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惠州市环保局公示《惠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全文如下: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我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了《惠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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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广东惠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

2017-12-08 14:3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广东惠州市环保局公示《惠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全文如下: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我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了《惠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167932。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hz2167930@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惠州市下埔横江三路四号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生态科(邮编:516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征求意见”。

特此公告。

(信息来源:生态保护科)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3日

惠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

前言

当前,随土壤污染问题的逐步显现,各级政府对土壤环境的治理修复日益关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简称“土十条”),并于2016年5月28日由国务院正式向社会公开。根据“土十条”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了《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简称“省实施方案”),明确要求“2017年9月底前,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编制完成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近年来,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压力持续增加。作为电子产业基地,我市电镀行业发达。实施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及转型升级以来,关停搬迁企业数量较多,这些企业地块呈“斑块式”分散于城市周边,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同时,石油化工产业的迅速发展,石化产业集群的逐渐形成,也逐步增加了区域土壤污染风险。加之我市部分区、县尚存在一定数量的简易垃圾填埋场,在龙门县则存在多个重金属矿区,这些均是不容忽视的土壤污染风险源。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身需要。

在此背景下,为了贯彻落实“土十条”和“省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有序推进完成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了《惠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本规划以“加强风险管控和土壤修复治理项目的实施,初步遏制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趋势”为目标,从农用地土壤分区管控、在产企业风险管控、关闭搬迁地块治理修复、垃圾填埋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业园区风险防范、未利用地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提升等方面,实施部门联动,加强土壤保护治理力度,促进惠州市土壤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规划总则

1.1规划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2017〕86号,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以指导我市土壤修复和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1.2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惠州市全市域,包括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面积11346平方公里。

1.3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6年,规划期为2017-2020年。

1.4工作基础

近年来,惠州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全面排查了涉铅、汞、镉、铬及类金属砷企业,掌握了相关企业重金属污染排放情况并登记在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进一步推进我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及转型升级,对于整改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印发了《惠州市土壤环境保护及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规程》及《惠州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程序》,对污染场地的全过程环境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推进土壤污染调查评价及治理修复示范,督促了相关污染场地责任主体开展了惠阳雅居乐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场地、惠州TCL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场地、惠州市鑫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和力行环保有限公司原场地等污染场地的环境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其中惠阳雅居乐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场地和惠州市鑫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场地已完成了场地土壤修复并通过了验收和备案。这些工作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为土壤污染风险评价以及修复治理积累了经验。

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2.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土十条》、《省实施方案》、《市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2.2基本原则

紧扣国家政策,落实全省部署。严格落实国家及广东省现行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部署,以经济高速发展和高度城市化为切入点,立足已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目标和规划措施,妥善完成国家及全省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探索惠州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特色之路。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周期长、见效慢。当前重点是对未污染土壤实施优先保护,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源头,对已污染的土壤实施风险管控,逐步建立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体系。

编制整体规划,分期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周期长,见效慢,成本高,规划目标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需要根据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展情况、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试点示范情况,分阶段地有序推进,分期实施,使污染土壤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工作步入科学、合理、有序的轨道。

明确污染区域,突出工作重点。确定全市土壤污染区域,建立治理修复项目库。优先选择对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有环境影响的典型区域,开展受污染土壤综合治理,采用先进治理修复技术,以点带面,探索建立适合本地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逐步推动全市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

加强部门联动,实行严格监管。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环保、农业、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经信、水利等多个部门;要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必须坚持强化管理原则,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为治理与修复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2.3规划目标

到2020年,通过加强风险管控和土壤修复治理项目的实施,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部分突出的土壤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到2030年,经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进一步推进与深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2.4规划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完成省级下达的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或治理修复任务。

第三章主要任务

3.1农用地土壤分区分类管控与治理修复

3.1.1初步划定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等级

根据整合各部门现有土壤监测资料,目前已初步划定惠州市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等级,根据划定结果:

(一)惠州市目前Ⅰ到Ⅴ级农田面积分别约为179.73、24.93、3.91、1.61和0.61万亩(表4.4-1)。从面积总量来看,除惠城区外,其他区县Ⅲ到Ⅴ级农田面积差距不大,最大为博罗县,其次为惠东县,但均未超过2万亩,其中博罗县约有0.47万亩Ⅴ级需严格管控的农田。

(二)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定结果方面,惠州市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田面积分别为204.66、5.53和0.61万亩,分别占全市农田面积总量的97.09%、5.53%和0.61%,从面积总量上看,博罗县优先保护类农田面积要远超其他区县,而安全利用类农田和严格管控类则差距不大(惠城区除外)。

(三)根据初步评估结果,惠州市农用地要重点做好“一带一片”的土壤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工作。“一带”为惠东县西南部—惠阳东北部农业耕作带。“一片”为龙门东部—博罗北部农业耕作区,“一带一片”Ⅲ到Ⅴ级农田面积约占到全市相应等级农田总面积的六成。

3.1.2进一步摸清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草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潜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3.1.3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

2018年底前,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农业、环保、国土、卫生和粮食部门的已有的调查成果,根据土地利用用途,完成更为详细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3.1.4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一)开展重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安排,推进全市2个区共27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程,削减农村生产、生活及畜禽养殖污染。

(二)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三)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

(四)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五)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自2017年起,在惠城、惠阳区等地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

3.1.5优先保护类农田:严格监管,控制输入

(一)划定基本农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二)关注质量等级动态变化:利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进行动态监管,基于定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变化动态评估模型,掌握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的环境质量变化动态。局部质量恶化或有污染物累积趋势的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应尽快查明原因所在,给予及时的处理与相应的对策。

(三)严格控制污染输入: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需要进行重点保护,原则上不得在该区域土壤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会造成污染的重点监管行业企业。严格监管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周边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将监管结果与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挂钩。对于有明显相关性的工业企业,采取产业结构升级、限期整改、重新布局、调整退出等政策激励和要求,降低工业企业污染物向环境系统的输出。

(四)推广科学合理的耕作制度

目前,我市大部分地区粮食生产一年两熟,土地长期高负荷运转,影响了粮食持续稳产高产,加速了耕地退化和污染。推广科学合理的耕作制度,让不堪重负的耕地休养生息,实行用地养地相结合。休耕期间也不能疏忽了耕地管护,要防止水土流失,要种植绿肥等养地作物来涵养地力,做到休而不荒、休而不废。

3.1.6安全利用类农田:风险管控,重点修复

(一)开展作物安全利用研究:对于安全利用类农田土壤,应以农作物食品健康安全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土壤环境质量改善。逐步针对不同污染物进行生物有效性研究,建立安全利用类农田土壤的农作物种植种类研究,定期开展该类农田土壤中农作物单独取样工作并对食用部分污染物进行定量检测。

(二)加强土壤风险管控: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根据区域等级不同制定不同的农作物安全利用方案,明确农田土壤安全利用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分批次开展农田土壤安全利用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全市农田安全利用目标。

(三)明确治理修复任务清单:对于治理修复类农田,开展进一步详细土壤环境调查,摸清具体污染源与污染分布情况,建立农田治理修复类地块清单,将有关地块移出基本农田区。分批次编制农田污染治理修复方案,明确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清单,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批次开展农田土壤治理修复工作。

(四)开展重金属污染农田治理修复:重点针对近郊受重金属污染的农田,采用各类治理模式,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农田土壤重金属修复与综合治理技术,积极构建重金属污染农田安全生产新模式。惠东、博罗、龙门等重点区域逐步开展农田修复示范工程。根据农田污染治理修复方案,力争完成省级下达的全市农田的治理修复任务。

(五)加强再开发过程监管:治理与修复活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对被修复的土壤和周边农用地造成新的污染。对于修复后不再作为农业生产使用、且土地功能不具有约束性限制的地块,在完成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与修复治理和验收工作后,按照一般土地流转程序对地块进行再开发利用,并对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修复后土地功能具有约束性限制的地块,应明确限制性要求,确保地块的安全再利用和再开发。

3.1.7严格管控类农田:结构调整,用途管控

(一)划定禁止生产区域: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二)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对于发现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受污染农田,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大力开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分批次编制农田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方案,明确农田土壤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力争完成省级下达的全市农田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目标。

3.1.8开展农田土壤治理修复技术筛选

(一)选用环境友好型农田重金属修复技术。修复技术筛选原则应优先考虑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兼顾修复费用和实际承受能力;充分考虑我国农田土壤修复队伍的能力以及现有重金属处理设施的先进水平;在各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选取环境友好的环境修复技术或原位修复技术。

(二)常见重金属修复技术包括植物修复、低积累作物筛选应用、农艺调控、工程隔离、土壤淋洗/钝化技术等,技术筛选因素一般遵循如下原则来进行筛选:土壤风险等级和重金属污染物类型>土壤理化特征>技术特征(开发程度、可维护性、修复效率等)>人为因素(进度安排、资金成本等)>实验论证

3.2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

3.2.1开展在产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电镀、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含电镀工艺)、印染、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铅酸蓄电池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废旧汽车拆解、有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及重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2019年底前完成。

3.2.2加强源头防控

(一)强化涉土壤污染产业空间布局管控。严格实施《惠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优化并完善行业发展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等,加快推进环境敏感区和城市主城区涉重金属企业搬迁或关闭,2017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冶炼、铅酸电池等涉重金属企业的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二)严格涉重行业和园区环境准入条件。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非重点区内新、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实施“等量置换”、“减量置换”。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

(三)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严防建设项目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进一步的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2.3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整治

(一)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整治。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制革及毛皮加工、电镀、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等行业污水治理设施的提标升级改造,强化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行业铊、锑的污染治理,提升电镀行业废水回用率达40%以上。加强有色金属冶炼、电池制造等行业粉尘和废气治理设施的提标升级,强化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和废气的收集和处理,确保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收集率达90%以上,着力削减废气和粉尘中铅、汞的排放。强化燃煤电厂废气汞、铅的控制,切实减少铅、汞的排放。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加强重点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估,力争2020年底前企业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强矿山开采企业矿区污水处理和清污分流设施的建设,实施雨污分流,确保选矿废水不外排。加强全市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龙门县花竹选矿有限公司尾矿库、龙门县上仓铅锌矿有限公司尾矿库2座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2020年底前,龙门县完成茶排铅锌矿周边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三)加强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控。强化VOCs等关键污染物协同控制,全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技术实施VOCs治理减排工程,处理规模达到50,000立方米/小时(含)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重点加大石油炼制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装置。

(四)加大涉土壤污染散乱污企业排查力度。全面开展违法小作坊及“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重点关注没有防渗措施的工业企业,要联合工商、城管、公安、环保、食药监等部门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符合产业区域要求,有环保处理设施的,要进行限期整改。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

(五)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

3.2.4加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管控

(一)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遗撒、扬散;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自2017年起,按照省的要求,县(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3.2.5落实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土壤污染风险防控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制度,企事业单位须定期对内部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登记、报告、治理、评估、销号全过程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定期巡查监督,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管控。督促企业落实责任,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推广“标杆式”、“卡片式”预案管理模式。健全环境应急体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涉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能力。

3.3关闭搬迁企业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3.3.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一)全力推进疑似土壤污染状况排查、调查与风险评估。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市“三旧”改造推进工作,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有序开展行政区域内疑似污染地块排查、调查及风险评估。2019年底前,全面掌握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重点行业新增疑似污染地块及时进行环境排查。

(二)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依据逐步推进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疑似污染地块排查、调查及风险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我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3.3.2强化关闭搬迁地块环境全程监管

(一)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的电镀、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改变用途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二)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或其它原因,一段时间内暂时停产的重点行业企业(包括部分装置停产的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做好停产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消除长期停产闲置、无人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带来的潜在安全隐患。因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需要或计划搬迁的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后环境监管机制,开展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加强后期监管的修复工程的后续监督管理,完善污染地块回填区域风险管理要求,建立污染地块修复风险后评估和地下水长期监测机制。

(四)依托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环境健康综合监测体系和诊疗体系。加强土壤优先管控名录及周边区域的生物检测、健康体检和诊疗救治机构与能力建设,根据污染特征,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设备。完善涉土壤污染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网络和人体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报告制度,定期对土壤污染高风险区域内食品、饮用水进行监测,对幼儿、中小学生和涉土壤污染企业一线职工等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落实企业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大对涉土壤污染的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职工安全防护,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3.3.3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一)根据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开发利用。

(二)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3.4坚持防治并重,有序推进治理修复

(一)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推动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后续跟踪监测,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二)坚持对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污染地块实行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并重的原则,明确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管理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合理配置各种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注重管理,综合利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修复实施方案,严格控制治理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三)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确定各行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切实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

3.4垃圾填埋场及周边环境整治

3.4.1大力推进简易填埋场排查及治理工作

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随着几个大型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基地的建成,对于简易填埋场应根据其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和规划功能的不同,争取在规划期内全部实施封场停用或整体搬迁。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三个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或封场。

3.4.2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监督管理

加强对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排放监管,防止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泥和渗滤液对土壤造成污染。重点推进对卫生填埋场进行实时监控,对渗沥液和填埋气体进行监测,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

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的监管,重点推进对焚烧厂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防止污染垃圾焚烧厂污染周边土壤。

满容填埋场应尽快开展周边土壤环境污染情况调查,进行整治工程及封场工作。到2020年,完成惠城区填埋场、惠阳区龙尾坑生活垃圾填埋场、博罗县垃圾填埋场、龙门县垃圾填埋场、惠东县垃圾填埋场满容封场或转用。封场或转用后应开展持续监测,出现污染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

3.4.3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设施的建设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收运设施提升改造,规范餐厨垃圾、存量垃圾和焚烧飞灰管理,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使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与人口、经济发展相协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加快推进“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建设,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18年,完成惠州市生态环境园一期焚烧发电项目、惠东县垃圾焚烧处理厂、龙门县资源热力电厂建设,到2020年完成惠州市榄子垅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续建,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60%。到2020年,所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确保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100%。

3.5工业园区风险防范

3.5.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查清污染状况

依据全省土壤详查工作的要求,对涉及土壤污染的重点工业园区(含转移工业园区)、开发区、环保专业基地等工业聚集园区内部和周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开展工业园区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省统一部署,完成工业园区初步采样调查,建立工业园区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

3.5.2加快行业整治,推进涉重企业入园

依法关停园区外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企业。推动重点污染行业园区化、专业化发展,推进电镀、化工、制革等行业企业的入园搬迁。

针对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园区,提高涉重企业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率,加快污水管网的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提高废水回收利用率,有条件的园区尽快实现所有企业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开展全市电镀工业园区重金属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电镀行业重金属废水治理工程,打造一批电镀综合防控示范区。

3.5.3提高园区规划建设水平,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要求

提高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系统及雨污分流系统等环保基础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建成的涉重金属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或治理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园区(基地)内生产建设项目。加强园区(基地)风险防控及应急设施建设,完善事故应急体系,全面提升园区(基地)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鼓励和推进有条件的园区(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提升园区(基地)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鼓励区域和工业园区结合自身危废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

3.5.4加强重点工业园区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以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铬、镉、汞、砷、铅、镍等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监控指标,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工业园区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3.6未利用地保护

3.6.1严格保护禁止或限制开发的未利用地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3.6.2科学开发允许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

对于允许开发的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各县(区)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应定期开展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范围内,鼓励和引导项目使用未利用地。

3.7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提升

3.7.1提升土壤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立土壤污染综合防控体系

(一)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确定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站点和风险监控点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二)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推动数据共享。充分利用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构建惠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多部门数据互补互联共享,共同防治土壤污染环境风险。

(三)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以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重点是强化土壤重金属、有机物监测设备的配置和技术队伍建设,拓展土壤监测项目。在重点防控区重点防控企业周边敏感地区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开展铅、汞等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

自2018年起,定期对重点防控区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重点防控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

(四)提升土壤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推进协同监管。推进安监、环保部门协同监管,完善环境风险数据动态更新和共享机制。全面掌握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产业园区、聚集区和商住用地规划的空间利用状况,实现环境风险双向防控。强化危化品仓储经营单位管理,完善涉危化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严格项目环评审批和日常督查。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法治水平。

3.7.2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

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增加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并严格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足够的应急人员、应急设施和设备,按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土壤污染。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责任单位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范围,防治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3.7.3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标准体系,提升科研支撑能力

(一)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省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惠州市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的市场机制,制定并实施土壤环境保护财政激励政策,研究出台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二)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土壤修复技术攻关,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加强重点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筛选、推广区域性合适的土壤修复技术。

(三)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等活动。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治理与修复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第四章重点工程

紧密围绕惠州市土壤治理和修复工作建设目标,计划开展重点项目共计6大类28项。重点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及企业自筹。

规划从惠州市农用地土壤分区分类管控与治理修复、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垃圾填埋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业园区风险防范、未利用地保护、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提升等方面建设6大类重点项目。其中:

农用地土壤分区分类管控与治理修复重点项目共10项,需专项资金总计41850万元;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重点项目共5项,预计专项资金总计47800万元;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共3项,预计专项资金总计14200万元;垃圾填埋场及周边环境整治重点项目共5项,预计专项资金总计14709万元;土壤修复整治重点项目共15项,预计专项资金总计54600万元;工业园区风险防范共2项,预计专项资金总计8300万元;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提升重点项目共3项,预计专项资金总计6700万元。

以上预计资金共计13.356亿元,具体见附表一。

第五章规划保障措施

5.1明确责任追究和目标考核机制

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省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2020年底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内容,作为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5.2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多元资金渠道

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渠道,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统筹使用各类环保专项资金。各区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有效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工程的实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5.3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产业发展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环保科技企业。规范土壤污染修复从业人员与机构管理。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向社会公开。

5.4推广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适用技术与设备

加强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能力储备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通过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强土壤污染修复专业设备研发与标准化。支持土壤污染调查勘察、原位和异位修复设备的专业化、标准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发展,构建土壤污染修复设备的国产化路线图。

5.5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土壤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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