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环保厅印发《2017年新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2017年新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做好2017年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999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2017年新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按时报送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2017年新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999号),参照国家及自治区2017年度工作要点,为组织实施好2017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按照《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要求,选取“十一五”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展的222个基础点位和63个背景点位,共285个点位开展监测,详见附表1。各地州点位分布见表1。
二、监测内容
理化性质和无机项目测试须采集混合样品,有机项目测试采集表层单独样品(500ml棕色磨口玻璃瓶装满用专业封口膜密封,样品标签样式见《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中原始记录表格—土壤监测分册》)。混合样采样范围为20m×20m,按照对角线法采集5个分点样品。混合样以中心经纬度做距离校验,样品采集分点不做距离校验。每份样品采样量为不少于3kg。
(一)必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
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和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n]蒽和苯并[ghi]苝);
特征污染物:根据可能影响点位土壤环境质量的污染源分布,选择能够反映污染源所排放污染物中有代表的部分进行检测分析,比如油田附近的点位要监测分析石油类。
(二)选测项目
无机污染物:钒、锰、钴、硒。
三、分析方法
执行《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号),必测项目必须使用指定分析方法进行测试(见附表2)(多环芳烃测定优选标准方法)。特征污染物可自选方法,优先选择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监测时间及频次
7~10月,监测1次。其中,7~9月完成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和监测分析,10月完成数据分析和汇总报送。
五、结果评价
(一)评价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其中没有的评价标准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
(二)评价方法
执行《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号),分别采用土壤单项污染指数(Pip)和土壤综合污染指数(P综)进行评价分析。
六、质量保证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地州市监测站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监测全过程执行《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和监测方法中的有关要求,所有记录均应使用《质量体系文件》中统一的记录表格。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
内部质量控制执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每批样品不少于10%的质控样,若方法标准中要求的比例高于10%,以方法中要求为准。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实施外部质量控制,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实施精确度和准确度控制,覆盖承担监测任务的所有监测站和全部监测项目,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密码平行样测试及质控样品测试等。
国家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随机抽取5%(兼顾土壤类型和样品数量)的样品进行重新编码和比对测试,开展异地质量检查和抽测;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以及质控样品测试等,其中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比例不少于随机抽取样品数量的2%。
七、任务分工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工作方案的编制和监测数据汇总;负责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负责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州的土壤样品采集;负责部分国家质控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负责和田地区和克州的土壤样品制备及理化三项、重金属和有机项目分析测试工作;负责博州和吐鲁番地区有机项目的分析测试;负责编制新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报告和新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根据各地、州、市土壤监测能力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分工,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州、伊犁州、巴州、阿克苏地区负责本地区全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及必测、选测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另外,乌鲁木齐市还负责喀什地区土壤样品制备以及必测、选测项目的分析测试;克拉玛依市还负责阿勒泰地区有机项目的分析测试。阿勒泰地区、博州和吐鲁番市负责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及除有机污染物以外其它必测、选测项目的分析测试。各地州站负责本辖区内国家质控样品和省质控平行样的分析测试工作,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市、哈密市和和田地区各负责一个现场平行样的采集,统一在8月10日前邮寄至新疆环境监测总站。
具体分工详见表2。
八、结果报送
(一)报送时间
吐鲁番市于7月28日—8月2日期间、博州于8月7日—8月10日期间将有机分析样品送至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采样前需提前与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联系确定送样时间;阿勒泰地区7月15日—8月30日期间将有机分析样品送至克拉玛依市环境科研监测中心站,采样前需提前与克拉玛依市环境科研监测中心站联系确定送样时间;喀什地区7月25日—8月10日期间将有机分析样品送至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前需提前与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确定送样时间。
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在9月30日前将分析结果数据报送至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文件均命名为“2017+地/州/市名+土壤”(如2017乌鲁木齐土壤)。
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报告,质量管理报告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中“质量管理报告”内容编写,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于10月30日前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报送内容
1.监测记录及数据。各地州报送内容包括:土壤样品采集现场记录表、土壤样品运输记录表、土壤样品交接记录表、土壤样品分析的原始记录、土壤样品质控数据表、土壤监测交通干线信息调查表等表格原件,土壤样品数据报告单原件5份(加盖CMA章和单位公章)及土壤样品数据电子版(按规定模板填报)。
所有相关数据表格以《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中《原始记录表格——土壤监测分册》为准,请从新疆生态监测群(233609345)文件共享中下载。
2.监测电子资料。所有监测点位均需进行拍照记录,每个点位分别拍摄点位的GPS坐标照片,点位采样前、采样后照片各一张,点位周围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照片各一张,现场采样人员工作照一张,共计8张照片,照片按点位编号进行编码,后加字母Q表示采样前,字母H表示采样后,E代表东方向,S代表南方向,W代表西方向,N代表北方向,G代表工作照。所有监测点位需使用GPS记录航迹,并随照片一同报送。
3.土壤样品。凡是由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承担分析测试任务的样品报送要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有机样品必须为新鲜样品,采样完毕后7天内送至分析实验室完成前处理;无机样品必须风干混匀后过2mm尼龙筛,样品处理完成后及时报送至实验室。报送样品必须提前与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联系,确定具体的报送时间。
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将土壤无机样品进行留样以备复测,将每个采样点样品经粗磨过2mm筛后的风干土壤样品准备4瓶(500ml棕色磨口玻璃瓶装满密封,样品标签样式见《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中原始记录表格—土壤监测分册》),样品编号即为采样点编号,两瓶为土壤样品库样品,其中一份注明国家样品库样品,另一份注明省级样品库样品;另两瓶为测试样品,一瓶测试,一瓶留样备用。
九、注意事项
(一)所有用于分析的土壤样品在报送时必须专人报送,当面清点移交,并详细填写样品交接单,不得以快递、物流等形式报送土壤样品,所有以物流、快递报送的土壤样品一律拒收。所有报送样品必须满足时限要求。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承担的监测项目在采样前需提前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确定送样时间。
(二)对有机污染物或特征污染物超标的点位,由分析承担单位利用备样进行复测确认;仍然超标的由采样承担单位在超标点位附近100m范围进行50m*50m网格加密采样,并由分析承担单位进行相关超标有机污染物或特征污染物的分析测试,以确定超标范围。
(三)所有样点采样前,需联系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管理人员登陆“全国土壤监测信息平台”进行采样任务提交确认,现场使用“样品采集移动终端”进行现场数据录入和采样照片提交(除使用采样终端拍照外同时利用手机等设备再拍一份采样照片,以防后期数据审核)。详见《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
(四)土壤样品库样品(一份国家样品库样品,一份省级样品库样品)暂由各采样承担单位保管,待自治区土壤样品库有存贮能力后再统一送至自治区样品库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