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印发《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标准建设,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部(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刘定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905室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4665810
电子邮箱:liu.ding@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
3.排污单位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华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西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西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东北督察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信息中心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排污许可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大气司、水司、土壤司、环评司、监测司、环监局、应急中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对排污单位标识和表示的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对《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HJ 608-201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调整标准名称为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调整排污单位A类编码规则;
——扩展排污单位B类编码规则;
——增加排污单位所属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删除原附录A 污染源代码示例,调整为附录A 固定污染源编码示例;
——增加附录B 生产设施、治理设施、排污口编码示例。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科技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延伸阅读:
环保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场所、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的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规则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3.2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urce 隶属于某个排污单位,由厂房、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构成的固定场所。
3.3 生产设施 manufacture facility 固定污染源中直接或间接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主要设备、装置。
3.4 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ant treatment facility 固定污染源中内部建设、使用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贮存处理设施等。
3.5 排放口 disge outlet 固定污染源中有组织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出口。
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GB 32100—2015,定义 3.5]
4 赋码对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的所有排污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
5 编码原则
a)唯一性 HJ 608—201□ 一个代码唯一标识一个赋码对象。若赋码对象注销或消失,应废止其代码,且不得重新赋予其他对象。
b)稳定性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均保持不变。
c)兼容性与国家相关编码标准、现行各业务数据库中使用的编码规则等相衔接。
6 编码规则
6.1 排污单位编码结构排污单位编码是组合码。用于标识某一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编码在结构上分为A类码和B类码。
6.1.1 A 类码对于符合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条件的机构,由18位码进行标识,采用 GB 32100 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1.2 B 类码对于尚未领取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不属于法定赋码范围的机构,由18位码进行标识,由小写英文字母码,行政区划码,赋码机构级别代码,数字000,数字顺序码和英文字母顺序码六部分组成。
6.1.3 行政区划码表示赋码对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执行GB/T 2260的规定,代码长度为6位。
6.1.4 赋码机构级别代码表示为赋码对象赋码的机关级别代码,代码长度为1位,其中,1表示国家,2表示省级赋码机构,3表示市级赋码机构,4表示区和县级赋码机构,5表示新疆建设兵团。
6.1.5 顺序码表示对同一行政区划码,不同赋码对象编定的顺序号。采用递增赋码方式,其数字顺序码可集中统一赋码,预定递增数字为1。
6.1.6 编码表示形式
6.1.6.1 A 类编码表示形式



延伸阅读:
环保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延伸阅读:
环保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