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印发《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4月30日前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2019年起,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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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2018-03-21 10:16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陕西印发《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4月30日前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2019年起,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陕环监测函〔2018〕51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精神,加强我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重点区域臭氧浓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降低大气环境中PM2.5和臭氧浓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专人,积极开展以排查筛选、日常检查、随机抽测为主要内容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为全面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夯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各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开展。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将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中,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自觉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要加强辖区内工业园区周边及内部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逐步建设挥发性有机物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周边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三)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名录库。要根据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

(四)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管理能力建设。要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管理水平。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区)尽快将辖区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名录进行排查、筛选、核实,务必于3月底前,以公文形式上报省环保厅监测处,同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并附电子版。

(二)4月30日前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

(三)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

(四)2019年起,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检查监测结果情况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五)各市(区)对上报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联系人:环保厅监测处周琳

电话:029-63916222

联系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呼东峰

电话:029-85429129

传真:029-85429129

邮箱:SXVOCS@foxmail.com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7日

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查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进一步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切实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监督管理,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二)“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原则。VOCs排污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按照要求开展VOCs自行监测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三)双随机原则。自2019年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

省环保厅已初步筛选了14个行业886家VOCs排污单位,各市(区)环保局依据初步筛选的名录进一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并形成VOCs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名录,于2018年3月3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5月30日前建立全省VOCs排污单位名录,并报送环境保护部。VOCs排污单位和工业园区应覆盖火电及锅炉、钢铁、焦化、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石化、电池、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铝工业、纺织印染、氮肥、农药、制药、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场及其他产生VOCs排污的行业。

(二)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建立并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无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

监测项目及频次:

排污单位应根据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执行,也可参照附件1执行。

信息公开及报送:

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执行。

(三)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

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建立并完善VOCs监测方案,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逐步建立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四)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照已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1.检查要求

(1)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备案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及频次是否与方案一致。

(2)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现场查证是否将其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开。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真实,是否与自行监测方案一致。

2.监测要求

(1)监测范围:火电及锅炉、钢铁、焦化、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石化、电池、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铝工业、纺织印染、氮肥、农药、制药、执行GB16297-1996的排污企业、制糖、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场及其他产生VOCs的排污单位。

(2)监测内容:有组织排放VOCs的单位,原则上在固定的排气系统监测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无组织排放VOCs的单位,应对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或设施进行监测。

各行业监测因子选择详见附件1,监测分析方法,结果计算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样品保存和运输等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

(3)任务分工

各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本地区内VOCs排污单位的检查监测工作。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积极进行能力建设,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随机抽取5%的VOCs排污单位进行质控抽测并组织开展对各市(区)、县级VOCs检查监测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4)数据报送及时限要求

①2018年4月30日前,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完成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情况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5月30日前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2018年10月30日前,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全省检查监测结果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②2019年起,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将VOCs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监测计划,辖区内监测站负责编写本区域内VOCs排放检查监测报告,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所有检查监测报告报送至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检查监测报告汇总后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提高认识,推进VOCs检查监测工作。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时开展VOCs污染物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VOCs排放监测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督促辖区内排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监测工作;指导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检查监测;建立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并通过全面加强VOCs检查监测,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能力建设,强化VOCs监测管理能力水平。

全省各市(区)VOCs监测能力较薄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于4月15日前组织市、县级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切实提高VOCs监测管理水平。

(三)强化数据管理和质量控制,保证VOCs监测工作质量。

环境监测人员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分析监测样品。现场采样时,监测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污染源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承担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范对监测数据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承担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控抽查。质控抽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环境、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联系人: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周琳

电话:029-63916222

联系人: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呼东峰

电话:029-85429129

传真:029-85429129

邮箱:SXVOCS@foxmail.com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制定本要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自查可参照本要点。

一、检查要点

(一)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是否与方案一致。

(二)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可询问企业信息公开途径,并通过现场检查证实。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与实际数据一致。

(三)VOCs污染因子达标情况

检查监测人员可在企业现场,选取多个主要VOCs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等VOCs特征污染物。重点检查企业主要VOCs污染源的达标排放情况。

二、监测要点

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双随机”原则,可随机抽取企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各行业不同点位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等见附表。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过程中的项目分析方法选择、安全防护、样品运输与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技术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对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督监测。

本规定不适用于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待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国家标准出台后,本规定废止,按照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4676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638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83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

3.2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浓度。

4分析方法选择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

——标准方法:按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选配的分析方法、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其他方法:经证实或确认后,检测机构等同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或其他国家环保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可参见附录1,监测流程可参见附录2。

5采样技术要求

5.1有组织排放

5.1.1采样点位布设

5.1.1.1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应取靠近排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5.1.1.2当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5.1.2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397的规定要求。

5.1.3采样频次及时段

5.1.3.1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1.3.2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分钟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10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1.3.3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时采样;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5.1.3.4当对污染事故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频次及时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5.1.4采样器具

5.1.4.1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HJ732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5.1.4.2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397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5.1.4.3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397中对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5.1.4.4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2~3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3次,经净化后的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10%的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测定下限,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5.1.5样气采集

5.1.5.1若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10℃,为常温排放,采样枪可不用加热;否则为非常温排放,为防止高沸点有机物在采样枪内凝结,采样枪需加热(有防爆安全要求除外),采样枪前端的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过滤器、采样枪、采样管线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

5.1.5.2使用气袋法采样操作应按照HJ732中的规定执行,采集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80%。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5分钟,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排放温度或露点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分析方法或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5.1.5.3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GB/T16157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5.1.5.4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吸附率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

5.1.5.5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验证后可用气袋、吸附管等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HJ732中的规定执行。

5.2无组织排放

5.2.1采样点位布设

5.2.1.1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HJ/T55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标准中规定执行。

5.2.1.2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生产设备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4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5.2.2采样频次及时段

5.2.2.1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HJ759中的规定执行。

5.2.2.2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20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升;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5.2.2.3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2~4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10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5.2.2.4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样体积。

6安全防护要求

6.1在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点位周边环境中可能存在爆炸性或有毒有害有机气体,现场监测或采样方法及设备的选用,应以安全为第一原则。

6.1.1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非危险场所,宜优先选择现场监测方法。

6.1.2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有防爆保护安全要求的危险场所,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测用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按照GB3836.1中的规定执行;若不具备现场测试条件的,现场采样后送回实验室分析。

6.1.3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按照GB3836.1中的规定尽量使用本质安全型(ia或ib类)监测设备开展采样或监测工作。

6.2污染源单位应向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采样点位附近所有可能的安全生产问题,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

6.3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作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点位区域为有防爆要求的危险场所,污染源企业应为监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安全工作,确保采样操作和仪器使用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6.4采样或监测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在监测点位或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或监测。

7样品运输和保存

7.1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受热、混淆和沾污。

7.2用气袋法采集好的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在采样后8个小时内完成。

7.3用吸附管采样后,立即用密封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4℃避光保存,7日内分析。

7.4用采样罐采集的样品,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尽快分析,20天内分析完毕。

7.5用注射器采集的样品,立即用内衬聚四氟乙烯的橡皮帽密封,避光保存,应在当天完成分析测试。

7.6冷链运输的样品应在实验室内恢复至常温或加热后再进行测定。

8结果计算与表示

8.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干基标准状态,有关计算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8.2结果的计算与报出数据的有效数字按GB/T817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8.3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计算基准进行换算。

8.4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浓度计算基准有以碳计、以甲烷计或以丙烷计等,以甲烷计浓度换算为以碳计的计算示例及公式如下:

9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9.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监测流程见附录2。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373、HJ/T397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9.2采样前应严格检查采样系统的密封性,泄漏检查方法和标准按照HJ732要求执行,或者系统漏气量不大于600mL/2min,则视为采样系统不漏气。

9.3现场监测时,应对仪器校准情况进行记录。

9.4采样前应对采样流量计进行校验,其相对误差应不大于5%;采样流量波动应不大于10%。

9.5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可用快速检测仪等方法预估样品浓度,估算并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目标化合物的吸附率应小于总吸附率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方法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9.6每批样品均需建立标准或工作曲线,标准或工作曲线的相关系数应大于0.995,校准曲线应选择3~5个点(不包括空白)。每24h分析一次校准曲线中间浓度点或者次高点,其测定结果与初始浓度值相对偏差应小于等于30%,否则应查找原因或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9.7测定挥发性有机物的特征污染物时,每10个样品或每批次(少于10个样品)至少分析一个平行样品,平行样品的相对偏差应小于30%,分析方法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9.8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其平均浓度应小于样品浓度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分析一次实验室空白,空白分析结果应小于方法检出限。分析方法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9.9送实验室的样品应及时分析,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留样样品应按测定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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