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包保协调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包保协调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及时指导、协调、帮助各地解决问题和困难,实时掌握各地专项行动进度,确保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
(一)实行分片包干。由生态环境部部领导、监测司、水司、环境监察局、应急中心、环科院、监测总站、规划院、评估中心、卫星中心负责同志任组长,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副组长仅负责本省份的协调工作),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为成员,成立14个协调组(分组安排见附1),分片包干,对负责区域的专项行动工作指导调度,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开展现场督查。各协调组定期(原则上2个月1次)分赴所负责省(区、市)开展现场督查,重点督查工作明显滞后、整治难度大的地区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问题解决。
(三)建立通报机制。各协调组及时调度所负责省(区、市)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每次现场督查后将有关地方工作进展报生态环境部,并填写现场督查情况表(见附2)。
二、工作内容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协调组负责督促指导本组区域内专项行动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时掌握进展情况。
(二)根据各地专项行动进度,开展现场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1.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专项行动要求限期划定或调整。
2.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专项行动要求限期整改。
3.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按照专项行动要求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三)总结发现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配合协调组做好包保督查相关工作。各协调组在督查中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报生态环境部。
(二)各协调组在督查结束后一周内,将负责省(区、市)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及相关建议报生态环境部。
(三)各协调组不代替地方开展工作,同时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
附:1.协调组分组安排
2.现场督查情况表
附1
协调组分组安排
第一组
负责省份:广东、广西
人员安排:
组长:翟青
副组长:鲁修禄(广东)、曹伯翔(广西)
联络员:姬钢
第二组
负责省份:江苏、浙江
人员安排:
组长:田为勇(环监局)
副组长:陈志鹏(江苏)、单锦炎(浙江)
联络员:陈韩昕
第三组
负责省份:河北、山西、海南
人员安排:
组长:赵群英(环监局)
副组长:赵军(河北)、李凌昇(山西)、毛东利(海南)
联络员:赵越
第四组
负责省份:北京、湖南、福建
人员安排:
组长:夏祖义(环监局)
副组长:张大伟(北京)、张在峰(湖南)、杨荣郎(福建)
联络员:肖静
第五组
负责省份:安徽、江西、湖北
人员安排:
组长:周宪政(水司)
副组长:罗宏(安徽)、龙刚(江西)、游爱宁(湖北)
联络员:郝远远
第六组
负责省份:天津、山东、云南
人员安排:
组长:吴季友(监测司)
副组长:陆文龙(天津)、姚云辉(山东)、杨春明(云南)
联络员:张厚勇
第七组
负责省份: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员安排:
组长:马建华(应急中心)
副组长:魏忠勇(新疆)、张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联络员:李刚
第八组
负责省份:陕西、甘肃
人员安排:
组长:冯晓波(应急中心)
副组长:刘文亮(陕西)、闫子江(甘肃)
联络员:侯世健
第九组
负责省份:西藏、青海
人员安排:
组长:隋筱婵(应急中心)
副组长:扎西顿珠(西藏)、齐铭(青海)
联络员:田晟
第十组
负责省份:四川、辽宁
人员安排:
组长:郑丙辉(环科院)
副组长:李岳东(四川)、李德民(辽宁)
联络员:付青
第十一组
负责省份:内蒙古、宁夏
人员安排:
组长:王业耀(监测总站)
副组长:郝庆文(内蒙古)、杜鹏(宁夏)
联络员:袁懋
第十二组
负责省份:重庆、贵州
人员安排:
组长:何军(规划院)
副组长:刘芹(重庆)、姜平(贵州)
联络员:孙宏亮
第十三组
负责省份:吉林、黑龙江
人员安排:
组长:王冬朴(评估中心)
副组长:王有利(吉林)、刘伟(黑龙江)
联络员:赵海珍
第十四组
负责省份:河南、上海
人员安排:
组长:张建辉(卫星中心)
副组长:师伟(河南)、方芳(上海)
联络员:吴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