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等。新的《解释》正是基于此背景,在2013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之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新的《解释》共包括18个条文,主要涉及10个方面的内容。以下为10大内容的新旧对比:
(一)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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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新司法解释新在哪?
(二)明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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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


(四)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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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

(六)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七)明确了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定性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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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明确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九)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

(十)明确了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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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10大内容新旧对比(附司法解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