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印发《关于加强河南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河南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近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陆续通报了2017年食品、环保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结果。其中,环保系统多家环境监测机构被通报,反应出部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质量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57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守质量底线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应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础依据。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尤其是市、县(区)环境监测机构存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质控管理混乱,原始记录信息不全、缺乏溯源性等问题,特别是个别环境监测机构存在出具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范围的监测报告,资质认定证书超期等违规行为,这些行为直接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甚至损害环保部门公信力和权威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深刻认识到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二、明晰责任主体,狠抓工作落实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对照制度规范,开展自查自纠
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南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专项检查方案》(见附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于4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省厅。省环保厅将在6月15日前,组织完成抽查,并形成我省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报告上报环保部。同时,根据国家及我省检查结果适时进行通报。
四、夯实质控基础,提高数据质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工作实际,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意见》等文件和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提升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完善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基础条件,健全监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联系人:环境监测处王勇
省环境监测中心王宣
电话:0371-663091720371-66309320
传真:0371-66309320
电子邮箱:szzlgl@126.com(监测中心质量科)
附件河南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专项检查方案.pdf
2018年3月1日
主办:环境监测处督办:环境监测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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