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集中力量打好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近日,以鄂政发〔2018〕24号印发了相关工作方案,现将《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湖北省企业非法排污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巩固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彻底摸清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等情况,全面推进“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完成我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高我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清理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环保厅)
(二)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按照“一个饮用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实行台账式销号管理。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完成我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环保厅)
(三)全面推进“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各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合理提出“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四)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各地要压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环保、水利、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跨流域、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流域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游联动协调机制,上游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分析其对下游供水的影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下游供水安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环保厅)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排查(2018年1月-12月)。彻底清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按照“一源一策”的原则,分类施策,逐一销号。
(二)集中整治(2018年4月-12月)。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做出调整的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督办问责(2019年1月)。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对清理整改工作滞后的,要进行约谈并通报相关情况,对2018年底前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任务的,要向省纪委省监委移送环境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成“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2019年底前,各地应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汇总后(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各地要在2018年底以前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建立部门及上下游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认真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
(三)及时信息公开。各地要按照“完成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的原则,将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在市(州)级媒体上进行公示3天,公示完毕后将销号报告和信息公开情况报省环保厅备案销号。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经发现,要严肃问责追责。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将依法实施问责。
《湖北省企业非法排污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动全省132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加快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园区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排查,建立问题台账。重点清理排查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开发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情况、规划环评审批等情况;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分门别类推动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二)开展集中整治,推动问题整改。加快推进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稳定运行。认真核查园区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台账式销号管理,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达标排放。研究制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职能分工,狠抓责任落实,努力构建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园区排污企业的执法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排查(2月底前)。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园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彻底清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等情况;园区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及实际排污状况。建立问题台账,分类施策,逐一销号。
(二)集中整治(7月31日前)。按照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稳定运行。园区企业废水按照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园区废水超标排放的,立即排查超标原因,依法处理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各地依法责令关闭。
(三)执纪问责(9月30日前)。对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对7月底前仍未完成整改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并通报相关情况,向省纪委省监委移送有关环境问题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长效机制(12月31日前)。制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以及园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办法,构建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认真抓好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处理处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拒不改正、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动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在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追责。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将依法追责问责。
《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存量和污染现状,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推进我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厘清我省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产业链条,分析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认真查漏补缺。
1、重点区域存量排查。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固体废物存量排查情况督察发现的问题,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重点,包括沿岸码头等临时堆放点和沿岸废弃宕口,再次组织拉网式清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侦察等科技手段,全面查漏补缺,形成点位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对点位排查清单进行鉴别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点位。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主要成分的,监管所有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对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重量在100吨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监管点位清单;对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生活垃圾重点监管点位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
2、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督察发现的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整合力量,深入乡镇、社区、企业一线,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认真核实数据,全面查漏补缺,扎实开展“回头看”,彻底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督促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1)危险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源清单;负责核实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医疗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医院、诊所及医疗科研机构等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产源清单,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核实各医疗单位的申报管理、转移、处理处置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汇总产源清单,形成医疗废物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全面排查,按企业、按类别形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单及情况汇总表,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产生量、贮存、流向等情况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污泥的点位,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污泥产源、处置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排查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综合经信、住建部门的排查清单,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处置排查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4)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生活垃圾、污泥的点位,以及生活垃圾、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生活垃圾(以乡镇为单位)、污泥产源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建厅)
3运输排查。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散杂码头装卸危险废物、水上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公路运输危险废物情况;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流转移危险废物排查。(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完成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交办问题整改。尤其是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我省的36个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问题、责任、整改、销号四个清单,严格落实整改方案,采取“一案一策”,实行“挂号销号”,做到整改一件、验收一件、销号一件。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已销号的交办件,各地要督促相关责任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治是否取得实效、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完善,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三)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
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问题整改及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点全面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整改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存在故意瞒报、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约谈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积极研究控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日常监管及应急处置措施,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二)各市、州水利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8月20日前形成《重点区域存量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水利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重点监管点位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各市、州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危险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上报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四)各市、州卫生计生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医疗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牵头,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分别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五)各市、州环保和经信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牵头,联合经信部门分别上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六)各市、州住建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和《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住建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生活垃圾或污泥管理情况、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七)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日常监管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相关要求
(一)周密组织安排。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方案。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全面清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泊排查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倾倒现状,摸清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产出、监管状况及非法转移的产业链,厘清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严格监管跨省污染转移。对源头排查中发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依法进行申报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上依法依规登记。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设立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举报热线,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及时查处举报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情况,其他行政违法情况及时移交城管等部门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对妨碍排查以及环境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固废大排查行动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整改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