦岭北麓、渭北“旱腰带”非法采石业破坏生态环境以及秦巴山区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根治。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台账。开展矿山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矿山企业数量、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生态恢复、固废处理处置等情况,建立健全管理清单和台账,夯实整治工作基础。(设区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设区市含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以下同)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改、扩建矿山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矿区及周围造林绿化制度,对达不到环境规范要求的矿山开发、选矿及废渣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按“三同时”要求落实环保设施的矿山开发、选矿及废渣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和限期整改,切实把住把牢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关口。(设区市环境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新、改、扩建矿山项目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按“三同时”要求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矿山勘探、开发、选矿及废渣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停产治理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实现对人为水土流失行为的有效控制,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设区市、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四)依法关闭取缔违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治理后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严重超量开采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限期予以关闭。对纳入关闭的矿山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吊销其各类许可证及执照;对秦岭北麓和渭北“旱腰带”非法采石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开展联合执法,确保实现“三年减一半,五年大变样”的总体目标。(设区市、县级政府负责)

(五)严格企业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依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督促市县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煤矿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设区市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煤炭生产安全监督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六)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全省矿山环境变化和涉重金属选矿企业选矿产生的含尾矿废水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严格执行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严格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严格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植树种草,恢复植被。(设区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强化河道采砂监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设区市、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

(八)源头控制扬尘污染。针对矿山开采、破碎、生产、堆放及装卸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对破碎加工工段实行封闭式生产,对扬尘点安装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对成品堆放区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安装喷淋抑尘设施,完善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逐步建设封闭式料库,减少料堆扬尘;废渣、废料需集中规范堆存,修建挡土墙,并配置有效抑尘措施;矿区道路全程硬化,设立车辆进出冲洗装置,加强运输道路的洒水和保洁,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抛洒行为,有效治理矿区道路扬尘。(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严格控制矿山废水污染。产生废石(废渣)的矿山开发、选矿及废渣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建设规范的堆场,对矿坑废水、选矿废水、堆场淋溶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进行全收集、全处理。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存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采取防腐、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推进秦巴山区人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厉查处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石)等资源开发活动。开展秦巴山区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以贵金属、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矿采、选、冶行业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全指标监督性监测,强制企业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测设施,全面落实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重金属重点区域、汉丹江流域重金属防控预警应急监测体系,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大力整治不规范排渣、弃石行为,严肃查处重金属、氰化物、氟化物等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加大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修复力度,严防水污染事件发生。(设区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监管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恢复治理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矿山企业实施的责任机制。定期开展督查,严格生态环境执法与监督,实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零排放,打造一批绿色环保、具有生态文明示范效应的矿山企业。(设区市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煤炭生产安全监督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四、阶段划分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16年12月底前)

1.开展涉矿企业环境专项治理调查。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现状调查,掌握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名单及环保手续、环保措施、环境风险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等基本情况,编制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

2.开展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的排查工作。重点对秦岭采矿(石)等资源开发类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开展矿山企业尾矿库隐患排查。推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环境风险评估及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杜绝集中排放超标尾矿水行为。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

1.分类统计相关资料。统计辖区内矿山企业的数量、产能、分布、证照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等,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要向社会公布。(2017年1月至12月)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使用林地许可制度和环保、水土保持等“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勘查以探代采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取缔或恢复原状;环保、水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2017年1月至12月)

3.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制定秦巴山区重金属污染治理规划,推进金属矿企业采选、冶炼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力度,企业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摸清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山数量及性质,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2017年1月至12月)

4.开展矿山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企业应当相关证照、审批文件齐全。如存在手续不全、越界开采、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安全隐患,要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公开曝光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保留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除尘抑尘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重金属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建立重金属重点区域、汉丹江流域重金属防控预警应急监测体系,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2018年1月至12月)

5.严控矿山废水污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企业对产生的矿坑废水、选矿废水、堆场淋溶水和尾矿库废水等,要进行全收集、全处理,循环利用不外排。加强对企业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2018年1月至12月)

6.落实矿山恢复治理方案。企业编制矿山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各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对企业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恢复治理到位。(2018年1月至12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巩固和提高整治工作成效,确保不出现反弹。全面修复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县(区)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目标要求,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总结验收情况于2020年10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自2020年11月开始,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地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履行矿产开发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顾矿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而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细化清理整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取得实效。省环保厅牵头组成督查组不定期明察暗访,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体、环保牵头、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保生态治污染”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完成时限,夯实责任,狠抓落实,形成整治合力,确保任务完成。

(三)依法整治,严格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企业履行清理整治主体责任,强化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措施,严格落实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上线处罚和严格追究“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依据工作任务,将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列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施严格的年度考核。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整治工作中的典型案件和经验,适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矿权人依法办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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