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7年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7年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完成水环境治理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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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7年实施方案(附项目)

2017-07-11 10:0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7年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7年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完成水环境治理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剿灭劣V类水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浙治水办发〔2017〕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16〕148号)、《杭州市劣Ⅴ类水剿灭行动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7〕15号)和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7年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河长制为抓手,聚焦全面消劣,深入实施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完成省下达任务,细化落实补齐水环境短板,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到2017年,13个国家“水十条”地表水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保持在92.3%以上,18个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保持在66.7%以上,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标率保持在86.7%以上,全市消除劣Ⅴ类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达标。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

1.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对全市河流开展全流域排查,包括农村池塘、沟渠、山塘水库、小溪流及城市内河、排渠等小微水体,做到排查无盲区、全覆盖,明确全市劣Ⅴ类水体清单。根据《杭州市劣Ⅴ类水剿灭行动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7〕15号)要求,全市劣Ⅴ类水质断面要制定“一点一方案”、劣Ⅴ类水体要制定“一河一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项目表、时间表、责任表,并在媒体上公示,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紧扣“截、清、治、修”四个环节,协同推进截污纳管、河道清淤、工业整治、农业农村面源治理、排污口整治、生态配水与修复等六大工程,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在消灭存量的同时确保不新出现劣Ⅴ类水体。

牵头单位:市治水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农办、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全面落实《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完成2016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切实清理饮用水源周边污染源和跨界污染问题,继续推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实施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和短信提示。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一源一策”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划定日供水规模在二百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工程,完成农村水厂(站)净水设施或管网提升改造项目,农村生活饮用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监测合格率较上年提升10%。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卫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编制实施钱塘江、苕溪、运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计划。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园文局(市运河综保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根据《青山湖及环湖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推进青山湖及环湖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地表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总磷、总氮浓度下降,水体营养状态逐渐好转,巩固提高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水平,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面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环境监管体系。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环保局,实施单位:临安市政府。

6.千岛湖继续做好全国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施2017-2020年新一轮千岛湖保护工程。千岛湖流域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安全评估。推进南山、城西、坪山污水处理厂扩容和提标改造。建成大墅污水处理厂、启动桥北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丰茂、羡山区块截污纳管项目。实施90处无动力设施提升到有动力设施和3000平方米人工湿地建设工程。加大景区、景点、船舶、酒店等污水统一收集处置监管,实施沿湖库湾清污整治行动。实施缫丝、畜禽等五大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整治。加大沿湖区域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统防统治力度,限制临湖区域农业开发,临湖100米内土地和坡度大于25度的丘陵保持天然植被覆盖,减少水土氮磷流失入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实施单位:淳安县政府。

7.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分水江、湘湖、喜庵港等良好水体启动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编制,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加强蓝藻防控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8.根据《杭州市顾家桥断面水体达标方案》和《杭州市浦阳江出口断面水体达标方案》,通过针对性的治理对策并实施一系列重点工程,使河道环境面貌明显改善,水质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确保2017年顾家桥和浦阳江出口断面各项污染物指标稳定达到III类水标准。启动新开河、新塘河联通工程。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钱江新城管委会、江干区政府、萧山区政府。

9.严格执行垃圾河、黑河、臭河复查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巩固提升“清三河”整治成果。全面推进“污水零直排”2.0版工作。到2017年年底,完成9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整治(分别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江工业园区、江东工业园区、桐庐经济开发区、淳安经济开发区、建德经济开发区、临安经济开发区);开展5个城市居住小区生活污水零直排整治(分别为上城区近江苑、下城区水印康庭、江干区采荷一区、拱墅区大关东九苑、西湖区莲花东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建委、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10.完成10条生态示范河道创建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11.全面实施农村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加强溪、沟、渠、池水环境治理及水面长效保洁管理,完成农村河道综合整治215公里。加大引配水力度,全市配水量达30亿立方米,提高交接断面水质。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12.科学开展河道清淤,优先安排平原河网地区劣Ⅴ类水体清淤工程,2017年全市合计清淤867.5万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13.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管理,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准和标示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一律封堵;对污水直排口,一律就近纳管或采取临时截污措施;对雨污混排口,一律限期整改。2017年完成入河排放口设置审核认定任务35960个。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14.深入实施杭州湾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重点加强近海陆域排放口达标排放工作,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2017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摸底排查工作,制定非法与设置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超标入海河流、溪闸超标污染物浓度不同程度下降或达到功能区水质类别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江干区政府、萧山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

15.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16.加快建设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17.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和防渗处理工作,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消防局,实施单位:中石油杭州分公司、中石化杭州分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18.加强对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海湾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至2017年年底,完成20个湿地生态修复工程。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19.继续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效益”的理念,以保护和修复渔业资源、改善江河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持续开展大规模增殖放流行动,增殖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助力“五水共治”,实现渔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10630万尾。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20.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开展专项整治。大力开展水洗定型、造纸、缫丝纺织、印刷线路板、农副食品加工等地方特色重点行业整治提升,2017年完成整治50家,培育环保领跑示范企业5家(分别为萧山区达利(中国)有限公司、建德市雅鼎镀业有限公司、大江东圣山科纺有限公司、富阳区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临安市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全省“四无”企业(作坊)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深化“腾笼换鸟”,以无证经营、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等“四无”企业(作坊)为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100家,关停和整治存在问题的“低小散”块状行业企业(作坊)400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1.提升萧山印染行业、富阳造纸行业工业重复用水率,确保到2017年年底在2015年废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8%废水量,力争削减10%。其它地区印染、造纸、化工行业确保到2017年年底在2015年废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6%废水量,力争削减8%。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2.2017年启动新一轮重污染行业兼并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其中绕城以内所有未进入大型工业园区的印染、造纸、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腾笼换鸟,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到2020年年底,全市所有电镀企业必须纳入电镀集中加工点,且电镀企业规模与当地主导产业相配套(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本厂配套的现有电镀车间除外)。

有序推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关停转迁,2017年年底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和杭州茂宇电子化学有限公司关停转迁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浙江禾田化工有限公司、国际香精香料(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生产基地和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停转迁工作;2021年年底前完成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关停转迁。

启动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现有化工企业逐步实施结构调整,核心区2017年年底前关停所有非规上化工企业,2020年年底前关停所有规上化工企业;中心区2018年年底前关停所有非规上化工企业,2021年年底前关停所有规上化工企业;临江园区及外六工段化工园区,2018年年底前对所有化工企业开展一轮整治,2019年年底前关停所有外六工段非规上化工企业(除危废处置单位);其余区域2018年底前对所有化工企业开展一轮整治,取消非规上企业化学反应类工艺,2019年年底前关停所有化学反应类(除危废处置单位)及环境污染较大或未按时完成整治的非规上化工企业;启动部队区块23家化工企业关停转迁工作,2021年前全面完成。

萧山区通过实施关停转迁和兼并重组等措施,到2021年左右印染企业数量由33家减少至19家;实施萧山区空港经济区、红山农场等区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逐步取消化学合成工艺,2020年前全面完成。

余杭区编制、实施印染行业关停工作方案,2020年年底前关停一半以上印染企业。

启动富阳区江南区块新城建设,逐步腾退江南新城范围内的工业企业,2017年完成新城建设规划和工业企业腾退方案的编制并启动实施,五年内实现江南区块造纸、化工等相关产业全部腾退,2018年腾退20%、2019年腾退20%、2020年腾退30%,2021年全部腾退。

启动临安苕溪上游化工企业(含化学合成工艺)关停转迁,2021年年底前,完成临安苕溪上游化工企业关停转迁。

启动建德化工企业关停转迁,同时针对化工企业中敏感性产品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到2019年年底,除大洋园区、马目园区外的化工企业完成关停转迁。

通过新一轮重污染行业兼并重组和产品结构调整到2020年年底萧山印染行业废水排放量在2015年废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25%废水量;富阳造纸行业废水排放量在2015年废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60%废水量;建德化工行业废水排放量在2015年废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20%废水量;其它地区印染、造纸、化工行业废水排放量在2015年废水排放量基础上削减10%废水量,力争削减15%。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3.集中治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工业集聚区内所有工业企业产生污水全部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做到污水零直排。到2017年,所有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通过验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推行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24.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三个率”(即污水处理率、运行负荷率、达标排放率),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2017年完成富阳市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临安污水处理二厂一期工程、淳安坪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加快推进七格污水处理厂四期一期工程。完成钱江污水处理厂四期立项、土地审批等前期,开工建设临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完成塘栖污水处理厂、崇贤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并全面投运。临平污水处理厂完成主体工程。加快城西污水处理厂东线进厂管和三污系统3-2泵站改造工作。启动之江污水处理厂。全年计划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万立方米/日。到2017年年底,杭州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市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2%。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至75%以上。环境敏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结合中水回用逐步实施地表水Ⅳ类水质排放(总氮除外)提标改造。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着力解决污水管网渗漏、破损、错接、混接等突出问题。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5.制定截污纳管、雨污分流、大市政配套建设2017年行动方案。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全覆盖,消除截污纳管盲点。加强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开展居住小区阳台排水管等的改造,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全面启动“三渠四河”截污纳管、雨污分流工作。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2017年全市新增城镇污水配套管网267.3公里。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6.继续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7年年底前完成萧山区4000吨/日污泥处理工程项目;2017年年底前,要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

牵头单位: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7.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8.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不断完善线下网格化巡查与线上智能化防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保留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精细化、标准化水平。到2017年年底,存栏50头以上养殖场全部纳入在线智能化防控并接入当地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9.加快养殖品种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养猪和家禽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水系统严格执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各区、县(市)按照农牧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废水净化工艺和综合利用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存栏量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对中等规模养殖场进行设施修复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到位。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0.组织开展存栏量50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工业化治理回头看,按照规范化整治要求进行评估,确保养殖场规模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所在区域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1.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明确水产养殖空间区域,严格控制水库、湖泊小网箱养殖规模,天然河道禁止网箱养殖。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池塘循环水和工业循环水养殖,减少尾水排放。深入推进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养殖塘生态化改造13393亩、稻鱼共生轮作2592亩。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2.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集成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肥药减量技术与模式,持续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其中,劣V类重点区域实行重点农田的氮磷监测,并针对性地加大肥药减量力度。2017年全市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25万亩、商品有机肥18万吨、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66万亩,实现化肥减量2700吨、农药减量101.9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3.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模式,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2017年完成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量421.1吨、处置量379.0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4.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全市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61个。对2016年及以前完成的项目,全面完成验收并及时运维到位。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和规划保留村全覆盖,农户受益率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办、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5.各区、县(市)均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率和达标排放率。

牵头单位: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6.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装置,提高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水平,确保建制村生活垃圾集中有效收集处置率达到96%以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30%。

牵头单位:市农办、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37.加快淘汰落后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编制相关清单;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形成港航(海事)、渔政、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处理。编制及发布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海上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8.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到2017年年底,完成方案建设内容。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加快垃圾和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39.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全市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0.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1.2017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2.推进全市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大幅提升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显著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17年,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3.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到2017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4.根据《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联节[2016]275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浙环发[2016]43号)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

45.全面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2017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8.07亿立方米以内。推进双百万节水灌溉工程,以农业“两区”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水平得到持续改善,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8万亩,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5。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6.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7.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耗水量控制在31m3以内。2017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年降低率≥5.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年降低率≥5%、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年降低率≥5%。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8.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推动星级宾馆、景区、度假区、学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等。实现全市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9.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17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1%以内。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0.按照引得进、流得动、排得出的要求,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打通断头河,逐步恢复坑塘、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持一定的水面率以及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分批研究确定主要江河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科学开展引配水工程。2017年实施生态调水18.7亿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八)严格执法监管

51.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2.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强化市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完善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市环保局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区、县(市)开展环境稽查。对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3.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杭州”网站予以公示,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4.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基本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县级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环境监测执法监管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区、县(市)环境监测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市环保局牵头站点建设、招标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管委会承担本区域内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完成“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网络和平整站房用地及基础)。市财政局对资金审批、采购方式、进口设备等内容予以审批确认。市、县两级规划、国土、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水自动监测站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规划许可、土地占用、水面施工、航道影响等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服务,在审批时开通绿色通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林水局、交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5.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6.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7.全面调查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状况,以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完善重点风险源清单。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制订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处置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九)全面深化“河长制”

58.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河长制部署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河长制配套机制。以河长制为抓手,进一步夯实治水责任,使各级河长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对劣Ⅴ类水质断面所在河道,建议由各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担任河长。各级河长是剿灭劣Ⅴ类水第一责任人,要领衔制定责任河湖工作方案、排出治理项目,报批后实施,并负责指导督促、跟踪落实,充分发挥排头兵作用。河长人事变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新任河长,并做好前后任河长的工作交接。加快河长向小河、小溪等小微水体延伸,进一步健全河道巡查员、网格员体系。加强河长办建设,市河长办与市治水办合署办公,区、县(市)参照执行,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乡镇河长办。完善各级河长牌设置以及例会、巡查、督查、通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河长巡河日志制度,督促各级河长全面落实“治、管、保”职责。大力推广河长制信息系统应用,完善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实现河长制信息系统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治水办,责任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深化“河长制”,确保完成各项年度工作任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进度要求、考核办法、保障措施。市级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化方案,并推动实施。

牵头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将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作为“五水共治”督查的必查内容。每年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各区、县(市)也要参照本方案,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至镇(乡、街道)、社区(村)和相关职能部门,并进行相应的考核。落实网格化管理,确保任务完成。

牵头单位:市考评办、市治水办、市级有关单位,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长效监管

强化环境执法,各级环保、建设、公安、城管、林水、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加大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遏制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科研的财政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吸纳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市财政设立劣Ⅴ类水剿灭行动奖励资金,对按期完成省控、市控、县控劣Ⅴ类水质断面剿灭任务的地区给予奖励。将重点流域断面改善、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保护等重大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作为各级财政支持的重点,同时积极整合包装水专项重大项目,参与中央资金的竞争。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实施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投身治水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营造全民治水、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杭报集团、文广集团,实施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7年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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