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近日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明确。这一指标体系由7个指标构成,包括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原生垃圾零填埋、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占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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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孟清:垃圾处理评价应增加两个指标

2016-11-30 09:53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熊孟清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近日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明确。这一指标体系由7个指标构成,包括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原生垃圾“零填埋”、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和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后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城镇比例。

这一指标体系可以明确引导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资源回收利用和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但在笔者看来,这一指标体系在完备性、综合性、动态性和适用性方面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不能反映处理设施能力是否满足处理需求和处理设施配置是否优化。

这7个指标中与生活垃圾处理需求相关的指标是“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但因垃圾填埋场也属于无害化处理设施,而填埋场的接收能力具有弹性,只要今天还有库容,再多垃圾也能接收,但明天没有了库容,便不能再接收,因此,“无害化处理能力”今天达标了,却不能说明垃圾处理能力满足明天垃圾处理的需求,可能恰恰相反,此时此刻就处于“垃圾围城”的严峻局面。此外,这个指标体系不能反映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土地使用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让人无法判断处理设施建设的整体情况和是否是适合当地的最佳配置。

笔者建议,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应引进生活垃圾处理满足度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置离散度两个指标。

一是引进生活垃圾处理满足度,用于衡量处理设施是否满足垃圾处理需求。生活垃圾处理满足度是现有设施的处理能力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垃圾处理需求的满足程度。未来一段时间可根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平均工期而定。此外,计算现有填埋设施的处理能力时应假定现有填埋库容满足未来一段时间的使用,即用现有库容所能消纳的垃圾量除以未来时间天数来计算。垃圾处理设施能力要能满足未来一段时间内垃圾处理需求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规划指标“生活垃圾处理满足度”应大于或等于1。

二是引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置离散度,用于判断垃圾处理方式、处理能力等配置的优化程度。因条件不同,不同地区对资源回收利用、能量回收利用和填埋处置设施的优化配置也不同。规划时,应先在一定准则下计算出当地垃圾处理设施的优化配置,如在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节约土地、节约资金和社会满意度6个准则下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处理设施的优化配置,再确定处理设施的配置与优化配置的偏离程度,即垃圾处理设施配置离散度。垃圾处理设施配置离散度越小,说明设施配置越接近优化配置,也说明垃圾处理越适用于当地情况。

如某市平均建设周期为3年,现在的垃圾处理量为1.80万吨/日,垃圾处理量年均增速为6%,则3年后垃圾处理量将达2.14万吨/日;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力为6372吨/日(35.4%),焚烧处理能力3000吨/日(16.7%),生化处理能力200吨/日(1.1%),现有填埋库容可消纳垃圾500万吨,折算到3年的处理能力为4566吨/日,其他处理设施能力为零,则此市总的现有设施处理能力为14138吨/日;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出此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和填埋处置的优化配置分别为0.3238、0.4970、0.1130和0.0662。可计算出该市的垃圾处理满足度和处理设施配置离散度分别为0.66和212.3%(标准差/平均权重)。此市垃圾处理满足度小于1,说明此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不足。垃圾处理设施配置离散度大至212.3%,说明设施配置极不合理,处理方式极不协调。

生活垃圾处理满足度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置离散度两个指标能够综合、动态地反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而且可测算,具有适用性,可弥补现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不足。

原标题:垃圾处理评价应增加两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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