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环保厅印发《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根据计划,黑龙江省2017年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计划实施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项目15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63项、氮氧化物治理项目53项、烟粉尘治理项目65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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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附项目)

2017-09-22 08:3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黑龙江省环保厅印发《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根据计划,黑龙江省2017年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计划实施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项目15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63项、氮氧化物治理项目53项、烟粉尘治理项目65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项目8项、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259项、储油库油气回收项目2项等。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函

发布日期:2017-07-27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管试点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7日

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2017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在确保PM10年均浓度较基准年下降5%的基础上,各市(地)全面实施PM2.5指标控制。哈尔滨市要确保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60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控制在29天以内;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七台河、鹤岗等城市稳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其它7个已达标城市要继续保持或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除颗粒物外,其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各市(地)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待国家要求下达后另行下达。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017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比例达到国家下达“十三五”目标的70%和40%,各市(地)排放总量要求另行下达。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燃煤质量,推进低质煤锅炉改造和小锅炉淘汰

1、严格控制燃煤总量和质量。各市(地)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各市(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各环节监管职责,严格管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到2017年年底,各市(地)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比2014年下降1.5个百分点以上。

2、确保完成小锅炉淘汰任务。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加快热网建设和改造完善,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热源、汽源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二)实施工业达标和深度治理,推行排污许可制

1、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企业,要抓紧做好超低排放改造各项前期工作,尽快组织实施。2017年计划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项目15项。

2、深化重点工业行业和燃煤锅炉达标治理。深化电力、供热、钢铁、水泥、石化、煤化工以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或实施升级改造,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确保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建设脱硝设施;在产钢铁烧结机和球团设备全部建设脱硫设施;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窑全部建设脱硝设施;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全部建设脱硫设施;浮法玻璃生产线建设脱硝设施;石化、焦化、煤化工企业,建设和改造硫磺回收装置,提高回收效率。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继续推进石化、化工、工业和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企业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7年,哈尔滨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1项,大庆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7项。2017年底,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4、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认真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分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钢铁、水泥、有色、石化、焦化、平板玻璃)排污许可证核发,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基本淘汰黄标车

1、基本淘汰黄标车。各市地要采取强力措施,加大淘汰黄标车力度,加快淘汰老旧车进程,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辖区内剩余黄标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全面开展车况好、残值高的柴油黄标车治理改造(“黄改绿”)工作。

2、严格管控机动车尾气排放。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处罚违反黄标车限行规定的、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放路检路查活动,会同质监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行动,开展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整治,强化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3、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和推广清洁能源汽车。2017年,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品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推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市交通管理。

4、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改造。加快实施省、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改造工作,争取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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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及项目

(四)强化大气污染面源整治和管控,加强城乡污染综合治理

1、扩大和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近郊、上风向和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地区应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控,确定在禁燃区管理中的燃料类别。

2、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扩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清理整顿综合市场内原煤散烧;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整治餐饮业污染,到2017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进县级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

3、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加大问责力度,严查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充分发挥一建立起的秸秆焚烧协同联动机制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秸秆焚烧管控。以用促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统筹考虑农村能源问题,大力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

(五)利用非供暖期有利条件,集中解决冬季易发的环境问题

1、开展燃煤质量专项督查。集中时间,采取企业自查、地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燃煤质量专项督查。全面核查锅炉燃煤情况,严格监管销售、购买、储存燃煤质量,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环节不符合质量燃煤的单位监督整改、依法处罚。

2、加快低质煤锅炉改造和供暖小锅炉淘汰。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在2017年4月底供暖期结束后,立即启动供暖小锅炉淘汰工作,抓紧实施,确保10月份供暖期前全面完成供暖锅炉改造和淘汰任务。

3、抓紧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充分利用可施工季节,抓紧建设集中供热热源、管网工程,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地区,大力推进洁净煤,因地制宜的推进使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

4、开展散煤燃烧污染治理基础工作。各市(地)要开展民用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农村散煤燃烧情况的研究、调查工作,摸清底数,为多措并举、分步推进、综合施治打好基础。

5、加大对工业企业和供热企业的监查力度。各市(地)要组织对工业企业和供热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详细排查,督促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对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的,督促升级改造、维护检修,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冬季高效稳定运行。各市(地)要协调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制定并组织实施错峰生产方案。各市(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工业企业、供热单位等,在冬季前完成料场、煤场等堆场污染综合整治措施。

(六)加强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地)要以环境空气质量和有效管控重污染天气的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对现行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

2、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各市(地)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联络、值班、会商、预警、监督、信息报送制度,气象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强综合研判分析全省空气质量整体污染趋势,提高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

3、切实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责任主体及应急响应措施,坚决按照管控清单和次序,实施限产、停产、限行、禁止施工等应急响应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市(地)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切实改善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要逐步完善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环境监管网格,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逐步构建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规范的大气环境监管网络。

(二)政府各部门切实履职尽责

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和各市(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实施细则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25号)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要求,组织、落实本部门牵头的工作。

(三)强化联动执法协调监管

继续落实完善大气污染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协调配合作用,强化部门执法监管联动。

(四)建立实施政策资金激励机制

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管理市场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小锅炉淘汰、黄标车淘汰、低质煤锅炉改造、民用和农村散煤综合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等财政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力度。

(五)严格考核问责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市(地)政府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省委对市(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地区、责任领导、责任人坚决追究责任,按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加大媒体宣传和公众监督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引导,积极正面宣传采取的重要举措和取得的工作成果;鼓励公众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行动;参加相关检查、执法行动,曝光违法案例和负面典型。鼓励公众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建言献策,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

四、重点工程项目

2017年计划实施项目包括淘汰和改造燃煤锅炉3405台、二氧化硫治理项目63项、氮氧化物治理项目53项、烟粉尘治理项目65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项目8项、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259项、储油库油气回收项目2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项目8项、企业环保搬迁改造项目1项、落后产能淘汰项目5项、煤炭清洁利用项目2项、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项目)4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任务、全省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项目、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清单项目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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