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黄冈开始了司法审判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模式的尝试。
《意见》指出,在环境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按照《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需移送公安机关的,或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和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及时依法批准逮捕、提起诉讼,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要依法及时审理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各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审慎审理环境执法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受理非诉行政执法审查案件,加大环境保护案件执行力度。对审理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反馈至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发现的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对做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案件,认为应当依法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移送环保部门处理。
《意见》对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建立联动执法保障机制等都提出了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这将有助于发挥各相关职能和执法手段,加大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延伸阅读:
各地执法练兵初具规模 六大特点助力环境监管
原标题:四部门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