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荆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荆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以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到2020年,全市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及有机污染集中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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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荆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0-18 11:2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荆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荆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以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到2020年,全市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及有机污染集中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全文如下:

《荆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18日

荆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到2020年,全市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及有机污染集中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加强农用地环境保护

(一)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及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另列)

(二)科学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三)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禁止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及有关项目占用隔离保护带。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秸秆还田等综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

任何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对过度施用化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环保局)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对工艺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经信委)

(四)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确保农产品安全。(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五)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行最严格的用途管理制度,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可能造成地下水及饮用水源污染的耕地区域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六)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全面加强林地、草地、园地管理。重点加强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三、加强建设用地监管

(七)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的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等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八)建立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制度。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辖区县级政府划定管控区域;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

(九)严把建设用地入口关。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得将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纳入城市规划,进入供地、用地程序。(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十)明确建设用地保护工作职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

四、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十一)推动未利用地保护。结合国家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组织开展全市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开发为农用地。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治理、修复。(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五、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预防

(十二)强化土壤空间布局管控。2020年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合的,要主动修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农业局)

(十三)防控工矿业污染土壤。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明确土壤防治的监管要求。各地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自2017年起,在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企业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

结合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实施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商务局)

加强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存在风险的堆存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同时,设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工业废弃物潜在风险隐患威胁土壤环境安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

(十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土壤。推进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水功能区段面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物向农田转移。对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

(十五)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处理机制。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结合美丽乡村等工作,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牵头部门: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

六、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十六)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

(十七)扎实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库、分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开展荆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

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住建委)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专家库、备选治理企业名录并实行动态更新。积极推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

七、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十八)突出土壤环境监管重点。对土壤中的镉、铬、汞、铅、砷、镍、铜、锌、钒、锰等重(类)金属和典型区域石油烃和多环芳烃等有机物开展重点监测。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及全市产粮(油)大县、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实行重点监管。(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经信委)

(十九)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对排放土壤环境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

(二十)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高度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做好土壤环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

八、筑牢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基础

(二十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7年制定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总体方案,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摸清全市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渣场、尾矿库等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地块分布、环境风险状况。(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

(二十二)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省控及部门行业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县(市、区)。(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二十三)搭建土壤环境质量共享信息平台。建成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等多部门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管理平台。拓展共享信息涵盖领域和范围,林业、科技、教育、经信、住建、卫计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科研成果,统一纳入资源共享目录。(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

九、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政府抓总,部门配合,地方落实”原则,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牵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管委会)

(二十五)严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建立完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各县(市、区)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地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市绩考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

(二十六)监督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有关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法律责任。(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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