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全天,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世界自然基金会、上海纽约大学、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联合举办的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来自天津大学、世界自然基金会、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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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等举办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

2017-09-25 15:04 来源: 北洋法学 

 9月23日全天,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世界自然基金会、上海纽约大学、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联合举办的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来自天津大学、世界自然基金会、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秘书处、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等机构,以及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昆山杜克大学、上海纽约大学、英国兰卡斯特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高校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此次国际研讨会共分为绿色“一带一路”和环境标准问题、中国对外投资贸易的环境标准问题、投资环境标准和法治保障措施、全球绿色治理四个专题论坛。

天津财经大学校长李维安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欢、副院长林卫峰、副院长蓝蓝,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副主任张水波教授等参加研讨会。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在致辞中,首先转达了校领导对出席会议的各位专家的问候。他在致辞中说,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在2016年6月访问乌兹别克斯坦期间强调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在2016年8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聚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智力丝绸之路、和平丝绸之路,让“一带一路”建设造福沿线各国人民;在今年5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再次强调“要践行绿色发展的新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生态环保合作,建设生态文明,共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在此背景下举办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就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发挥现代大学的学术优势、人才优势、国际化优势,为践行“一带一路”倡议贡献良策。

上海纽约大学教授、昆山杜克大学环境学院客座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Dan Guttman对天津大学法学院在会议筹备中所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他指出绿色“一带一路”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沿线国家积极响应的热点课题,对于中国和世界都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机遇,大学和企业都应珍惜这个机遇,对于亟需解决的环境标准问题需要中外学者共同研究讨论。

专题论坛一“绿色一带一路和环境标准问题”上,孙佑海作了《中国企业如何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时应对东道国环境标准》的主题报告。他认为,绿色“一带一路”的环境法规制包括前提性规制、预防性规制和救济性规制三大方面。第一,绿色“一带一路”的前提性规制,首先应坚定守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建设绿色“一带一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人民一道,坚持共享原则,以“五通”为主要内容,全方位推进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建设;其次,应密切关注国际环境法对东道国环境法律以及环境标准的影响;与此同时,应高度重视国际环境“软法”的发展方向,关注其对各国环境法尤其是对环境标准的影响。第二,绿色“一带一路”的预防性规制,首先应立足于对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进行依法管理,制定规则,提出要求。其次应对“走出去”的企业进行服务和监管,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职责,扩大环境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监管,加强进出口环境贸易管理,推动环境标志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最后,还要千方百计促进“走出去”的企业合规经营,使企业自身的行为符合环境标准,实现环境守法。第三,关于绿色“一带一路”的救济性规制,应通过改善我国司法制度,尽最大可能发挥我国司法机构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司法保障作用,为我国企业做好司法服务。同时,更要与沿线国家的有关机构合作,筹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克服现行司法制度的局限,实现公平和效率的高度契合,实现沿线国家的解纷机制的一体化,使现代救济规制真正造福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和人民。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中国区主任胡涛博士在主持研讨会的同时,作了题为《绿色“一带一路”中国对外投资与贸易的环境标准:目标、原则与框架》的主题报告。他认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与环境标准息息相关。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是选择适当的环境标准作为实施绿色“一带一路”的必要措施。而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原则之一是合法性“+”原则。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法应该是反映环境与经济的平衡区间的一个环境底线。而合法性“+”即是指更超前、更绿色、更道德的超越合法性底线的环境标准。但同时绿色“一带一路”的建设不能超越经济与环境平衡区间的经济竞争力上线。具体而言,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框架应包括贸易标准、投资标准及贸易与投资标准的互动三个方面。其中,贸易标准又分为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两类;投资标准包括所在国标准、投资国标准和国际标准。贸易与投资标准的互动是指对双边协定或国家层面较低的环境标准会产生抑制对外投资、促进对内投资的效果,而反之较高的贸易环境标准会驱动对外投资,但对对内投资产生抑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刘凌轩博士从商业管理的视角,探讨了绿色“一带一路”下的环境标准问题。他认为,目前存在的最大环境问题是虽然有很多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法,执法力度也较弱。在这一现状下推进“一带一路”,国内立法如何实施、推广、执行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从“一带一路”覆盖的区域来看,据不完全统计,中小型企业数量远超过国企和大型企业。因此,一方面要确保环境标准能够真正起到环境规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确保中小企业可以遵循并执行环境标准,如果其无法执行就要对其提供技术、知识、资源上的支持,从而让中小企业真正走出国门,助力中国经济的真正复兴。对于如何合法及合道德地进行环境规制和制定环境标准问题,刘凌轩认为可持续发展意味着经济的可持续。在这一前提下谈合法及合乎道德,才能真正合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发展需求。

专题论坛二“中国对外贸易的环境标准问题”环节,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中心主任李丽认为,绿色“一带一路”的发展需要环境标准,环境标准可以推动绿色贸易。环境标准具有不同分类,包括PPM标准和非PPM标准分类;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私营标准分类;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分类;WTO与RTA中的环境标准等。不同的环境标准具有不同的利弊特点。例如PPM标准,通过生产加工方法来控制最终产品符合要求,其优点在于注重过程管理,结果通常有保证,而缺点在于可能限制创新、实施成本高。非PPM标准的优点在于结果导向,目标明确,缺点在于可能漏掉生产加工过程中重要的环境影响。对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倡议而言,在贸易和投资相关领域,需要采用PPM标准,而与贸易相关领域可采取PPM和非PPM标准。我们应朝着中国环境标准“走出去”与努力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环境标准的方向,以遵守各国环境标准为基础,鼓励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标准和“一带一路”环境绩效的提高。

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国际所所长李丽平对自贸协定中的“环境标准”进行了具体阐述。其认为,环境标准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对我国对外投资贸易起到非常核心的作用,但在谈到环境标准时首先应当澄清环境标准是什么,我们的目的是什么等问题。应当明确,我们的目标是为了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对外贸易大幅度增长的过程中防控环境风险,避免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因而总体目标应当设定为实现环境与贸易投资的统一,即在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鼓励对外贸易的同时,避免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和贸易中对东道国产生不利的环境影响。那么何为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的主体是什么?这些都需要予以明确。实践中影响贸易的环境标准很多,有必要对环境标准进行具体区分。其中,TPP协定中的环境标准为当前自贸协定中的最高环境标准,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和法定约束力。此外,自贸协定中的环境服务市场准入也属于环境标准的一种。

中环联合认证中心/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副总经理陈轶群作了《中国环境标志与“一带一路”》主题报告。他指出,中国环境标志是目前世界上所有环境标志中认定数最多的。中国环境标志目前有两项比较大的工作,一是2006年财政部、环保部联合颁布《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根据2015年的统计数据,采购金额达1360多亿元。另外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启动中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陈轶群认为对于环境标志与贸易之间的关系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标志不会产生贸易壁垒,其属于自愿性和非准入性的标志。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标志有产生贸易壁垒的可能。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已有26个成员国拥有自身的环境标准计划,应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标志的合作。首先对于尚未建立环境标志计划的国家,应借鉴ASEAN+3的项目经验,建立环境标志计划;对于已建立环境标志计划的国家,可以通过政府间合作机制及相关协议,指定共同的标准并实现标准互认。最后,在条件成熟后适时建立“一带一路”国家环境标志联盟,实现环境标准的互认和“一带一路”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专题论坛三“投资环境标准和保障措施”部分,南京大学商学院副教授、Hopkins-Nanking Center兼职教师、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IAS)驻院学者卜茂亮从国际商务学者的角度,探讨了环境标准与对外投资之间的关系问题。全球化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是有利还是有害?污染避难所的存在产生了各国环境保护标准逐底竞争或向上竞争的争论。卜茂亮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加强外国投资者的责任,并提升环境标准的合法性。

昆山杜克大学环境研究中心李彬彬博士阐述了不同贷款机构的保障措施及其潜在影响。银行保障措施是指银行建立的一系列要求贷款人符合的环境和社会标准。“一带一路”银行体系包括开发银行、世界银行(WB)、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亚洲开发银行(ADB)、新开发银行(NBD)、非洲开发银行(AFDB)、中国开发银行(CDB)、中国进出口银行(China Exim),及汇丰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巴克莱银行等一批私有银行。这些银行都建立了不同的环境和可持续性政策,例如世界银行作出了严格规定以避免或减小项目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1984年操作说明书声称是其第一个环境政策,直至2016年形成了环境和社会框架(ESF),该框架明确规定了环境评估、劳动和工作环境、资源效率和污染、社区健康与安全、土地和非自愿移民安置、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原住民、文化遗产、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和信息披露等10个标准。未来,应当高度注重银行之间保障措施的协调统一,以加强银行与其他机构的协调合作,提高效率和影响力。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毛显强教授作了题为《推进中国的可持续对外投资实践》的报告。他指出,中国目前已经成为资本净输出国,“一带一路”国家是中国企业未来走出去的重点。与此同时,中国对外投资遇到了环境保护问题并且诱发了投资风险和困境。可持续投资的三大支出包括经济、社会、环境。从主体角度考虑,投资企业应在可持续投资中扮演主要角色,政府部门也应当引导企业做好相关环境保护工作,投资国政府可以帮助接受国政府提高管理水平,银行需要慎重审查、评估贷款项目的社会及其他风险。

天津大学法学院安宁副教授《国际投资环境纠纷中的东道国权益保护》的主题报告。安宁副教授认为,当前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国际投资所带来的巨大环境压力。由于产业结构、技术水平、经济发展程度等的差距,发展中国家所接受的产业投资仍然以制造业和基础产业为主,而制造业和基础产业往往倾向于产生更多的环境污染。但在ICSID仲裁纠纷解决过程中,东道国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同时,我国现有国际投资协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规范仍然存在缺陷,未在国际投资中对环境问题给予足够重视、也并未能够制定出系统的国际投资协定范本。面对现在国际投资环境纠纷频发的问题和现有国际投资规则不利于保护东道国环境利益的现状,投资东道国应推动起草并推广国际投资协定范本,明确规则排除间接征收的认定,并细化程序性规则排除“商事化”仲裁倾向。建议我国有关部门一方面完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中环境措施或环境条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当全面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天津大学法学院施珵博士阐述了企业在“一带一路”中面临的投资环境风险的防范问题。她指出,在海外投资时,投资者面临东道国撤销环境法方面许可证、东道国临时修改环境法律法规等诸如此类的风险。面对这些案例,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时需要注重环境法规所带来的风险,其中包括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时如何获悉东道国的环境法规要求?二是“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在东道国面临环境风险时如何救济?针对第一个问题,需要企业聘请律师,对东道国的法律环境进行尽职调查。针对第二个问题,一种救济方式是投资者会诉诸仲裁起诉东道国,但这个法律基础实际上是取决于双边协议、多边协议的约定。然而环境风险的一个特殊性在于,保护环境会被视为公共产品,那投资者是否可以因为东道国的征收而得到赔偿呢?这个问题值得认真探讨。还有一种救济方式就是事先预防,企业通过与东道国有更优惠条款的第三国身份去投资东道国,获得第三国与东道国签订的投资条约的保护。

专题论坛四“全球绿色治理”上,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环境科学与管理布伦学院荣誉教授、可持续发展治理研究中心主任Oran Young对全球化和反全球化的思潮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和思考,对全球自由贸易体制所追求的双赢目标能否实现提出质疑。同时,Oran Young认为现有国际自由贸易体制存在分配正义问题,应该对现有国际体制进行反思和重构。地区性贸易安排就是对全球贸易体制的挑战和质疑。此外,他认为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为标志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可能进一步冲击现有国际自由贸易体制,带来难以监管的问题。因此,在全球化和反全球化思潮并存的时代,环境基准线的确定更具不确定性,需要通过程序正义和公众参与的方式解决。

Dan Guttman就“全球绿色治理”问题作了专门的主题报告。他在报告中提出,“非国家行为体”是在全球环境治理中一股日益增长的力量,包括NGO、以非营利方式合法组织的商业或行业协会、私人营利性企业、“多方”相结合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的成员,以及公民或非正式(无法律地位)的群体。Dan Guttman认为,环境治理中需要“非国家行为体”,他还通过对比全球模式和中国特色、趋势,专门阐释了全球“非国家行为体”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使其在当下的中国依法适用。

天津财经大学校长、教授李维安作了题为《全球绿色治理体系构建:绿色治理准则》的报告。他认为,绿色治理不仅是环境治理,而是多元性、外部性的治理。绿色治理准则的制定,需要构建全球绿色治理体系。面对企业、政府、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主体“各方关注、各自为战”的绿色困境,应当在全球、国家和企业三个层面构建绿色治理体系。

天津大学法学院于亮博士从母国义务的角度澄清了中国对海外投资进行环境规制的重要意义。他首先分析了国际环境条约、国际人权条约和国际投资条约的重点内容,然后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载明的条约解释方法对有关公约进行解释,并得出母国至少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项下具有防止海外投资破坏东道国环境的义务。同时,于亮博士还指出了当前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国际投资条约在应对跨国投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用系统解释等方法消除上述不足,以促进国际投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以上四个专题论坛,到会的专家都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秘书处张慧勇副处长,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副主任张水波教授,南开大学王军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马燕副教授,天津市律师协会纪雪峰律师、李京卫律师,华融(天津自贸区)投资公司黄梅艳法务经理等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界代表,对如何建立有利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环境标准和法制建设等问题,都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建议。

Dan Guttman在闭幕式总结中深情地说,本次研讨会是一次高质量的学术会议,通过十五个主题报告以及专家们认真深入的研讨,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层面对绿色“一带一路”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法发展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宝贵意见,意义重大,必将对今后产生重要的影响。

孙佑海在总结中指出,通过此次会议中外专家面对面的深入研讨,使我们进一步加深理解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绿色“一带一路”重要性的认识,对中国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贸易,如何把握环境标准,对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其中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入、更加全面的认知,对如何依法与最佳环境标准相衔接,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我们要尽快消化、吸收本次研讨会成果,经过整理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咨询报告,努力使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国家所需要的政策建议。他对法学院各位办会老师和志愿者同学们的辛勤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给予了充分肯定。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告一段落。

原标题:天津大学法学院等举办绿色“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贸易环境标准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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