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包头市印发《包头市2018年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包头市2018年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深入实施十三五规划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2018年水污染综合治理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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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内蒙古包头市2018年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2018-04-27 10:0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内蒙古包头市印发《包头市2018年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包头市2018年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深入实施“十三五”规划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2018年水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进一步改善包头市水环境质量,依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包府发〔20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主线,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综合治理新机制,按照“清源、活水、减负、节流、严管”十字措施,加快实施工业水污染治理、城镇水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与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河道整治与生态修复、地下水优化开采与污染防控、水资源优化配置与节约利用、水环境精细化管理等八大工程,完成24项攻坚任务,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因地制宜、系统科学地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工作目标

2018年,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包头市人民政府签订《包头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目标,确保昆河三艮才、四道沙河入黄口水质达到Ⅴ类,在黄河上游来水稳定达标的情况下,磴口、头道拐黄河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比例达到95%,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5%,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工业水污染治理。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根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方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排查取缔污染水环境“十小”企业的通知》(内经信原工字〔2016〕260号)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排查,严格取缔。(由市经信委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负责落实)

2.专项整治排污企业和重点行业。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52号)要求,加大对稀土、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电镀、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印染、造纸、氮肥、制革、农药等行业的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加快电石法生产PVC企业提标改造进度,确保按照国家规定时限达到新的排放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严格控制氮磷新增排放。2018年市本级重点实施项目8个,包括议源氢氟酸再生项目、佳蒙泰硫酸镁循环利用项目、新达茂稀土公司工业废水处理资源化利用项目等3项稀土废水资源化综合利用工程,一机厂新建雨污分流部分管网改造项目、北重集团厂内雨污分流建设项目等2项厂区雨污分流项目,包头第二热电厂脱硫废水系统处理改造工程、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废水资源化利用项目、三电厂废水资源化利用工程等3项电厂废水治理工程。(由市经信委牵头推进清洁化生产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推进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负责落实)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污染治理设施。加快完成包头铝业园区加通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内蒙古达茂巴润工业园区和包头金山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工作。市本级重点实施市区西南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包头市土右旗新型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等治理工程。(由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强城镇生活水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对“大马拉小车”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必要改造,全面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必要时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总量要求。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确保稳定达标。市本级重点实施万水泉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百灵庙镇污水处理厂扩能及中水回用工程等治理项目。(由市城建委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按照污水应收尽收的原则,大力推进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污水收集管网覆盖难度较大的区域,鼓励采取“分散式”、“集约式”等小型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市级重点实施包头市排水管网及再生水管网工程、市区排水泵站改造工程、二道沙河沿包伊公路至万水泉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程、西河污水收集总干管建设工程、土右城区雨污分流管网铺设工程等治理工程。(由市城建委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由市城建委、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环卫产业公司负责落实)

(三)加强河道治理与生态修复。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36号)要求,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2017〕29号)要求,构建“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落实各地区属地管理责任,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切实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实施昆都仑河治理工程、二道沙河治理工程、二道沙河南海湿地工程、百灵庙镇生态景观工程、南海湖生态补水循环系统建设项目、南海湖水体生态修复等治理项目。(由市城建委牵头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实施河道生态修复工程,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市农牧业局要依据相关规范,尽快完成可操作性强、标准统一的包头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方案划定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实施。同时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牵头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由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执行《包头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包农发〔2016〕35号),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和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由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完成黄河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18年全市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56个,其中:重点流域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26个(昆区卜尔汉图镇5个,九原区哈业胡同镇3个、阿嘎如泰苏木3个、哈林格尔镇5个,固阳县金山镇5个、兴顺西镇3个、西斗铺镇2个),其他旗县区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各5个。(由市委农工部牵头,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牧区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市城建委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综合整治工作,农牧业局农村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综合整治工作,市水务局、卫计委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工作,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与节约利用。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方案》(内水资〔2016〕166号)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水务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由市水务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抓好工业节水。落实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要求,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由市水务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由市水务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加强城镇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器设施在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并配备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市水务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7.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业局配合,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加强地下水优化开采与污染防控。

1.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严格执行地下水位、取水量双控方案。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由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防治地下水污染。按照《包头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包头市人民政府签订),将10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目标纳入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内容,对地下水考核点位中水质变差地区进行通报。严格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加强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减少管网渗漏。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严格执行《包头市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水综治办〔2017〕9号),持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工作。市商务局牵头制定本市加油站改造推进工作方案,要优先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水源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2018年年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改造任务。各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办理程序,加快办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审批工作。各地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中石油、中石化、包头宁鹿石油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要按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油站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市水务局牵头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市环保局负责石化生产工业园区治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开采区治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的封井回填,市商务局负责加油站地下油罐的治理,市安监局负责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治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垃圾填埋场治理,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加强饮用水源与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各地区要全过程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的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每季度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水源、供水厂、水龙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包头市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中相关问题的通知》(包水综治办〔2016〕24号)及《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45号)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公安、水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应急反恐工作。推进供水厂达标升级改造,加强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饮水安全。加强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九原区、稀土高新区、东河区要分别加快完成昭君坟水源地、画匠营子水源地、磴口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问题整改工作。市水务局要加强昆都仑水库管理,确保水质稳定达标。达茂旗政府要积极配合白云矿区政府推进白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由市水务局、卫计委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2.深化水体污染防治。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水体达标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16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昆都仑河优先控制单元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36号)及各地区水体达标方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综合治理措施及达标时限,定期向社会公布。向入黄河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地区废水排放要满足河道水环境功能区相关标准和总量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地区辖区范围内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得排入主城区入黄河道(昆河、四道沙河、二道沙河、东河),对未经许可接入市政管网(包括雨水管网)、未经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主城区入黄河道的污水由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整改。昆区政府要重点解决昆区部分未处理生活污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昆河、四道沙河问题,加快昆河地区雨污分流改造;水务集团要尽快实现昆河泵站“双电源”及扩容改造,严禁出现因泵站检修、维护导致生活污水直排昆河的行为;九原区政府、昆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重点解决沃土壕地区生活污水直排四道沙河问题;市城建委、市水务集团要加快二道沙河污水管网建设,实现二道沙河生活污水全收集;市水务局要牵头加快实施水生态提升项目,促进河道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由市城建委牵头负责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开展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精细化管理。

1.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由市环保局、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水环境协同管理。全面加强市政管网纳污、河道排污口设置、工业排污的协同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严格管理,强化执法,依法取缔非法排污口。环保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排污监管;城建部门要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不断加强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未处理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河道;水务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坚决取缔非法排污口,严禁未取得河道排污许可的城市污水进入河道排放。(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工业企业厂界排污达标的监督,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取缔河道内非法排污口,市城建委、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取缔接入城市市政管网的非法排污口,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强化污染物总量管理,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排查与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案件或突发环境事件。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规范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各地区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各地区环保部门要通过网站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由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排污单位治理的第一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各地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公布本辖区2018年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各治理项目责任人,并报市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好牵头抓总、制定方案、督查督办、服务协调等职能,服务、协调各地区切实做好水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市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严格考核问责。

市政府将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本方案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包府发〔2016〕4号)及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要约谈地区、部门的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督办。对组织领导不力、落实工作不积极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做到既要“知责明责”,又要“履责尽责”,更要“追责问责”。

(三)强化社会监督。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地区、各排污单位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四)强化科技和资金支撑。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促进多元融资,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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